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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注册船上工作的高级船员或普通船员并无国籍及居留地方的规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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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在香港注册船舶上工作的高级船员必须持有有效的适任证书或香港特区政府签发的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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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任证书是经过在海事处海员发证组举行的考试而取得,而持有已获承认"白名单"上的其它发证机构所签发的适任证书则可获发给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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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已经在2005年11月2日和52个国家根据STCW公约签订了承诺,用作承认他们的证书。那些国家签发的证书持有人可获发给对等的香港执照或GMDSS等值资格证明书。详情可参阅香港商船资讯2005年第23号 (PDF)
(有关附件只有英文版本 (PDF))和24号 (PDF) (有关附件只有英文版本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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