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上学生资助计划

* 宗旨
* 申请资格
* 资助金额
* 资助额的计算程式
* 申请程序
* 资助发放安排
* 申请覆核
* 偿还资助
* 每季还款计算表
* 延期还款
* 更改个人资料
* 统计数字
* 常见问题

宗旨

专上学生资助计划( 以下简称「本计划」) 是一项须经家庭入息及资产审查的资助计划。申请人须修读以自资形式开办并经评审的全日制专上课程,并在修毕课程后取得副学位(即副学士学位、高级文凭及/或专业文凭) 或以上程度学历。本计划的目的是向合资格的学生提供资助,以帮助他们缴交学费、生活开支及学习支出,确保他们不会因经济困难而失去就读机会。在本计划下,资助包括助学金及贷款。

申请资格

在2008/09 学年,要符合下列申请资格:

* 你年龄须为25 岁或以下(即于1.9.1982 或以后出生) 的注册全日制学生;
* 你正修读经本地评审全日制自资专上课程,并在修毕课程后,取得副学位(即副学士学位、高级文凭及或专业文凭)或以上程度学历;以及

(i) 尚未取得任何副学位或以上程度学历的副学位课程学生@;或

(ii)尚未取得任何学士学位或以上程度学历,但已取得经本地评审的副学位程度学历的衔接学位课程学生§;或

(iii)尚未取得任何学士学位或以上程度学历的学士课程学生;如你持有副学位程度学历,有关学历必须已通过本地评审§。

* 你不曾在同一学年就本申请书所填报的课程接受其他由公帑资助的学生资助计划(如持续进修基金)所发出的资助;以及
* 拥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居留权,或在开始修读有关课程前,你或你的家庭已连续在香港居住满三年。这并包括持有香港学生签证的留学生。

你只可于同一学年内,就一个符合资格的全日制课程申请资助。

本计划并不适用于修读「资助专上课程学生资助计划」所涵盖全数由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或公帑所资助的课程的全日制学生。

@ 申请人应以表格G / 表格S递交申请

§ 申请人应以表格D递交申请

资助金额

凡通过入息及资产审查的申请人,可获发助学金及贷款。在本计划下,最高的资助金额包括:

(a) 应缴的学费,但设有上限。2008/09学年学费助学金上限为港币58,270元; 及
(b) 上限为港币3,090元、用以支付学习支出的助学金; 及
(c) 上限为 35,670元、用以应付生活开支的贷款。

以上资助的上限将每年作出调整。

计算资助方式

你可否获得助学金,乃视乎你的家庭经济状况而定。你可获得的助学金额是根据你「调整后家庭收入 PDF(65KB)及「资产值按比例计算法PDF(65KB)计算,详情如下:

(a) 首先,根据「调整后家庭收入」计算公式计算出你的「调整后家庭收入」,然后按照「调整后家庭收入」计算公式下的便览 所显示的家庭入息组别及其相应的百份比,计算出你可获(i)应缴学费;(ii)上限为港币3,090元, 用以支付学习支出的助学金;及(iii)上限为港币35,670元,用以支付生活开支的贷款
(b) 然后根据你家庭成员所拥有的资产净值按「资产值按比例计算法」的扣减率,将根据 (a) 计算出的助学金额,作进一步调整,以得出你最终的资助金额。请注意,2008/09年度用以缴付学费的助学金上限为58,270元。

若你想粗略估计你可获得的资助额,请采用本处网页的「资助计算程式」。

资助额的计算程式

计算程式可助你了解是否有资格根据专上学生资助计划而获得资助,并可估计你在一般情况下大概可得到的资助额。一般来说,本处会接纳那些有文件证明的资料。但倘若所填报或提交的资料缺乏证明或递交的文件未足以证明所申报的收入/资产资料的真确性(例如长期报称失业或自行拟备的收入证明),本处或许须采用由统计处、差饷物业估价署或运输署等部门所提供的数据/资料以评定该家庭成员的收入及/或所拥有的资产净值。在家庭入息方面,如有需要,本处亦可能根据你以往所提供的入息资料作出评估,从而计算你可获得的资助额。

