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品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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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事项
对香港水域内危险品的管制
一般事项
远洋船及内河船
本地船舶
违禁物质
相关的海事处布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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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
如欲查询在香港水域内运载危险品的申请程序,请联络海事处危险货物及专项组,方法如下:
电话: (852) 2852 4913
传真: (852) 2815 8596
电邮: pfdg@mardep.gov.hk
网址: http://www.mardep.gov.hk/hk/ele_services/dgis.html
地址: 香港中环统一码头道38号海港政府大楼308室
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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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水域内危险品的管制
一般事项
危险品的定义
危险品指:
- 在《国际危规》或国际海事组织任何其他刊物中归类为在海上运输而言属危险的货物;及
- 在海上运输时可能具危险特性的任何其他物质或货物,包括曾用以运载危险品的空容器,以及曾用以运载危险品的空罐柜或货舱内的剩余物,但如该等容器、空罐柜或货舱:
- 已清洁和弄干;
- 已消除气体或通风(按情况而定);或
- 在先前装载放射性物质后,已清洁和妥为封闭,
则属例外。此外,凡用作船上自用设备或物品的货物,均不属危险品。
海事处危险货物及专项组
该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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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洋船及内河船
提交危险品舱单
前往香港水域而载有危险品的船只,包括载有危险品的过境船只,须在估计抵达时间不少于48小时前及在离港前,向海事处处长提交列出所有危险品的舱单。“注册代理”可经互联网提交危险品舱单,“非注册代理”可从本网站下载危险品舱单 (PDF) 硬复本,填妥后交回危险货物及专项组。如欲登记为“注册代理”,请联络我们。
香港水域内运载危险品的一般规定
- 远洋船或内河船的代理人、拥有人或船长须在船只抵达前不少于48小时及离港前,向海事处处长提交危险品舱单;
- 须根据《国际危规》的相关规定把危险品标志、标牌、标记及包装并为危险品提供单证;
- 船上危险品须按《国际危规》的相关规定积载和隔离;船上亦须备存“符合规定文件”,以证明该船适合运载危险品;
- 须遵守香港法例,尤其是《危险品条例》(第295章)及其附属法例与《商船(安全)(危险货物及海洋污染物)规例》(第413章附属法例H);及
- 进出口及过境香港的敏感战略物品受《进出口(战略物品)规例》(第60章附属法例G)规管,详情请向工业贸易署战略贸易管制科查询。
运载第一类危险品(爆炸品)
- 远洋船或内河船在香港水域内运载爆炸品时,应参考“在香港水域内运载危险品的一般规定”;
- 任何人士如想进口爆炸品,须先得到土木工程拓展署矿务部的批准,然后才可安排进口;
- 除非得到海事处处长批准,否则载有爆炸品的船舶必须碇泊在西区危险品锚地并在该处处理爆炸品,倘船舶长度或吃水超过西区危险品锚地的限制,则可碇泊在海事处指定的锚地;及
- 船舶在香港水域时,船上爆炸品的最高净含量在任何时间内均不得超过五万公斤,即50吨。
运载第6.2类危险品(感染性物质)
- 远洋船或内河船在香港水域内运载感染性物质时,应参考“在香港水域内运载危险品的一般规定”;
- 进出口感染性物质前,须先得到卫生署批准。
运载第7类危险品(放射性物质)
- 远洋船或内河船在香港水域内运载放射性物质时,应参考“在香港水域内运载危险品的一般规定”;
- 任何人士或公司如想进口放射性物质,必须持有放射局发出的牌照;
- 须持有工业贸易署发出的进出口牌照;
- 须根据《辐射(管制放射性物质)规例》(第303章附属法例A),持有劳工处处长所发出的书面批准,才可搬运放射性物质;
- 须持有相关主管机构发出的有效放射性物质包装证书;及
- 须持有有关运载放射性物质的船长申报书。
如申请者符合以上规定,海事处可能会发出书面许可证,让其船舶进入香港水域。
运载放射性物质过境 :
- 远洋船或内河船运载放射性物质过境时,应参考“在香港水域内运载危险品的一般规定”;
