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 署 对 用 户 权 的 认 可 是 基 于
《 水 务 设 施 条 例 》
第 7 条 的 以 下 规 定 处 理 :
「水 务 监 督 可 认 可 任 何 以 下 的 人 为 任 何 处 所 内 消 防 供 水 系 统 或 内 部 供 水 系 统 的 用 户 :
(a) 占 用 该 处 所 的 人 ; 或
(b) 负 责 管 理 该 处 所 或 其 任 何 部 份 的 人 ; 并
(c) 按 水 务 监 督 指 明 的 形 式 保 证 下 列 事 项 者 :
- 缴 付 任 何 有 关 消 防 供 水 系 统 或 内 部 供 水 系 统 的 到 期 收 费 ; 及
- 承 受 责 任 保 管 与 保 养 消 防 供 水 系 统 或 内 部 供 水 系 统 , 及 保 管 任 何 有 关 消 防 供 水
系 统 或 内 部 供 水 系 统 的 水 表 的 人 。」
楼 宇 的 住 客 或 管 理 楼 宇 的 负 责 人 , 应 该
申 请 成 为 有 关 楼 宇 的 注 册 用 户 。 申 请 人 可 用 个 人 或 公 司 名 义 来 提
出 申 请 。 申 请 人 必 须 填 报 一 份 保 证 书 - [水
务 表 格 WWO 1] 及 缴 交 水
费 按 金 。 索 取 表 格 可 往 本 署 的 客
户 谘 询 中 心 或 各 区 的 民 政 事 务 处 , 也 可 以 致 电 水
务 署 谘 询 热 线 或 透 过 本 署 的 网 页 下 载 表 格 。
申 请 在 本 署 客 户 谘 询 中 心 亲 身 办 理 用 户 转 名 手 续 ,
一 般 情 况 下 , 只 需 要 15 分 钟 , 并 可 即 时 缴 交 水 费 按 金 。 但 是 , 若 用 户 转 名 生 效 日 期 超 过 一 个 月 , 该 申 请 须 待 日 后 适 当
时 期 才 获 处 理 , 而 有 关 按 金 缴 款 通 知 书 将 在 生 效 日 期 后 以 邮 递 方 式 寄 予 申 请 人 。
你 亦 可
把 填 好 的 申 请 表 格 , 以 邮
递 或 传 真 方 式
(若 以 传 真 方 式 , 本 署 只 接 受 申 请 人 以 个 人 名 义 申 请 住 宅 或 冲 厕 水 )
连 同 香 港 身 分 证 或 商 业 登 记 证 的 副 本 寄 交 水 务 署 收 。
本 署 一 般 需 要 7 个 工 作 天 处 理 你 的 申 请 。
申 请 承 接 住 宅 用 水 或 冲 厕 水 的 客 户 , 亦 可 以 个 人 名 义 透 过 水
务 署 客 户 谘 询 热 线 办 理 转 名 手 续 。
如 居 所 现 时 已 有 食 水 供 应 , 你 亦 可 透 过
网 上 服 务 (只 接 受 申 请 人
以 个 人 名 义 申 请 住 宅 或 冲 厕 水 ) 申 请 承 接 帐 户 。 若 居
所 无 食 水 供 应 或 供 应 已 被 截 断 ( 即 有 关 楼 宇 之 水 表 已 被 拆 除 ) , 你 便 须 往 本
署 的 客 户 谘 询 中 心
索 取 或 下 载 [ 水 务
表 格 WWO 542 ]
申 请 供 水 , 并 把 填 妥 之 表 格 以 邮 寄 、
传 真 (若 以 传 真 方 式 ,
本 署 只 接 受 申 请 人 以 个 人 名 义 申 请 住 宅 或 冲 厕 水 ) 或
亲 自 递 交 予 本 署 。
如 果 前 任 用 户 还 有 水 费 未 付 , 本 署 或 会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证 明 文 件 , 例 如 租 约 , 律 师 信 , 买 卖 合 约 等 来 证 明
他 们 与 有 关 欠 款 无 关 。
本 署 在 处 理 承 接 住 宅 用 水 的 申 请 时 , 为 贯 彻 以 客 为 本 的 服 务
方 针 , 以 免 因 要 获 得 及 审 批 上 一 任 用 户 终 止 帐 户 的 申 请 , 而 引 致 申 请 个 案
受 到 延 误 , 故 无 论 上 一 任 用 户 是 否 已 终 止 帐 户 , 本 署 都 会 替 新 客 户 办 理 更
改 用 户 权 的 手 续 。 例 如 , 新 租 客 或 许 会 因 与 旧 租 客 素 不 相 识 而 一 直 未 能
通 知 旧 租 客 终 止 用 户 权 , 而 导 致 其 承 接 帐 户 的 安 排 延 误 多 时 。 有 见 及 此 ,
本 署 在 接 获 承 接 用 户 权 的 申 请 后 会 尽 快 设 立 新 的 帐 户 以 便 发 出 按 金 缴 款 单
及 安 排 维 持 供 水 的 事 宜 。 本 署 会 同 时 向 上 一 任 用 户 发 出 终 结 单 , 单 上 有 附
注 知 会 客 户 有 关 帐 户 已 被 终 结 , 好 让 用 户 若 对 终 结 帐 户 有 任 何 疑 问 时 可 立 刻 联
络 本 署 。
一 般 用 户 水 费 按 金 是 $400 。 不 少 用 户 因 遗 失 水 费 按 金 收 据 或 因
全 额 小 而 嫌 麻 烦 , 在 搬 迁 居 所 时 未 有 终 结 水 费 帐 户 。 然 而 , 即 使 其 已 迁 出 该
处 所 及 没 有 在 该 处 用 水 , 但 只 要 他 们 仍 是 有 关 居 所 的 登 记 用 户 , 他 们 仍 要 为
该 居 所 的 水 费 负 责 。 有 很 多 个 案 , 事 主 蒙 受 很 大 的 经 济 损 失 , 有 些 个
案 甚 至 涉 及 金 额 高 达 数 万 元 。
为 保 障 自 身 利 益 , 注 册 用 户 在 迁 出 或 出 售 物 业 前 14 天 , 可 向
水 务 署 递 交 终 结 帐 户 申 请 。 请 按 此 浏 览
有 关 申 请 终 结 帐 户 的 资 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