申请程序

  1. 递交申请书-
  2. * 申请人须每年填写一份申请表格。未取得任何副学位的申请人须填写表格G或表格S;已取得经本地评审副学位的申请人则须填写表格D。请到所属院校索取表格G及表格S。表格D则可在本处网页下载。填写申请表前,申请人请详细阅读有关申请指引。
    * 申请人应将填妥的申请表格连同所需文件的副本(例如收入证明副本及显示上一财政年度全部账项的银行户口存摺或月结单副本),于限期前交回就读的院校。截止申请日期已载于申请指引。

  3. 面见
  4. * 如有需要,你及你的父亲及/ 或母亲将被安排与本处人员会面。
    * 面见时你必须携备下列文件的正本,以供本处查阅:
    1. 收入证明,例如征税单、粮单、雇主为雇员填报的薪酬及长俸报税表(I.R. 56B),以及签署妥当的损益计算表等;
    2. 资产证明,例如银行户口存摺、定期存款单、股票及基金存仓单据、签署妥当的资产负债表等;
    3. 医疗开支单据;及
    4. 其他本处职员要求的文件。
    * 会面前你的父亲及/ 或母亲须要在本处按宣誓及声明条例(香港法例第11章)声明其在申请书填报的资料为真实无讹。在面见时,本处职员可能会要求申请人澄清在申请书所填报的资料或提供进一步资料。

  5. 申请结果通知

    一般而言,如申请书资料齐备,本处可于接获申请通知书后60日内向申请人发出申请结果通知书。但请注意,须经入息审查的生活开支贷款通知书将于二零零八年年底方可发出。

  6. 若你的申请资料不齐备或存在疑点,本处会:

    1. 要求你提供解释;
    2. 要求你提供补充资料;
    3. 与院校联络以取得补充资料(例如重读生实须缴交的学费金额;或从有薪实习训练所获得的收入);或
    4. 要求你到本处进行面见。

    本处处理以上申请的审核时间会较长,而本处亦会优先处理于提交申请时已夹附齐备资料的申请。

资助发放安排

资助通常分两期发放。如果你接受本计划下的助学金及/或贷款,你必须按申请结果通知书上指定的截止日期或之前亲自到本处递交以下文件:

  1. 由你填妥及签署,并经见证人签署见证的'承诺书';
  2. 由你的弥偿人填妥及签署,并经见证人签署见证的'弥偿契据';
  3. 填妥的'弥偿人资料表格';
  4. 你的弥偿人、见证人以及你自己的香港身份证影印本,每张影印本须要由持证人各自在影印本正面签署作实;
  5. 如果你授权其他人到本处递交上述文件,获授权者须带同由你填妥的授权书。有关的授权书表格在「助学金通知书」及/或「贷款通知书」的最后一页;
  6. 弥偿人的受雇证明文件(如最近的缴税通知书或雇主信件以证明弥偿人最近3个月的受雇情况及工资等);以及
  7. 弥偿人的住址及/或工作地址证明。

有关弥偿人及见证人的资格,请参阅「助学金通知书」及/或「贷款通知书」。到本处递交有关文件时,请携同你的申请结果通知书,交本处查阅。在填写承诺书及弥偿契据时,你必须填上整个学年你所接受的助学金及/或贷款金额。若你把填妥的承诺书及弥偿契据在截止日期前交回本处,首期资助会于截止日期后的6个星期内存入你指定的银行帐户。假如你未能在截止日期前交回文件,有关资助的发放将延迟4个星期。第二期的资助,通常会在2009 年的1 月或2 月发放。视乎申请结果通知书的发出日期和承诺书及弥偿契据的递交日期,资助或会一次过或于2009 年2 月后存入你的银行帐户。

