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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6月16日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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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与斯里兰卡签刑事互助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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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hada Gamalath与李少光
加强合作:斯里兰卡司法及法律改革部长秘书Suhada Gamalath(左)与保安局局长李少光(右),签署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协定后交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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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与斯里兰卡签署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协定,涵盖范围包括:辨认和追寻有关的人、送达文件、取得陈述和证据、执行搜查和检取的请求、就有关的人亲自出席提供协助给予便利、安排暂时移交某被羁押的人以提供协助、提供资料、文件、物件和纪录等。

 

     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与斯里兰卡司法及法律改革部长秘书Suhada Gamalath,今天(6月16日)代表两地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的协定》。

 

     该协定是香港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签订的第25份关于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的协定,并载有同类型国际协定的所有重要条款及保障。

 

     协定涵盖的协助,包括:辨认和追寻有关的人、送达文件、从有关的人取得陈述和证据、执行搜查和检取的请求、就有关的人亲自出席提供协助给予便利、安排暂时移交某被羁押的人以提供协助、提供资料、文件、物件和纪录。

 

     其他项目包括:追查、限制、充公和没收犯罪活动的得益和工具、交付财产,包括复还财产及借出证物,及提供符合协定的目的且不抵触被请求方法律的其他协助。

 

     该协定于缔约双方以书面通知对方已各自履行为使协定生效的规定的日期起计30天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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