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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第59章)

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及其有关的附属规例是香港对工业界工人的安全及健康提供保障的主要法例,其应用范围包括工厂、饮食场所、建筑地盘、货物及货柜处理区、维修工场及其他工业工地。

参考资料

请按此处以取得有关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的进一步资料。

如需进一步了解有关法例的详细内容,可参阅互联网上有关香港法例资料库,即双语法例资料系统

应呈报工场及建筑地盘

须履行事项
须履行事项

向劳工处处长呈报-

  • 应呈报工场(1)的地址、名称及在该工场内采用之工序或操作性质。
  • 有关应呈报工场(1)的地址、名称及在该工场内采用之工序或操作性质的任何更改。
  • 有权管理或控制该工场之人士之身份。
须履行事项

向劳工处处长呈报(当任何建筑地盘展开后)-

  • 该建筑地盘的地址、承建商的名称及建筑工程的性质。
(1) 应呈报工场即-

  1. 任何工厂、矿场或石矿场;及
  2. 任何处所或地方,而在其内是进行或拟进行危险行业或附表所列行业者,
但不包括《建筑地盘(安全)规例》所指定的建筑地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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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要求

须履行事项
须履行事项

根据有关规例的要求提供安全设施以防止工业危险。

须履行事项

遵从有关规例对各种行业所要求的急救程序及急救物品。

须履行事项

在应呈报工场采取适当的防火措施,包括提供灭火器具及维持逃生路径。

须履行事项
确保建筑地盘工人的安全、健康及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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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 重要告示 最近修订日期: 2008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