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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引言
1.2 船舶注册申请
1.3 船舶的定义
1.4 有关船舶在香港注册的重要事项
1.5 可接受注册的船舶
1.6 “合资格的人”的定义
1.7 “代表人”的委任
1.8 船舶注册形式
1.9 注册类别
1.10 表格
1.11 费用
1.12 香港注册船舶吨位年费 免计划
1.13 船名和标记
1.14 注册船舶的船旗
1.15 更改资料必须通知船舶注册官
1.16 对航运利润的课税
1.17 港口吨税的优惠
1.18 领事协助
1.1 引言
香港船舶注册纪录册乃根据香港《商船(注册)条例》〔http://www.mardep.gov.hk/en/publication/home.html〕于1990年12月3日设立,正式成为独立自主。随 香港回归祖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政府授权进行独立船舶登记,以“中国香港”名义颁发证件。
1.2 船舶注册申请
香港统一码头道38号
海港政府大楼3楼302室
海事处香港船舶注册处
网站:http://www.mardep.gov.hk
电话:(852)2852 4387
传真:(852)2541 8842
电传:64553 MARHQ HX
电邮:hksr@mardep.gov.hk
注册处的办公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时30分至下午5时45分。公众假期除外。
注册处亦提供24小时和一年365日的船舶注册服务,船东须于24小时前向注册处提出申请。该项特殊服务的收费按《商船(注册)(费用及收费)规例》厘订。
此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海外经济贸易办事处也会代香港船舶注册处收发文件。
1.3 船舶的定义
船舶指并非靠桨力推进而能在水上航行的船只,包括气垫船在内。 1.4
有关船舶在香港注册的重要事项
船舶是否须在香港注册,纯属自愿性质。不过,当船舶已在香港注册:
- 该船可享有与挂香港旗有关的一切权利;
- 该船的所有权和其抵押只能在香港注册,并受《商船(注册)条例》的有关条文约束;
-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对该船行使司法管治权。
1.5 可接受注册的船舶
凡符合以下规定的船舶,即可在香港注册:
- 船舶的过半数权益由一名或超过一名“合资格”的人拥有,或由一个身为“合资格的人”的法人团体在转管租约(光船租赁)下经营;
- 船舶在注册时并无同时在香港以外地方注册;
- 船舶委有代表人;
- 不属于下列类别的船舶(2005年9月16日宪报第4653号公告) :
| (i) |
用来装载石油产品或危险货物的非自航趸船,而上述石油产品或危险货物均属于《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件I、II、III涵盖范围内任何物质; |
| (ii) |
居住趸船; |
| (iii) |
渔船 |
| (iv) |
用作加工海洋生物资源的船舶,包括鲸加工船、鱼品加工船和水产养殖船; |
| (v) |
用作研究、考察或测量的专用船; |
| (vi) |
专在某国境内水域(香港和内地水域以外)服务而又不会驶出大海的非公约船舶; |
| (vii) |
以核能推进的船舶;以及 |
| (viii) |
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 |
1.6“合资格的人”的定义
“合资格的人”必须为
1.7 “代表人”的委任
- 身为船东或有部分拥有权的船东而符合上文第1.6段所述合资格的人;或
- 在香港成立的法人团体,从事船舶管理业务,或者以船舶代理人身分行事。
1.8 船舶注册形式
- 船舶的权益可分为任何数目的份额或部分,而每一份额或部分则可有任何数目的人注册为所有人;
- 法人团体须以其法团的名义注册为船东(船舶所有人);“转管租约”名义注册者除外。
1.9
注册类别
注册分为三类,即:
- 永久注册;
- 临时注册;
- 转管租约注册(光船租赁注册)。
关于注册手续方面,请参阅第2至第4节。
1.10 表 格
所有船舶注册专用表格,例如申请表和其他指明表格,均可在香港船舶注册处或香港驻伦敦海事顾问及驻国际海事组织长驻代表办事处免费索取,也可从香港特别行政区海事处网站(http://www.mardep.gov.hk/en/forms/home.html)下载。 1.11 费 用
在香港注册的船舶均须缴付注册费和吨位年费。只有少数杂项服务须收取费用,详情请参阅第11节。 1.12 香港注册船舶吨位年费 免计划
为了鼓励船舶长期在香港注册,海事处自2006年2月1日起实施香港注册船舶吨位年费 免计划。 根据该计划,香港注册船舶如持续在香港注册两年(合资格年期),并在该两年内从未有在港口国监督制度下的滞留纪录,可获减免随后一年的吨位年费六个月。
阅: 香港商船资讯 第9/2006号通告
http://www.mardep.gov.hk/hk/msnote/msin.html
1.13 船名和标记
《商船(注册)条例》规定每艘香港注册船舶必须要有一个英文船名,船名内可包括数字或附加中文名,但不论中、英文名称均受该条例有关的条文约束。预留船名服务不须缴费,船名可预留三年。
船舶的英文名称,或英/中文的名称,必须标记在船首两旁和船尾。船籍港(HONG KONG)必须标记在船尾。
1.14 注册船舶的船旗
香港注册船舶的正确船旗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之上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http://www.protocol.gov.hk/flags/chi/n_flag/spec.html
http://www.protocol.gov.hk/flags/chi/r_flag/spec.html
1.15 更改资料必须通知船舶注册官
注册船东、抵押权人的名称、地址或其他相关船舶资料,如有更改,必须以书面通知船舶注册官。注册官会要求出示所需证据,并在收取有关费用后,修改注册纪录册上的资料,发出新注册证明书。 1.16 对航运利润的课税
根据香港特区政府税务条例,香港注册船舶从国际营运所得的利润,可获豁免课利得税。香港已与丹麦、比利时、挪威、荷兰、新西兰、斯里兰卡、中国、新加坡、南韩、英国、美国和德国,就船舶从国际营运所得的利润,达成宽免双重课税协议。
预期香港将会与更多其他贸易伙伴订立双重课税宽免安排的协议。
阅: 香港商船资讯 第19/2005号通告
http://www.mardep.gov.hk/hk/msnote/msin.html
1.17 港口吨税的优惠
自2000年1月开始,香港注册船舶在中国港口享有高达29%的港口吨税优惠。预期香港将与其他采用双重标准收费制度的国家签订协议,寻求香港注册船舶在其港口获得港口费用的优惠。
阅: 香港商船资讯 第2/2000号通告
http://www.mardep.gov.hk/hk/msnote/msin.html
1.18 领事协助
香港注册船舶在必要时可获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馆给予所需协助。
阅: 香港商船资讯 第33/2004号
http://www.mardep.gov.hk/hk/msnote/msin.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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