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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门 动 向


  • 法 律 援 助 律 师 储 萍 萍 ( 右 二 ) 及 陈 道 洁 ( 右 一 ) 于 二 ○ ○ 八 年 九 月 二 十 九 日 向 一 批 来 港 接 受 培 训 的 北 京 大 学 及 武 汉 大 学 的 法 律 系 学 生 内 介 绍 讲 解 法 律 援 助 署 的 职 能 。

法律援助律师储萍萍(右二)及陈道洁(右一)于二○○八年九月二十九日向一批来港接受培训的北京大学及武汉大学的法律系学生内介绍讲解法律援助署的职能。

  • 高 级 法 律 援 助 律 师 毛 家 碧 ( 右 二 ) 于 二 ○ ○ 八 年 九 月 十 七 日 向 到 访 的 中 山 市 官 员 代 表 团 讲 解 香 港 的 法 援 服 务 。

高级法律援助律师毛家碧(右二)于二○○八年九月十七日向到访的中山市官员代表团讲解香港的法援服务。

  • 法 律 援 助 署 署 长 张 景 文 ( 前 排 左 二 ) 于 二 ○ ○ 八 年 八 月 八 日 接 待 到 访 的 上 海 市 法 律 考 察 交 流 团 。

法律援助署署长张景文(前排左二)于二○○八年八月八日接待到访的上海市法律考察交流团。

  • 署 理 助 理 首 席 法 律 援 助 律 师 / 法 律 及 管 理 支 援 吕 惠 兰 ( 右 ) 于 二 ○ ○ 八 年 八 月 一 日 接 待 一 批 来 自 广 洲 汕 头 大 学 法 律 系 的 学 生 , 简 述 香 港 的 法 律 援 助 制 度 。

署理助理首席法律援助律师/法律及管理支援吕惠兰(右)于二○○八年八月一日接待一批来自广洲汕头大学法律系的学生,简述香港的法律援助制度。

  • 法 律 援 助 署 助 理 署 长 / 政 策 及 发 展 卫 关 家 靛 ( 左 二 ) 及 署 理 助 理 首 席 法 律 援 助 律 师 / 法 律 及 管 理 支 援 吕 惠 兰 ( 左 一 ) 于 二 ○ ○ 八 年 七 月 二 十 八 日 接 待 菲 律 宾 非 政 府 法 律 服 务 组 织 (IDEALS) 代 表 。

法律援助署助理署长/政策及发展卫关家靛(左二)及署理助理首席法律援助律师/法律及管理支援吕惠兰(左一)于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接待菲律宾非政府法律服务组织(DAS)代表。

  • 助 理 首 席 法 律 援 助 律 师 / 民 事 诉 讼 庄 因 东 ( 右 二 ) 于 二 ○ ○ 八 年 六 月 二 十 七 日 接 见 五 名 来 港 考 察 的 深 圳 市 司 法 局 干 部 , 讲 解 香 港 的 法 援 制 度 及 法 援 署 的 运 作 , 并 讨 论 有 关 香 港 妇 女 和 儿 童 的 法 援 服 务 。

助理首席法律援助律师/民事诉讼庄因东(右二)于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接见五名来港考察的深圳市司法局干部,讲解香港的法援制度及法援署的运作,并讨论有关香港妇女和儿童的法援服务。

  • 高 级 法 律 援 助 律 师 陈 妙 娟 ( 前 左 一 ) 及 陈 运 杰 ( 前 右 五 ) 于 二 ○ ○ 八 年 六 月 十 八 日 接 待 来 港 进 行 学 习 交 流 的 上 海 市 南 汇 区 干 部 ( 行 政 监 察 与 社 区 管 理 ) 培 训 团 后 合 照 。

