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学券计划

甲.一般资料
1. 学前教育学券计划
2. 申请资格 (2008/09)
3. 申请程序 (2008/09)
4. 申请结果
5. 获取学券资助须知
6. 覆检机制
7. 查询
 
乙.「资格证明书」须知
 
丙.常见问题

甲. 一般资料

1.

学前教育学券计划

  学前教育学券计划 (学券计划) 是以学券形式直接向家长/合法监护人/注册托管人提供学前教育学费资助,让入读合资格本地非牟利幼稚园及幼稚园暨幼儿中心(以下合称为「幼稚园」)幼儿班、低班及高班的学童,获得学费资助。家长如欲查阅已参加学券计划的幼稚园名单,可参考教育局网页(http://chsc.edb.hkedcity.net/kindergarten/)内的「幼稚园及幼稚园暨幼儿中心概览」。

2.

申请资格 (2008/09)

2008/09学年学券计划的申请资格
2.1 申请学生必须
  (a)

是香港居民,拥有香港居留权、入境权或不附带任何逗留条件(逗留期限除外)的有效香港居留许可;及

  (b)

于2005年12月31日或之前出生,并将会在2008/09学年就读幼稚园。学童若在2006年1月1日或之后出生,则不合符资格申请参加2008/09年度学券计划。

 
2.2

学券计划不适用于持旅游签证、双程通行证、学生签证、父或母持学生签证或旅游签证来港的儿童。

 
现正受惠于其他资助的学童
2.3 现正领取社会福利署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综援)的儿童,毋须自行申请学券计划资格证明书。社会福利署会综合处理这些儿童的申请,并会适当地转介学生资助办事处(学资处)继续办理。
 
2.4 现正受惠于社会福利署「幼儿中心缴费资助计划」的儿童,在选择参加学券计划后,不能再获得幼儿中心缴费资助。
 

3.

申请程序 (2008/09)

一般注意事项
3.1 「学前教育学券计划资格评估申请」是以家庭为单位的申请。每个家庭只需填写一份表格。申请人必须是申请学童的父或母
 
3.2 在填写申请表格时,申请人只需提供在2005年12月31日或之前出生,并会在2008/09学年入读幼稚园的子女的资料。
 
3.3 申请人在申请表格内提供的资料,必须附有相关的文件副本,以兹证明。如文件或填报的资料不完整,可能会导致申请延误,甚或有关申请会被学资处取消。
 
申请文件
3.4 申请人可向各区民政事务处、邮政局、教育局区域教育服务处或学资处索取下列文件:
  (1) 「学前教育学券计划资格评估申请表格」〔SFAA 244C〕;
  (2) 「学前教育学券计划资格评估申请指引」〔SFAA 245C〕;及
  (3) 「申请书覆函」〔SFAA 247〕。
  申请人亦可在教育局网页www.edb.gov.hk或学资处网页www.sfaa.gov.hk下载有关文件及表格。
 
递交申请表的方法
3.5 申请人可将填妥的表格连同有关证明文件副本放入信封内,贴上足够邮费,寄回学资处九龙尖沙嘴邮政信箱95161号。
 
3.6 申请人亦可将申请文件放入信封封口,封面写上「申请学前教育学券计划(2008/09)」,投入设在九龙长沙湾道303号长沙湾政府合署12楼的学资处收集箱内。

4.

申请结果

4.1 学资处在收到全部所需文件后,一般可在六至八个星期内完成审核,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邮寄给申请人。每个合符资格的学童将获发一张「资格证明书」。
 
4.2 申请人如欲为学童在2008/09学年入读幼稚园前取得参与学券计划的资格证明书,请在2008年5月31日或之前申请学前教育学券计划资格评估。

5.

获取学券资助须知

5.1 家长必须按学童入读的合资格幼稚园的要求,出示学童的证明书正本,幼稚园便可凭证明书向教育局兑现学券,同时家长亦可获得学费资助。

6.

覆检机制

6.1

申请人如不满意资格评估结果,可在学资处发出书面通知日期后的三十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学资处申请重新评估。申请人必须在申请重新评估信上附上签署,并详列理由及提供充足证明文件。逾期申请重新评估,学资处恕不受理。处理重新评估申请一般需时九十天。

7.

