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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终 止 用 户 权 及 发 还 按 金

( 只 适 用 于 以 个 人 而 非 公 司 名 义
登 记 的 住 宅 用 水 的 注 册 用 户 )



申 请 须 知

  1. 注 册 用 户 如 果 不 再 是 用 水 楼 宇 的 业 主 或 住 客 , 应 通 知 本 处 终 结 水 费 帐 户 和 申 请 发 还 按 金 。 只 有 注 册 用 户 方 可 申 请 终 止 用 户 权 , 申 请 人 应 在 拟 终 结 帐 户 的 日 期 14 天 前 通 知 水 务 监 督 。

  2. 当 收 到 注 册 用 户 的 终 止 用 户 权 申 请 , 本 署 或 须 安 排 抄 录 有 关 水 表 的 终 结 读 数 。 我 们 欢 迎 用 户 自 行 报 读 水 表 度 数 及 读 表 日 期 , 但 读 表 只 应 在 安 全 的 情 况 下 进 行 。 用 户 或 其 代 理 人 如 因 报 读 水 表 引 致 任 何 损 失 、 受 伤 或 损 毁 , 水 务 监 督 或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概 不 负 责 。 水 务 监 督 有 权 舍 用 户 报 读 的 水 表 度 数 而 取 抄 表 员 所 抄 录 的 最 后 度 数 以 终 结 帐 户 。

  3. 水 务 监 督 会 在 得 到 终 结 读 数 后 3 个 工 作 天 内 终 结 水 费 帐 户 , 并 发 出 终 结 水 费 单 。未 清 缴 的 费 用 会 在 按 金 中 扣 除 ; 如 有 按 金 余 款 , 余 款 会 在 终 结 单 发 出 日 期 起 计 9 个 工 作 天 内 , 以 划 线 支 票 发 还 给 注 册 用 户 。

  4. 当 填 妥 有 关 的 网 上 申 请 表 格 后 , 系 统 便 会 发 给 你 一 个 申 请 编 号 。 如 需 查 询 你 的 申 请 , 请 说 明 有 关 申 请 编 号 , 以 便 处 理 。

  5. 如 你 在 申 请 表 格 内 提 供 你 的 电 邮 地 址 , 系 统 便 会 将 有 关 的 申 请 编 号 以 电 邮 方 式 传 送 给 你 , 以 作 参 考 。 我 们 不 会 另 行 发 信 确 认 收 到 你 的 申 请 。 如 你 没 有 电 邮 地 址 , 请 在 填 写 申 请 表 格 时 自 行 打 印 有 关 网 页 以 作 记 录 。

我 / 我 们 阅 悉 和 明 白 「 申 请 须 知 」 的 内 容 , 并 拟 在 网 上 申 请 终 止 用 户 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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