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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厦 优 质 食 水 认 可 计 划


已 获 证 书 的 楼 宇 名 称
申 请 手 续 (电 子 或 邮 递 方 式)
下 载 申 请 表 格
HOKLAS 认 可 实 验 所
持 牌 水 喉 匠 名 册 (电子化服务)
食 水 系 统 维 修 指 引

  1. 引 言

    水 务 署 提 供 的 食 水 , 完 全 符 合 「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 饮 用 水 水 质 指 引 。 然 而 , 为 确 保 客 户 得 享 优 质 自 来 水 , 楼 宇 业 主 亦 须 妥 善 维 修 水 管 系 统 。 为 鼓 励 业 主 尽 其 责 任 , 水 务 署 在 水 质 事 务 谘 询 委 员 会 的 支 持 和 赞 同 下 , 于 2002 年 7 月 22 日 推 行 了「 食 水 系 统 优 质 维 修 认 可 计 划 」 。 从 2008 年 1 月 1 日 起 , 计 划 名 称 更 改 为 「 大 厦 优 质 食 水 认 可 计 划 」 ( 下 称 「 计 划 」) , 并 推 出 了 一 系 列 的 新 猷 。

  2. 目 的

    本 计 划 旨 在 :

    (a) 增 强 本 港 居 民 及 海 外 访 客 对 自 来 水 质 素 的 信 心 ;
    (b) 提 升 楼 宇 管 理 公 司 在 服 务 增 值 方 面 的 能 力 , 以 满 足 客 户 对 自 来 水 质 素 的 要 求 ;
    (c) 对 达 至 计 划 所 订 准 则 的 楼 宇 管 理 公 司 , 给 予 认 可 ; 以 及
    (d) 协 助 业 主 、 经 营 者 及 楼 宇 管 理 公 司 自 行 评 估 水 管 系 统 的 状 况 , 并 找 出 须 予 维 修 之 处 。

  3. 参 加

    这 是 一 项 自 愿 参 加 的 计 划 。 计 划 的 对 象 遍 及 各 楼 宇 的 业 主 、 经 营 者 及 管 理 公 司 。 他 们 须 填 妥 表 格 A 的 申 请 表 或 续 期 申 请 表表 格 A 的 附 件 1 ( 可 从 网 址 www.wsd.gov.hk 下 载 ) 并 交 回 水 务 署 。

  4. 参 加 计 划 的 裨 益

    得 认 可 资 格 的 申 请 者 会 获 发 证 书 一 份 , 证 书 分 为 三 个 级 别 , 以 认 可 他 们 妥 善 维 修 楼 宇 水 管 系 统 及 他 们 参 与 计 划 的 持 续 性 , 使 从 内 部 供 水 设 备 以 至 输 送 至 客 户 水 龙 头 的 自 来 水 得 以 保 持 优 质 。 他 们 可 在 其 楼 宇 内 、 文 具 和 宣 传 物 品 上 展 示 认 可 计 划 证 书 或 副 本 , 但 须 遵 守 水 务 署 发 出 的 指 引 。

  5. 评 核 申 请 书 的 准 则

    水 务 署 会 按 以 下 准 则 评 核 每 份 申 请 书:

    (a) 水 管 系 统 至 少 每 三 个 月 经 持 牌 水 喉 匠 或 合 资 格 屋 宇 装 备 测 量 师 或 工 程 师 检 查 一 次 , 证 明 实 际 状 况 良 好 。
    (b) 检 查 期 间 发 现 的 所 有 欠 善 之 处 迅 即 获 持 牌 水 喉 匠 或 合 资 格 人 员 纠 正 。
    (c) 水 箱 至 少 每 三 个 月 清 洗 一 次 。
    (d) 新 申 请 需 至 少 每 年 一 次 、 而 续 期 申 请 可 至 少 每 两 年 一 次 ( 见 下 述 第 8 段 ) 按 建 议 程 序 抽 取 水 样 本 并 按 指 定 项 目 进 行 测 试 , 测 试 水 样 本 须 在 递 交 申 请 或 续 期 申 请 前 的 三 个 月 内 抽 取 , 而 测 试 结 果 必 须 符 合 有 关 水 质 指 标 的 可 予 接 受 限 度 。