查询

7.1 申请人如欲了解学券计划的详细资料,可以浏览教育局网页www.edb.gov.hk,至于申请详情则可浏览学资处网页www.sfaa.gov.hk。申请人亦可就个别申请致电以下的查询热线 —

申请查询热线:2154 2130

乙. 「资格证明书」须知

1.1 「资格证明书」是用以证明申请学生合符资格参加学券计划的文件。每张证明书会有一个独有的编号。学童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明文件编号以及资格证明书的有效期均会列印在证明书上。
 
1.2 证明书的有效期是根据学童在2008/09学年入读的幼稚园班级决定,一般为一至三年。详情可见以下例子 -
 
学童在2008/09学年入读的级别 证明书的有效期
幼儿班(K1) 三年
低班(K2) 二年
高班(K3) 一年
 
1.3 每名学童最多只可获三年的学券资助,证明书的有效期一般不会延长。
 
1.4 学童若已年满六岁,一般应入读小学。家长应为有关子女申请入读小一。
 
1.5 申请获批准后,在资格证明书有效期内,以及其后的一年,申请人需备存一切与学券计划申请有关的资料和文件,以供日后查阅、核证或作其他为管理和监察学券计划运作而进行的用途。
 
1.6 遗失或损毁资格证明书,应立即通知学资处(电话: 2154 2130)注销。申请人可向学资处补领证明书,在缴交有关费用后,学资处会重发证明书。
 
1.7 证明书持有人毋须在资格证明书的有效期内重新申请参加学券计划。

丙. 常见问题

申请详情
 
问(1): 家长可从什么途径参加学券计划?
答(1): 家长如欲参加学券计划,必先为子女申请学前教育学券计划资格评估。若学童被评为合资格参加学券计划,学资处会发一张学前教育学券计划资格证明书给学童。家长只要按学童所入读合资格兑现学券的幼稚园的要求,出示学童的证明书正本,幼稚园便可凭证明书向教育局兑现学券,用作家长的学费资助。
 
问 (2) : 申请表格可在什么地方索取?
答 (2) : 申请表格及指引可以在各区民政事务处、邮政局、教育局区域教育服务处或学资处索取。
表格及有关资料亦可在教育局网页 www.edb.gov.hk 及学资处网页 www.sfaa.gov.hk 下载。
 
问 (3) : 家长应如何递交申请表?
答 (3) : 填妥表格后,家长可将表格连同所需的身份证明文件副本,寄回学生资助办事处九龙尖沙嘴邮政信箱 95161 号。
家长亦可将有关文件放入信封封口,并在信封面写明「申请学前教育学券计划(2008/09)」,投入设在 九龙长沙湾道303号长沙湾政府合署十二楼学资处的收集箱内。
 
问 (4) : 家长应在何时递交申请表?
答 (4) : 学券计划现已开始接受申请。由于处理申请需时,家长如欲为其子女在2008/09学年入读幼稚园前取得参与学券计划的资格证明书,请在2008年5月31日或之前递交申请。
 
问 (5) : 家长如何得知学资处有否收到他递交的申请表?
答 (5) : 家长在递交申请表时,若同时递交已填妥的申请书覆函(SFAA 247),学资处会在收到申请后的十个工作天内将申请书覆函寄回申请人,确认文件已收妥。
 
问 (6) : 家长会在何时取得资格证明书?
答 (6) : 学资处在收到申请及全部所需的证明文件后,一般可在六至八个星期内完成批核,批核完成后,学资处会以邮寄方式,向成功申请的学童派发资格证明书,亦会向未能成功申请的人士发放通知书。
就个别申请细节,申请人可致电学资处热线 2154 2130 查询。
 
问 (7) : 家长是否需要每年申请学券?
答 (7) : 在一般情况下,学资处向合资格学童派发的资格证明书,有效期会因应学童需要完成整个学前教育阶段的时限而定,务求让学童完成学前教育。因此学券一般是毋须重覆申请的。
 
问 (8) : 哪些学童才合资格参加学券计划?
答 (8) :

要符合资格参加学券计划,学童必须是香港居民,拥有香港居留权、入境权或不附带任何逗留条件(逗留期限除外)的有效香港居留许可。学券计划不适用于持旅行签证、双程通行证、学生签证或父/母是持旅行签证或学生签证留港的学童,学券计划亦不适用于持担保书的儿童。

至于年龄方面,为配合小一入学的最低年龄要求,儿童必须在入学年度八月三十一日年满两岁八个月或以上,才可申请学券。换言之,2008/09学年入学的学童,在2008年8月31日必须年满两岁八个月方可申请学券(即在2005年12月31日或之前出生)。

在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出生的学童,应在2009/10学年申请。

 
问 (9) : 非华语少数族裔的儿童是否合资格申请参加学券计划?
答 (9) :

