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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警员陈冠健未经许可,接受从事「高利贷」的朋友的贷款共50,000元,今天(5月27日)在沙田裁判法院承认控罪。裁判官李唯治押后案件至6月10日宣判;被告获准以现金3,000元保释外出。
43岁的陈冠健驻守西九龙总区交通部,承认3项订明人员接受利益罪名;另1被告是39岁的萧淑仪,她承认以超过年息60%的实际利率,贷出47,000元等两项罪名,并还押惩教署看管。
案情透露,陈冠健未经行政长官一般或特别许可,2006年8月31日至9月28日期间,接受萧淑仪3笔共50,000元的贷款;并签署「贷款合约」,分18期还款。
根据合约条款,首笔2,000元的贷款以利息年率123.46厘借出;另1笔45,000元贷款,则以利息年率135.16厘借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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