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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承诺
承 诺

  • 海上人命安全-本处承诺以专业知识和技术专长,竭力保障船上人员和乘客性命安全。


  • 搜索与救援-本处目标是对香港搜救区域范围内所发出的遇险求救信息即时作出回应,并提高渔民和驾艇者的海上安全意识。


  • 客运码头旅客-本处承诺联同入境事务处、香港海关、卫生署和香港警务处的人员,合力使中国客运码头、港澳客运码头和屯门客运码头运作安全且具效率。

  • 污染控制-本处目标是在接获通知两小时内派遣污染控制小组人员抵达海港范围内发生溢油事件的现场;以及有效收集指定水域范围内的漂浮垃圾及本地和远洋船舶的垃圾。


  • 海事工业安全-本处目标是促进修船、造船和远洋船舶、本地船只货物装卸作业的安全。

  • 台风袭港期间的服务-本处承诺在台风袭港期间,为船只提供避风设施和协助船只避风。


  • 驾艇者-本处目标是为拥有、操作属于自己船艇的人维持海上环境安全。


  • 海上环境保护-本处承诺令各项服务和运作均符合环保准则,并贯彻这方面的责任,使香港的港口更为清洁。
目标

服 务

目 标 时 间

达 到 目 标 百 分 比

船 只 报 关 手 续 20 分 钟 90
内 河 船 报 关 手 续 10 分 钟 100
海 员 注 册 25 分 钟 99
记 录 、 翻 查 和 发 出 香 港 海 员 雇 用 登 记 簿 45 分 钟 99
更 改 ( 船 员 ) 协 议 30 分 钟,每 多 一 名 海 员 另 加 5 分 钟 99
办 妥 船 舶 注 册 手 续 2 小 时 100
登 记 抵 押 或 转 让 拥 有 权 2 小 时 100
其 他 船 舶 注 册 事 宜 1 小 时 100
发 出 船 舶 资 料 摘 录 30 分 钟 100
客 船 、 货 船 检 验 - 海 外 7 个 工 作 天 通 知 100
客 船 、 货 船 检 验 - 本 地 2 个 工 作 天 通 知 100
游 乐 船 只 领 取 牌 照 30 分 钟 100
游 乐 船 只 更 换 牌 照 20 分 钟 95
其 他 本 地 船 只 领 取 牌 照(不 包 括 检 查) 30 分 钟 100
其 他 本 地 船 只 更 换 牌 照(不 包 括 检 查) 20 分 钟 100
以 邮 递 方 式 换 领 本 地 船 只 牌 照 6 个 工 作 天 通 知 95
在 香 港 境 外 检 验 本 地 船 只 4 个 工 作 天 通 知 100
在 香 港 境 内 检 验 和 检 查 本 地 船 只 1 个 工 作 天 通 知 100
审 批 本 地 船 只 图 则 2 个 月 内 90
发 出 修 船 许 可 证 15 分钟 100
发 出 远 洋、内 河 和 本 地 船 员 合 格 证 书 10 个 工 作 天 100
经 评 核 满 意 后 发 出 香 港 执 照 7 个 工 作 天 100
符 合 资 格 后 发 出 类 型 级 别 证 书 或 附 加 批 注 10 个 工 作 天 100
发 出 杂 项 许 可 证 25 分 钟 100
发 出 豁 免 证 明 书 25 分 钟 100
更 新 互 联 网 船 只 抵 港、离 港 资 料 每 30 分 钟 一 次 99

本处欢迎公众提出意见和建议,以改善提供服务的方式。本处定会悉力以赴,以达到既定的标准。不过,尽管本处人员竭尽所能,所提供的服务间或未能达到所订标准;倘若如此,你有权要求本处人员尽快给予一个详细的解释。简单的口头投诉会当场处理,书面投诉和复杂的口头投诉会在10个工作天内以书面答覆。

倘若你要求解释,或认为有关事宜未获妥善处理,请联络负责的有关组别, 其电话号码及传真号码见服务速系表。此外,你也可以致函部门主任秘书,地址如下:

    香港中环统一码头道38号 
    海港政府大楼22楼 
    海事处
倘若你认为个案仍未得到妥善处理,你有权致函海事处处长,地址如下:

    香港中环统一码头道38号 
    海港政府大楼22楼
    海事处
    传真号码:2541 7194 

本处使命是"同心协力,促进卓越海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