只要申请学童是香港居民、拥有香港居留权、入境权或不附带任何逗留条件(逗留期限除外)的有效香港居留许可,便可申请学券。

 
问 (10): 申请参加学券计划要递交什么证明文件?
答 (10):

申请人及配偶应提供香港身份证副本,若申请人/配偶并无香港身份证,则需出示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如旅行证件副本或其他地区签发的居民身份证副本。

至于申请学童,若是在港出生的,应提供香港出生证明书副本。如出生证明书最后一栏显示其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为经已确定,便毋须再提供其他证明文件。

否则,除提供香港出生证明书副本外(如适用),还须提供以下其中一种证明文件副本-

 
1. 香港特别行政区回港证
2. 香港特别行政区签证身份书 (一至三页)
3. 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
4.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5. 单程通行证
6. 香港居留许可证(ID235B)
7.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发的入境许可证,或由其他国家/地区签发的有效旅行证件,并获不附带任何条件(逗留期限除外)的有效香港居留许可
  若申请学童所持的身份证明文件属第 (6) 或 (7) 类,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学童必须同时向学资处出示其有效旅行证件的副本(包括持证人资料页、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在有关人士的旅行证件上最近期签发及贴附在证件上的签证标记之页,及由入境事务处签发显示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学童仍然有效的合法逗留期限的「批准逗留」盖印之页)。
 
问 (11) : 学童若在2007/08年成功申请幼稚园及幼儿中心学费减免计划,在2008/09学年是否需要申请参加学前教育学券计划,还是只需申请2008/09年度幼稚园及幼儿中心学费减免计划?
答 (11) :

家长若有意安排子女在2008/09学年入读幼稚园,并希望获得学费资助,必先申请参加学券计划。若学券额不足以支付学费的全数,而申请人家庭有经济需要,可考虑在稍后时间再申请幼稚园及幼儿中心学费减免计划,以弥补学券资助的不足。2008/09学年的幼稚园及幼儿中心学费减免计划的申请详情大约在2008年7月公布。

持有学券计划资格证明书的儿童,若在2008/09学年转往另一所不合符资格兑现学券的幼稚园就读(即并非合符资格本地非牟利幼稚园就读),儿童不能在新学校透过学券计划或幼稚园及幼儿中心学费减免计划获得资助。

 
问 (12) : 申请人家庭若正受惠于社会福利署管理的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综援)计划,其子女应否申请参加学券计划?
答 (12) : 现正领取综援的儿童,毋须自行申请参加学券计划。社会福利署会综合处理这些儿童的申请,并会适当地转介学资处继续办理。
 
问 (13) : 若受惠于综援计划的儿童在学年中不再符合资格领取综援,他们可否申请参加学券计划?
答 (13) : 若综援家庭在学年中不再符合资格领取综援,而学童尚未透过社会福利署的转介取得学券计划资格证明书,学童的父母可直接向学资处申请参加学券计划,让其在幼稚园就读的子女获得学费资助。同时间,若学券额不足以支付学费的全数,而家庭有经济需要,家长可申请幼稚园及幼儿中心学费减免计划,获得额外的资助,以弥补学券资助的不足。在成功申请学券计划的资格证明书收到后,家长只需按学童所入读合资格兑现学券的幼稚园的要求,出示学童的证明书正本,幼稚园便可凭证明书向教育局兑现学券。
 
问 (14) : 若学童现正受惠于社会福利署的幼儿中心缴费资助计划(CCCFAS),学童可否于2008/09学年申请参加学券计划?
答 (14) : 现正受惠于社会福利署的幼儿中心缴费资助计划的学童,可选择在2008/09学年参加学券计划,但在选择参加此计划后,将不会再获幼儿中心缴费资助计划的资助。
 
问 (15) : 若家长为子女领取学券计划资格证明书后,未有安排适龄的子女入读幼稚园或安排子女入读未能兑现学券的幼稚园,家长可否获得其他方式的津贴?
答 (15) : 在2008/09学年成功取得资格证明书的儿童,必须按指定的条件在合资格本地非牟利幼稚园就读才会获得学费资助。若这些儿童不入读幼稚园或其父母安排子女入读未能兑现学券的幼稚园,政府不会以其他方式向家长发放资助。
 
学券计划资格证明书
 
问(16) : 家长获发学券计划资格证明书后,如何获得资助? 资助会以何种方式发放?
答(16) :

家长获发学券计划资格证明书后,必须向学童入读并合资格参加学券计划的幼稚园出示证明书的正本,幼稚园便可凭证明书向教育局兑现学券,用作家长的学费资助。资助不会以现金的方式发给家长,并会限于政府代家长向有关学童就读的合资格幼稚园缴付不高出学券面额的学费资助。

