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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 证 机 关 及 证 书 的 认 可 > 服 务 承 诺


有关处理根据《电子交易条例》(第553章)所作认可申请的服务承诺

本 文 载 列 的 有 关 处 理 根 据 《 电 子 交 易 条 例 》 ( 第 553章 ) ( 「 条 例 」 ) 所 作 认 可 申 请 的 服 务 承 诺 , 是 基 于 以 下 两 项 假 设 拟 备 的 :

a. 申 请 人 已 悉 数 及 有 条 理 地 提 交 所 有 与 申 请 有 关 的 详 情 及 文 件 ; 及

b. 所 处 理 的 申 请 没 有 涉 及 特 别 事 件 引 致 有 关 的 服 务 承 诺 不 能 实 践 。

i. 审 批 就 成 为 合 资 格 拟 备 条 例 第 20(3)(b) 、 第 27(5A)(b) 、 第 43(1)(a) 及 第 43A(1)(c) 条 规 定 的 核 证 机 关 评 估 报 告 的 人 的 申 请 , 该 申 请 须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 该 人 士 所 属 的 专 业 团 体 或 协 会 , 须 获 政 府 资 讯 科 技 总 监 认 为 已 符 合 认 可 核 证 机 关 业 务 守 则 第 12.5 段 所 载 列 的 规 定 。
( 服 务 承 诺 : 3 星 期 )

ii. 审 批 就 成 为 认 可 核 证 机 关 的 申 请 ( 包 括 一 并 提 交 的 成 为 认 可 证 书 的 申 请 ) 。
( 服 务 承 诺 : 4 星 期 )

iii. 审 批 就 认 可 核 证 机 关 的 认 可 续 期 的 申 请 ( 包 括 一 并 提 交 的 成 为 认 可 证 书 的 申 请 ) 。
( 服 务 承 诺 : 4 星 期 )

iv. 审 批 就 成 为 认 可 证 书 的 申 请 ( 该 申 请 并 非 与 核 证 机 关 成 为 认 可 核 证 机 关 或 将 认 可 核 证 机 关 的 认 可 续 期 的 申 请 一 并 提 交 ) 。
( 服 务 承 诺 : 3 星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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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 | 重要告示 | 私隐政策 | 覆检日期 : 二○○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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