- 须持有相关主管机构发出的有效放射性物质包装证书;
- 须持有有关运载放射性物质的船长申报书。
- 船舶在香港水域内时,船上所载的过境放射性物质须时刻置于积载位置,不得移动;及
- 过境放射性物质亦可能受《进出口(战略物品)规例》(第60章附属法例G)规管,详情请向工业贸易署战略贸易管制科查询。
如申请者符合以上规定,海事处可能会发出书面许可证,让其船舶进入香港水域。
化学废物
根据《废物处置(化学废物)(一般)规例》(第354章附属法例C),任何下述的物质或东西(i)碎料;(ii)污水;或(iii)在任何工序或行业活动进行期间所产生的无用物质或副产品,如其状态、数量或浓度均足以导致污染或危害健康或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均被视为化学废物。环境保护署是管制化学废物的主管机构,如欲在香港水域内运载或处理化学废物,须事先得到该署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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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船舶
运载危险品的一般规定
- 本地船只如运载危险品,须持有“船只适合于运载危险品的声明”;
- 运载第一类危险品(爆炸品)时,须持有“本地船舶(第一类爆炸品)移走许可证”。运载其他类别危险品时,须持有适合该类别危险品的“本地船只(危险品)运载许可证”;及
- 任何运载危险品的本地船只在装卸或处理危险品货柜时,船上至少须有一名修毕认可训练课程的人员。
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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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禁物质
《国际危规》特殊规定编号900所订明的违禁物质:
- 溴酸铵
- 溴酸铵溶液
- 氯酸铵
- 氯酸铵溶液
- 亚氯酸铵
- 铵化合物混合物
- 铵化合物溶液
- 硝酸铵,易于自热并足以引发其分解
- 亚硝酸铵和无机亚硝酸铵盐的混合物
- 高锰酸铵
- 高锰酸铵溶液
- 氯酸水溶液,浓度大于10%
- 亚硝酸乙酯,纯的
- 氢氰酸,按质量含酸超过20%
- 氯化氢,冷冻液体
- 氰化氢溶液,含氰化氢超过45%
- 氰氧化物,纯的
- 亚硝酸甲酯
- 高氯酸,按质量含酸超过 72

- 苦味酸银,干的或湿的按质量含水少于 30
- 亚硝酸锌铵
本地危险品规例所订明的违禁物质
任何人士不得制造任何违禁品或致使任何违禁品的制造、或管有、保管或控制任何违禁品。有关违禁物质的详情,可查阅《危险品(一般)规例》(第295章附属法例B)第18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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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问. 怎样管制香港水域内危险品的进出?
答. 危险品的进出主要受《危险品条例》(第295章)及《商船(安全)(危险货物及海洋污染物)规例》(第413章附属法例H)规管。
问. 怎样为运送危险品的本地船只申请“移走许可证”和“运载危险品的运载许可证”?
答. 在申领以上两款许可证时,申请人须详细填写申请表,填妥的申请表须连同以下文件一并提交:
- 船只适合于运载危险品的声明;
- 有效的本地船只牌照簿;及
- 有关人员修毕装卸或处理危险品认可训练课程的证明文件。
问. 如在香港水域内运送烟火特别效果物质,是否需要申请移走许可证?
答. 不须要。制作娱乐特别效果的烟火特别效果物质,受《娱乐特别效果条例》(第560章)规管。因此,倘要在香港水域内运送烟火特别效果物质,须向影视及娱乐事务管理处申请运送许可证。
问. 是否须要申报船上遇险讯号物品?
答. 不须要。 本地规例及《国际危规》不适用于用作船上自用设备或物品的货物。
问. 哪里有运送危险品横渡海港的设施?
答 . 运载危险品车辆的渡轮定期往返观塘至北角,为载有IMO第1.4S、2及3类危险品的车辆提供渡轮服务。详情可拨电2390-1677或2394-4294查询。
问. 在香港水域内运载少量危险品要符合什 规定?
答. 如果所涉危险品数量少于《危险品(一般)规例》(第295章附属法例B)所规定的豁免数量,则无须符合任何领牌规定。
问. 一个附危险品残余物而没有货物的空容器会否视为危险品?
答. 会,任何附危险品残余物的容器均须申报为危险品。
问. 在哪里可以找到本地危险品的本地规例?
答. 如欲查询以上所述的本地危险品规例,可浏览律政司网页(http://www.doj.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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