2007/08学年每名学童全年学费资助额为港币10,000元,该资助额将按个别幼稚园收费的期数平均摊分,以减轻家长每月缴交学费的负担。如幼稚园收取的学费高于学费资助额,家长须支付有关的差额;如幼稚园收取的学费低于学费资助额,家长不会获发还其差额。

 
问(17) : 现时就读幼稚园高班(K3)的学童,若在2008年9月1日尚未足够年龄入读小一,他们可否在2008/09学年申请参加学券计划,以资助他们继续在幼稚园就读?
答(17) : 这些儿童可以申请参加2008/09学年的学券计划。成功申请者将会获发有效期一年的资格证明书。
 
问(18) : 现时就读幼稚园低班(K2)的学童,若在2009年9月1日仍未足够年龄入读小一,他们在2008/09学年申请参加学券计划时,可获发的学券的有效期将会是一年还是两年?
答(18) : 我们考虑到这些儿童在2008/09学年完成K3课程后,仍未达足够年龄入读小一,因此这些成功申请学券的学童,其学券有效期将为两年,让他们在未足年龄入读小学前可选择是否在幼稚园继续就读,直至2010/11学年开始前。
 
问(19) : 持有学券计划资格证明书的儿童,在合资格兑换学券的幼稚园就读时,是否需要把证明书交给学校? 在转校时可否领回证明书?
答(19) :

持有学券计划资格证明书的儿童,在合资格兑换学券的幼稚园就读时,需要向幼稚园出示证明书正本,以便幼稚园凭证明书向教育局兑现学券。资格证明书正本将由幼稚园保管,幼稚园会向家长发出收据。

若其子女完成幼稚园课程或中途退学,家长可向幼稚园领回证明书。若学童在学券有效期内转到另一所合资格兑现学券的幼稚园就读,该学童应在原校领回证明书后,把证明书交给新校保管,以便新校兑现学券。

 
已持有学券计划资格证明书的儿童
 
问(20) : 如家长在2007/08学年已获发一张有效期超逾本学年的学券计划资格证明书,是否需要再向学资处申请2008/09学年的学券?
答(20) :

不需要。学童家长可在2008/09学年继续使用该资格证明书,毋须重新申请。

 
问(21) : 持有有效学券计划资格证明书的学童,若在2008/09学年由一所幼稚园转到另一所幼稚园就读,可否仍得到学费资助?是否需要再次申请学券?
答(21) : 持有有效学券计划资格证明书的学童,若在2008/09学年由一所幼稚园转到另一所合资格兑现学券的本地非牟利幼稚园就读,该学童仍会获得学券计划的学费资助。家长只需在转校时向旧校索回学券计划资格证明书,并向新校出示证明书正本,便可继续受惠于学券计划。家长毋须重新申请学券。
 
问(22) : 持有有效学券计划资格证明书的学童,若在2008/09学年转往没有参加学券计划的幼稚园继续就读,会否得到学费资助?
答(22):

不会。由2008/09学年起,所有新入学或转校的学童,必须就读于合资格的本地非牟利幼稚园,才可获得学券计划的学费资助。若学童在2008/09学年转往没有参加学券计划的幼稚园就读,他们不单未能获得学券的学费资助,亦不可以在新校申请幼稚园及幼儿中心学费减免计划。

 
问(23) : 若学童在2007/08学年已入读一所可兑现学券的私立独立幼稚园,他是否可以在2007/08至2009/10学年整段过渡期间,获得学券的学费资助?
答(23):

可以。在2007/08学年已就读于合资格兑现学券的私立独立幼稚园,并继续在同一所幼稚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学童,可透过学券计划在整段有效期内获得学费资助。此外,若有关学童在2008/09学年转往另一所合资格的本地非牟利幼稚园就读,他亦可在新校继续获得学券计划的学费资助。但若学童在下年度转往另一所私立独立幼稚园就读,便不可在新校继续获得学费资助。

 
问(24) : 持有学券计划资格证明书的儿童,若在有效期内中途辍学,例如在三年有效期内只入学二年,这些儿童的资格证明书有效期可否延长,好让他们完成三年的幼稚园课程?
答(24):

家长在其子女的资格证明书有效期内,可因应其情况,选择如何安排其子女入读幼稚园。资格证明书只可在有效期内使用,逾期便失效。一般情况下,政府不会延长资格证明书的有效期。

