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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6月6日

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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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台前职员诈骗缓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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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电台

     港台前助理节目主任曾月娥,因诈骗港台逾116,000元撰稿服务费,今天(6月6日)被区域法院被判入狱18个月,缓刑两年。

 

     暂委法官王兴伟指出,被告所犯的欺诈罪行严重;并批评港台没有严格监管如何使用有关表格申领费用。

 

     港台重申,十分重视内部运作和监管,并会认真跟进法庭的判决。

 

     42岁的曾月娥,较早时被裁定14项欺诈罪名成立,另外6项相类罪名获控方不提证供起诉。

 

     被告案发时是港台戏剧组的助理节目主任,负责戏剧制作,其职责包括撰稿,故她不可就有关工作申领服务费。

 

     被告在1999年8月至2002年3月期间,利用其母及其弟的名义,向港台呈交14份申领表格,虚假地表示其母及其弟两人曾向港台提供撰稿服务。

 

     港台相信有关申领表格上的资料为正确,遂向被告的母亲及其弟分别支付合共44,000元及72,200元。其实,被告的母亲及其弟从未向港台提供有关服务。

 

     港台表示,十分重视内部运作和监管,自2002年以来,对工作酬金支付系统(简称9A表格)已作重大修订,全面改善服务提供者的工作纪录及支付酬金的程序,加强监管。

 

     港台2002年更成立内部审计小组,完善各项监管程序,并进行定期审核,确保工作纪录及支付酬金系统,运作完善,杜绝漏洞。

 

     在2003年,各节目制作部门成立中央行政组,负责统一处理服务提供者的聘用、纪录及付款安排。

 

     港台重申,不容许任何违规违法行为;并会研究审讯纪录及调查怀疑违规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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