申请覆核机制

就2008/09学年而言,假若你有充份理由支持调整资助额,可于申请结果通知书发出日期起计的3 星期内要求覆核你的申请,惟每名申请人只可每学年申请一次覆核。你应于「专上学生资助计划—要求覆核申请结果」表格列出充份理由,并连同有关证明文件交回本处的专上学生资助计划—覆核组。该表格可在本处及各院校索取或从本处网页(http://www.sfaa.gov.hk/tc/public/index.htm#fasp)下载。

你须在申请结果通知书发出日期起计的3星期内提出覆核申请。但假如你家庭的经济状况于递交申请后突然发生巨变以致影响你可获得的经济支持,你可于下列限期前提出覆核申请:

  1. 申请结果通知书发出日期起计的3星期内;或
  2. 31.3.2009或之前
两者以较后的日期为准。

一般而言,本处将于「接获覆核申请通知书」发出日期起计的十星期内通知你覆核结果。但如果(a) 你所提供的资料不足,以致本处须要再次要求你提供解释或补充资料;或(b) 基于特殊家庭经济状况,本处须把有关申请转交覆核委员会考虑应否弹性处理及作最后决定,审核时间或许会较长。覆核委员会是由本计划所涵盖的院校代表及学生会代表组成。假如你欲提出覆核申请,你可选择先接受「专上学生资助计划」之前批出的资助而无须等待覆核结果。待覆核完成后,如你应得的资助额较原先发放给你的为高,本处会安排将调整后的差额发放给你。但倘若在覆核过程中,资料显示原先发放给你的资助较你应得的资助为高,你则须把多付给你的资助,退还给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偿还资助

倘若接受助学金的申请人在首次发放资助后六年内不论因何原因而未能完成有关经评审的课程及取得「专上学生资助计划」所认可的学历,他们须在下列情况发生时,一次过全数偿还助学金而无须缴付利息(但必须在分期还款期开始前,即首季分期还款到期缴款日前三个月偿还)、或在十年内均分40期(以一季为一期)全数偿还助学金连利息﹝年息为两厘半﹞-

(a) 终止学业;或
(b) 在首次发放资助后满六年的时间,

两者以较早的日期为准。

倘若你在2005/06学年或之前曾接受本计划的学费贷款,你须于下列情况发生起计,在10年内均分40期(以一季为一期)全数偿还学费贷款连利息(年息为两厘半)∶

(a) 毕业;或
(b) 终止学业;或
(c) 在首次发放资助后满六年的时间,

三者以最早的日期为准。

倘若你在2008/09学年或之后接受本计划的生活开支贷款,你须于下列情况发生起计,在5年内均分20期(以一季为一期)全数偿还生活开支贷款连利息(年息为两厘半):

(a) 毕业;或
(b) 终止学业;或
(c) 在首次发放资助后满六年的时间,

三者以最早的日期为准。

如申请人在完成有关课程之前已不再是注册全日制学生、退学、暂时停学或休学,亦须立即开始偿还助学金及/或贷款。还款的年期及开始还款的日期,由本处监督决定。首季分期还款通常于毕业或终止学业翌年的一月一日到期。假如你在毕业或终止学业后六个月内仍未收到开始偿还资助通知书及还款表,你应立即以书面方式通知本处。

分期还款将于每年一月一日、四月一日、七月一日及十月一日到期。缴款单将尽量于到期月份前一个月的首个工作天发出。

如任何一笔分期还款逾期七天或以上才清缴还款,贷款人除必须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简称"特区政府") 清缴该期逾期的欠款外,另须清缴该期还款额百份之五的附加费,以及特区政府因追讨欠款所引致的费用。

即使你没有收到缴款单,亦不能因而获豁免须于每期到期缴款日或之前缴交款项的责任。假如你在到期缴款日七天前尚未收到缴款单,请即致电 2156 1157 或亲临本处索取缴款单的副本。

拖欠偿还助学金/贷款,特区政府将考虑对贷款人其弥偿人采取法律行动,以收回尚欠的助学金/贷款、利息连同附加费,以及特区政府因追讨欠款所引致的费用。

你可随时向本处提出一次过全数偿还助学金/贷款的申请。在还款期开始前(即首季分期还款到期缴款日前三个月) ,只须清还助学金/贷款的本金,无须缴付利息;如已于还款期内,则须清还上期还款后尚欠的本金,再加该笔欠款计算至偿还日期前一日的利息,连同任何与之前的分期还款有关而尚未清付的附加费/利息/追讨欠款所引致的费用。