 
问(25) : 持有学券计划资格证明书的儿童,若在有效期内重覆入读同一班级,以致他们需要多于三年以完成幼稚园课程,这些儿童的资格证明书有效期可否延长?
答(25):

资格证明书的有效期最多为三年。一般情况下,资格证明书的有效期是不会延长的。

 
幼稚园及幼儿中心学费减免计划
 
问(26) : 在2007/08学年推出学前教育学券计划后,幼稚园及幼儿中心学费减免计划的资助是怎样计算的?
答(26) :

在学券计划推行后,若申请人能通过入息审查,学资处会按申请人的审查结果(即其减免幅度),计算其学费减免额。但学券的学费资助额将会用作抵销部分或全数学费减免额。有关幼稚园幼儿班、低班及高班的学费减免额计算方法如下:

半日制每月学费减免额 = 幼稚园全年学费最高学费减免额(以较低者为准) x 减免幅度—学券资助额
上课月数
 

全日制每月学费减免额 = [幼稚园全年学费最高学费减免额(以较低者为准) x 减免幅度—学券资助额] + [每月膳费最高膳费减免额(以较低者为准) x 减免幅度]
上课月数
 

2007/08学年就读幼稚园幼儿班、低班或高班学童的幼稚园及幼儿中心学费减免最高减免额为—
半日制: 每名学童每年16,000
全日制: 每名学童每年25,400

就读于日间育婴院、日间幼儿园或幼稚园暨幼儿中心的有关班级的幼童,若有经济需要和「社会需要」,仍可继续依据未推行学券计划前的「幼稚园及幼儿中心学费减免计划」模式下受惠(毋须扣除学券资助)。

 
问(27) : 申请人若在2008/09年度成功获得学券计划的资助后,欲再申请幼稚园及幼儿中心学费减免计划的额外资助,应怎样申请?
答(27) : 申请人需留意学资处稍后公布有关2008/09年度幼稚园及幼儿中心学费减免计划的申请细则,公布时间约在2008年7月。如有查询,请浏览网页www. sfaa.gov.hk 或致电2154 2130。
 
问(28) : 对于现正受惠于幼稚园及幼儿中心学费减免计划,并会在2008/09学年继续就读幼稚园的学童,政府向他们提供学费资助的安排为何?
答(28):
为保障过往受惠于幼稚园及幼儿中心学费减免计划的学童,不会因为推行学券计划而获得较少的资助,政府作出了以下的安排,照顾在不同学年参加学费减免计划及/或就读不同类别的幼稚园的学童,详情如下-
1. 幼稚园学童(即就读幼儿班、低班及高班的学童) 已由2006/07学年起受惠于幼稚园及幼儿中心学费减免计划
- 若学童在2006/07学年已就读于一所提供非本地课程的幼稚园或所就读的本地幼稚园的学费高于学券计划的上限(即不符合资格兑现学券的幼稚园),并会继续在2007/08及2008/09学年在同一所幼稚园就读,而学童又能持续通过入息审查,他/她可以在2007/08及2008/09学年继续受惠于幼稚园及幼儿中心学费减免计划的资助,资助额将会根据未推行学券计划前的方式计算。有关学童不会在此幼稚园获得学券资助。
- 若学童在2006/07学年就读于一所在过渡安排下合资格的私立独立幼稚园,或就读于一所合资格的本地非牟利幼稚园,并在2007/08及2008/09学年继续在同一所幼稚园就读,他/她可以获得学券资助,同时间,若学童能持续通过入息审查,他/她更可在2007/08及2008/09学年获得幼稚园及幼儿中心学费减免。但若学童在2008/09学年转至一所并不是合资格的本地非牟利幼稚园就读,他/她便不可以继续受惠于这两个计划。
2. 幼稚园学童由2007/08学年起开始受惠于幼稚园及幼儿中心学费减免计划(有关学童就读的幼稚园在2007/08学年必定能兑现学券)
- 若学童在2007/08学年就读于一所在过渡安排下合资格的私立独立幼稚园,或就读于一所合资格的本地非牟利幼稚园,他/她可以获得学券资助和幼稚园及幼儿中心学费减免。若学童一直在同一所幼稚园就读,并能持续通过入息审查,他/她会继续受惠于这两个计划。但若学童在2008/09学年转至一所并不是合资格的本地非牟利幼稚园就读,他/她便不可以继续受惠于这两个计划。
然而,在2008/09学年方才合资格申请学券的学童,则必须入读合资格的本地非牟利幼稚园,以及能通过入息审查,才可受惠于这两个计划。过渡安排并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