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禁 毒 基 金 |
|||||||||
| 基 金 的 目 标 和 应 用 范 围 一 九 九 六 年 三 月 , 政 府 以 3.5 亿 港 元 资 本 成 立 禁 毒 基 金 , 鼓 励 社 会 各 界 致 力 禁 毒 。 成 立 基 金 一 事 在 一 九 九 五 年 举 行 的 毒 品 问 题 高 峰 会 议 上 敲 定 。 高 峰 会 议 旨 在 集 思 广 益 , 让 政 府 部 门 代 表 和 从 事 禁 毒 工 作 的 志 愿 机 构 同 工 汇 聚 一 堂 , 商 订 全 面 而 协 调 一 致 的 策 略 , 对 付 毒 品 问 题 。 基 金 的 收 入 用 以 资 助 符 合 拨 款 准 则 而 又 值 得 推 行 的 禁 毒 计 划 。 凡 是 以 整 个 社 会 为 对 象 的 禁 毒 活 动 , 不 论 是 预 防 教 育 和
宣 传 活 动 、 戒 毒 治 疗 和 康 复 计 划 , 还 是 研 究 项 目 , 都 在 基 金 资 助 之 列 。 组 织 架 构 基 金 由 禁 毒 基 金 会 管 理 。 基 金 会 是 依 据 《 公 司 条 例 》 (第 32 章 )注 册 的 非 牟 利 有 限 公 司 。 禁 毒 处 则 为 基 金 会 提 供 秘 书 处 支 援 服 务 。 基 金 会 设 有 管 理 委 员 会 , 按 照 禁 毒 常 务 委 员 会 的 意 见 审 批 申 请 。 管 理 委 员 会 由 保 安 局 常 任 秘 书 长 出 任 主 席 , 职 权 范 围 如 下 : |
|||||||||
|
|||||||||
|
基 金 会 又 设 有 投 资 小 组 委 员 会 , 就 基 金 会 的 投 资 事 宜 提 供 专 业 意
见 。 投 资 小 组 委 员 会 由 库 务 署 署 长 出 任 主 席 , 职 权 范 围 如 下 :
|
|||||||||
| 回 页 首 | |||||||||
| 获 资 助 计 划 的 资 料 |
|||||||||
| 回 页 首 | |||||||||
| 获 资 助 计 划 的 统 计 数 字 | |||||||||
| 回 页 首 | |||||||||
| 申 请 资 格 及 手 续 | |||||||||
|
任 何 机 构 或 个 人 均 可 向 基 金 申 请 拨 款 , 惟 申 请 计 划 必 须 属 非 牟 利 性 质 。个 人 申 请 者 必 须 在 呈 交 申 请 计 划 前 已 获 得 其 附 属 机 构 支 持 的 证 明 文 件 。 任 何 本 港 机 构 辖 下 的 分 会 / 分 区 组 织 , 均 须 经 由 母 机 构 递 交 申 请 。 如 母 机 构 为 辖 下 分 会 / 分 区 组 织 递 交 超 过 一 份 申 请 , 则 须 订 明 优 先 次 序 。 每 个 母 机 构 可 递 交 申 请 不 超 过 三 份 。 每 项 计 划 可 得 的 拨 款 额 通 常 不 超 过 300 万 元 , 而 资 助 期 一 般 不 超 过 两 年 , 惟 基 金 会 如 认 为 计 划 别 具 创 意 , 则 最 高 拨 款 额 可 达 500 万 元 , 而 资 助 期 也 可 长 达 三 年 。 每 个 母 机 构 连 同 辖 下 分 会 / 分 区 组 织 可 得 的 总 拨 款 额 通 常 不 超 过 300万 元 , 惟 在 上 文 所 述 的 情 况 下 , 总 拨 款 额 可 增 至 500万 元 。 所 有 申 请 人 / 机 构 均 须 填 写 申 请 表 一 份 。 逾 期 递 交 或 资 料 不 足 概 不 受 理 。 基 金 每 年 一 次 接 受 拨 款 申 请 。 审 理 申 请 大 约 需 时 三 个 月 。 申 请 人 / 机 构 会 获 书 面 通 知 申 请 结 果 。 基 金 会 在 批 核 计 划 和 拨 款 方 面 的 决 定 是 最 终 决 定 。 |
|||||||||
|
|||||||||
| 回 页 首 | |||||||||
| 审 理 申 请 的 程 序 |
|||||||||
| 拨 款 申 请 书 首 先 会 送 交 各 有 关 部 门 征 询 意 见 ,然 后 交 由 评 审 委 员 会 及 禁 毒 常 务 委 员 会 审 议 , 最 后 由 基 金 会 管 理 委 员 会 作 决 定 。 | |||||||||
| 回 页 首 | |||||||||
| 拨 款 条 件 | |||||||||
获 拨 款 人 / 机 构 必 须 签 署 承 诺 书 , 保 证 若 干 事 项 , 其 中 包 括 拨 款 一 定 用 于 基 金 会 核 准 的 特 定 目 标 和 用 途 。 经 核 准 的 计 划 必 须 由 申 请 表 上 所 列 的 负 责 人 执 行 , 或 按 其 一 般 指 示 执 行 。 作 为 接 受 资 助 的 一 方 , 负 责 人 必 须 对 计 划 的 推 行 事 宜 负 责 。 获 拨 款 人 / 机 构 须 在 核 准 日 期 起 计 六 个 月 内 开 展 计 划 , 并 应 尽 速 进 行 , 务 求 在 指 定 时 间 内 完 成 。 延 长 限 期 的 申 请 通 常 不 获 考 虑 。 申 请 表 上 填 报 的 一 切 资 料 对 获 拨 款 人 / 机 构 具 有 约 束 力 。 获 拨 款 人 / 机 构 尤 须 注 意 , 他 们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核 准 计 划 的 现 金 需 求 预 测 和 推 行 时 间 表 。 获 拨 款 人 / 机 构 推 行 核 准 计 划 时 , 须 向 基 金 会 作 适 当 鸣 谢 , 包 括 在 所 有 与 计 划 有 关 的 宣 传 品 或 出 版 物 上 作 出 鸣 谢 。 因 推 行 计 划 而 制 作 或 编 写 的 所 有 影 音 制 品 、 报 告 、 手 册 或 其 他 类 似 材 料 的 拥 有 权 、 版 权 和 其 他 一 切 知 识 产 权 , 均 属 基 金 会 所 有 。 基 金 会 可 随 时 使 用 上 述 报 告 和 其 他 类 似 材 料 作 任 何 用 途 。 如 经 基 金 会 事 先 批 准 , 获 拨 款 人 / 机 构 可 使 用 上 述 报 告 和 其 他 类 似 材 料 作 学 术 研 究 或 其 他 有 意 义 的 用 途 。 获 拨 款 人 / 机 构 必 须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会 同 意 , 方 可 更 改 核 准 计 划 的 推 行 时 间 表 或 财 政 预 算 。 获 拨 款 人 / 机 构 应 就 基 金 提 供 资 助 一 事 在 活 动 中 或 制 品 上 ( 视 情 况 而 定 ) 作 出 宣 传 或 适 当 鸣 谢 。 |
|||||||||
| 回 页 首 | |||||||||
| 监 察 获 资 助 计 划 的 机 制 |
|||||||||
|
|||||||||
| 回 页 首 | |||||||||
会 议 议 程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