  6. 计 划 的 管 理

    水 务 署 负 责 管 理 是 项 计 划 。

  7. 申 请 保 密

    所 有 申 请 均 获 保 密 , 只 有 获 颁 认 可 资 格 的 申 请 者 名 称 才 会 予 以 公 布 。

  8. 证 书

    从 2008 年 1 月 1 日 起 ,颁 发 给 楼 宇 的 证 书 根 据 以 下 的 准 则 分 为 三 个 级 别 :

    • 蓝 证 书 : 新 参 与 或 连 续1 参 与 计 划 但 不 足 三 年 者 ;
    • 银 证 书 : 连 续 参 与 计 划 满 三 年 或 以 上 但 不 足 五 年 者 ; 及
    • 金 证 书 : 连 续 参 与 计 划 满 五 年 或 以 上 者 。

    新 申 请 的 证 书 有 效 期 为 一 年 。 在 证 书 到 期 前 或 到 期 后 的 三 个 月 内 递 交 的 续 期 申 请 , 续 期 证 书 将 会 在 前 期 证 书 到 期 日 起 计 的 两 年 内 有 效 。

    如 在 证 书 到 期 日 的 三 个 月 后 递 交 的 续 期 申 请 , 水 务 署 将 会 当 作 并 按 新 申 请 程 序 处 理 , 新 证 书 将 会 在 获 批 出 日 起 计 的 一 年 内 有 效 。

    本 计 划 发 出 的 证 书 属 水 务 署 所 拥 有 , 表 明 有 关 的 楼 宇 食 水 供 水 系 统 的 妥 善 维 修 获 得 认 可 , 而 且 期 内 食 水 供 水 系 统 必 须 继 续 保 持 有 良 好 的 维 修 保 养 。

  9. 更 换 大 厦 管 理 公 司

    在 证 书 有 效 期 内 更 换 大 厦 管 理 公 司 , 新 替 入 的 大 厦 管 理 公 司 在 得 到 大 厦 业 主 / 业 主 立 案 法 团 / 互 助 委 员 会 证 明 并 须 于 一 个 月 内 将 表 格 B 的「 新 替 入 的 大 厦 管 理 公 司 — 保 证 书 」 ( 可 从 网 址 www.wsd.gov.hk 下 载 ) 递 交 水 务 署 才 可 维 持 证 书 有 效 。 以 确 保 新 替 入 的 大 厦 管 理 公 司 会 继 续 遵 守 退 任 的 大 厦 管 理 公 司 保 持 大 厦 内 的 食 水 系 统 得 到 优 质 维 修 保 养 的 原 有 承 担 。

  10. 申 请 及 续 期 费 用

    申 请 及 续 期 费 用 全 免 。

  11. 查 询

    如 对 本 计 划 有 疑 问 , 可 以 透 过 水 务 署 客 户 电 话 谘 询 热 线传 真电 子 邮 件 , 向 本 署 查 询 。

当 中 可 能 遇 到 的 一 些 技 术 性 困 难 , 以 下 为 如 何 寻 找 解 决 相 关 问 题 的 资 讯 :
困 难 1 : 如 何 妥 善 检 查 和 维 修 食 水 系 统 ?
资 讯 1 : 水 务 署 小 册 子 「 食 水 系 统 维 修 指 引 」( 从 http://www.wsd.gov.hk/ 下 载 ) , 提 供 建 议 。
困 难 2 : 如 何 成 立 及 管 理 业 主 立 案 法 团 ( 法 团 ) ?
资 讯 2 : 民 政 事 务 总 署 网 页 提 供 资 料 ( 从 http://www.had.gov.hk/ 下 载 ) 鼓 励 和 协 助 业 主 成 立 业 主 立 案 法 团 , 以 便 他 们 有 效 地 管 理 大 厦 。
困 难 3 : 如 何 获 得 财 政 资 助 ?
资 讯 3 : 屋 宇 署 小 册 子 「 楼 宇 安 全 贷 款 计 划 」 ( 从 http://www.bd.gov.hk/ 下 载 ) 详 细 介 绍 这 贷 款 计 划 目 的 是 提 供 贷 款 予 希 望 获 得 资 助 的 各 类 私 人 楼 宇 ( 包 括 住 用 、 综 合 用 途 、 商 业 及 工 业 楼 宇 ) 的 个 别 业 主 , 以 便 进 行 改 善 其 楼 宇 ( 包 括 供 水 系 统 ) 及 / 或 私 人 斜 坡 安 全 的 维 修 工 程 。


注脚 1 两 张 证 书 之 间 的 中 断 时 间 少 于 三 个 月 , 则 当 作 连 续 参 与 计 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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