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正式研讯(根据第281章和第31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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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研讯(香港注册船舶)(根据第281章) |
初级研讯(领港)(根据第8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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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事意外调查及船舶保安政策部对在香港水域内发生或在世界任何一处的香港注册船舶上所发生较轻微、严重和非常严重的意外,进行非正式研讯。 |
如香港注册船舶发生非常严重的意外,海事处处长可下令对意外进行初级研讯。他会委任一名或多名专业人员进行调查。 |
就涉及香港水域内领港的意外,领港事务监督可委任纪律委员会,处理轻微意外;至于较严重意外则可下令根据《领港条例》进行初级研讯。 |
| 如属较轻微的意外,在调查后,由总海事意外调查及船舶保安政策主任审核有关调查报告,再由本处有关部别人员负责跟进工作。海事意外调查及船舶保安政策部会监察报告所提建议的执行情况。 |
调查人员所拟备调查报告连同海事处处长的意见,包括其建议的行动计划及是否须要召开海事法庭的建议,将提交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局长。 |
纪律委员会可建议向领港员发出警诫、书面警告或书面谴责,又或降低领港员的执照级别,但为期不得超过12个月。纪律委员会也可建议进行初级研讯。 |
如属严重和非常严重的意外,由海事处处长审核调查报告。处长会决定是否须要召开覆检委员会,以进一步研究意外的调查结果。他会接纳/不接纳调查结果/建议,并订出行动计划,再交由处内有关部别跟进。与较轻微意外的处理方法一样,海事意外调查及船舶保安政策部会监察报告所提建议的执行情况。
调查报告概要连同所汲取教训,以及严重和非常严重意外的整份调查报告会上载于海事处网站( http://www.mardep.gov.hk/en/publication/ereport.html ) |
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局长会接纳/不接纳调查结果/建议。海事处人员会按海事处处长的指令采取跟进工作。如无须召开海事法庭,以及并无任何诉讼程序正在进行,便会公布初级研讯报告。 |
领港事务监督在收到纪律委员会的建议或初级研讯报告后,会按需要征询律政司的意见,然后决定进一步的行动,有关行动可包括委任调查委员会作进一步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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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长官可基于案情严重或为公众利益而下令召开海事法庭(由一名司法人员辅以专业人员审理该案)。 |
* 调查委员会由一名律政司指定的律政人员或一名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指定的司法人员担任主席,而该主席会由两名领港事务谘询委员会委员辅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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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法庭向行政长官作出报告。法庭可暂时吊销或取消合格证书。 |
委员会向领港事务监督提交报告,而且或会建议暂时吊销或取消领港员的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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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可批准公布有关报告 ** ,也可接纳/不接纳法庭的裁决/建议。 |
领港事务监督对调查委员会的建议作最终决定,并决定应否公布有关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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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有重新聆讯和上诉的程序。 |
领港事务监督如决定暂时吊销或取消领港员的执照或降低其执照级别,该领港员可就该项决定向法官提出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