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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7月30日
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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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会通过免收再培训征款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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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通过,8月1日起豁免雇主为外佣/外劳缴付雇员再培训征款两年。

 

     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今天(7月30日)向传媒表示,豁免适用于所有由入境事务处处长今年8月1日至2010年7月31日期间,签发给外佣/外劳签证的所有雇佣合约,包括续签及新合约。

 

以签证日期为准

 

     他强调,豁免征款安排以入境处发出外佣/外劳入境签证的日期为准。今年8月1日起的两年,获入境处签发外佣/外劳入境签证的雇主,均可获豁免24个月征款。

 

     持有现有合约的雇主,即签证今年8月1日前发出的合约,须根据条例规定继续缴付征款;若雇主提前终止合约,已缴交的款项概不发还,也不能留待豁免期结束后使用。

 

     然而,雇主在豁免征款期两年内,与现有外佣续约或聘请新外佣,并获发签证,则可获豁免新合约期内的征款。

 

长远须维持征款

 

     入境处处长在豁免期内,行使酌情权保障外佣权益;若外佣获同一雇主提前续约,可获豁免在旧合约终止后须离开香港的要求;这可让雇主与外佣顺利地续约。

 

     入境处8月1日起采用限额制度处理签证申请及领取,确保顺畅及有秩序地处理有关个案。

 

     张建宗指出,长远必须维持征款,以确保雇员再培训局有稳定及足够的财政资源,提升本地工人的就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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