如欲申请一次过偿还学生助学金或贷款,你可以选择:

  (a)   亲临本处(九龙弥敦道700号工业贸易署大楼阁楼柜台大堂)或委派代表同你的授权书前来办理。本处的办公时间如下:
 
  星期一至五 : 上午 8 时 45 分 至 下午 1 时
    下午 2 时 至 5 时 45 分
 
  本处会即时发出一份一次过还款的缴款单给你,尚未偿还助学金或贷款的利息将计算至你设定的到期缴款日的前一天。
 
  (b)利用邮寄或传真,以书面方式申请一次过偿还助学金或贷款。
 
  请填妥本处特定的表格(SFAA199) 并提供你的个人资料,如身份证号码及联络电话,以及申请一次过还款的学生帐户档号。该一次过还款的缴款单将会邮寄给你。由于处理申请及邮递需时,到期缴款日一般会定于你的申请日期的十四天后,而利息将计算至到期缴款日的前一天。

以传真递交申请,递交申请日期将根据本处收到有关传真的日期及时间作准。以邮寄方式递交申请,信封上的邮戳日期将视为申请日期。

请注意,一次过偿还助学金或贷款的申请必须亲身办理或以书面方式递交。电话申请恕不受理。

你必须在缴款单所列的到期缴款日或之前偿还整笔款项。

按此处 PDF(63 KB)索取「申请一次过偿还专上学生资助计划资助」(SFAA199(2008)) 申请书。

还款方法如下:-

* 现金还款
* 支票、本票或汇票还款
* 透过指定的自动柜员机还款
* 以「缴费灵」服务还款; 及
* 使用网上银行服务还款

延期还款

接受资助的申请人如因继续进修全日制课程、财政困难或患重病等原因引致偿还资助方面遇到困难,可向本处提出延期还款申请。本处将按个别情况审批每份申请。获批延期偿还的生活开支贷款(即2008/09学年或之后所批出的贷款),须按修订的还款表在5年内均分20期(以一季为一期);或按本处监督批准的其他条款清还。获批延期偿还的助学金或学费贷款(即2005/06学年或之前所批出的贷款),必须于十年内偿还。换句话说,延期偿还的助学金或学费贷款将按修订的还款表,以较少期数但每期较高的还款额按季清还;或按本处监督批准的其他条款清还。延期还款期间(即由获准延期还款期开始日前的三个月至恢复还款日期前三个月)将不计算利息。所有延期还款申请须于分期还款的到期缴款日之前以书面方式向本处提出。以传真递交申请,递交申请日期将根据本处收到有关传真的日期作准。以邮寄方式递交申请,信封上的邮戳日期将被视为申请日期。申请表格可在本处网址(http://www.sfaa.gov.hk/tc/public/index.htm) 下载,或在本处或你就读的院校索取。

更改个人资料

* 如申请人更改住址或在学期间的地址、联络电话及用以发放资助的银行帐户,应填妥及交回「更改个人资料通知书」(FASP/C/1A) 表格。如申请人更改所读课程或就读学院,或其应缴的学费有变,应使用「更改就读院校或课程资料通知书」(FASP/C/1B) 表格通知学生资助办事处。
* 上述表格可向各学院或学生资助办事处索取或从本处网址下载。
* 如申请人决定退学、停学、暂时停学或休学,应立即以书面通知学生资助办事处。。
* 如申请人已开始还款但未全数清还助学金/贷款及应缴利息之前,从现址迁往别处居住,他/她应填妥及交回「偿还学生资助:更改地址通知书」(SFAA198)。
* 申请人的弥偿人若更改地址,亦须立即以书面方式通知本处。
* 上述表格可向各学院或学生资助办事处索取。你亦可在本处网址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