高级法律援助律师陈妙娟(前左一)及陈运杰(前右五)于二○○八年六月十八日接待来港进行学习交流的上海市南汇区干部(行政监察与社区管理)培训团后合照。

  • 署 理 助 理 首 席 法 律 援 助 律 师 / 法 律 及 管 理 支 援 王 耀 辉 及 高 级 法 律 援 助 律 师 周 敏 儿 于 二 ○ ○ 八 年 六 月 十 三 日 向 一 批 参 予 英 国 大 法 官 办 公 室 中 国 青 年 律 师 培 训 项 目 的 年 轻 律 师 , 阐 释 香 港 的 法 律 援 助 服 务 。

署理助理首席法律援助律师/法律及管理支援王耀辉及高级法律援助律师周敏儿于二○○八年六月十三日向一批参予英国大法官办公室中国青年律师培训项目的年轻律师,阐释香港的法律援助服务。

  • 助 理 首 席 法 律 援 助 律 师 / 民 事 诉 讼 庄 因 东 ( 中 ) 及 署 理 高 级 法 律 援 助 律 师 潘 欧 淑 英 ( 右 一 ) 于 二 ○ ○ 八 年 六 月 十 日 向 一 批 来 港 接 受 培 训 的 广 州 中 山 大 学 及 北 京 大 学 的 法 律 系 学 生 介 绍 法 律 援 助 署 的 职 能 。

助理首席法律援助律师/民事诉讼庄因东(中)及署理高级法律援助律师潘欧淑英 (右一) 于二○○八年六月十日向一批来港接受培训的广州中山大学及北京大学的法律系学生介绍法律援助署的职能。

  • 署 理 助 理 首 席 法 律 援 助 律 师 / 九 龙 分 署 毛 旭 华 ( 左 一 ) 于 二 ○ ○ 八 年 六 月 六 日 与 一 批 参 加 普 通 法 训 练 计 划 的 内 地 官 员 会 面 , 并 就 法 援 服 务 交 换 意 见 。

署理助理首席法律援助律师/九龙分署毛旭华(左一)于二○○八年六月六日与一批参加普通法训练计划的内地官员会面,并就法援服务交换意见。

  • 署 理 助 理 首 席 法 律 援 助 律 师 /法 律 及 管 理 支 援 王 耀 辉 ( 左 ) 于 二 ○ ○ 八 年 六 月 四 日 向 一 批 参 加 暑 期 实 习 计 划 的 香 港 法 律 系 学 生 讲 解 法 律 援 助 署 的 工 作 , 并 致 送 纪 念 品 予 学 生 代 表 留 念 。

署理助理首席法律援助律师/法律及管理支援王耀辉(左)于二○○八年六月四日向一批参加暑期实习计划的香港法律系学生讲解法律援助署的工作,并致送纪念品予学生代表留念。

  • 法 律 援 助 署 署 长 张 景 文 ( 右 二 ) 及 高 级 法 律 援 助 律 师 陈 运 杰 ( 右 一 ) 于 二 ○ ○ 八 年 四 月 七 日 与 到 访 法 援 署 的 中 国 维 权 律 师 关 注 组 代 表 及 来 自 北 京 及 上 海 的 律 师 , 与 立 法 会 议 员 刘 慧 卿 及 何 俊 仁 就 香 港 的 法 援 服 务 交 换 意 见 。

法律援助署署长张景文(右二)及高级法律援助律师陈运杰(右一)于二○○八年四月七日与到访法援署的中国维权律师关注组代表及来自北京及上海的律师,与立法会议员刘慧卿及何俊仁就香港的法援服务交换意见。

  • 助 理 首 席 法 律 援 助 律 师 / 民 事 诉 讼 ( 二 ) 庄 因 东 ( 中 ) 及 法 律 援 助 律 师 储 萍 萍 于 二 ○ ○ 八 年 四 月 七 日 向 一 批 江 阴 市 律 师 及 司 法 管 理 干 部 考 察 交 流 人 员 讲 解 本 港 的 法 律 援 助 服 务 。

助理首席法律援助律师/民事诉讼(二)庄因东(中)及法律援助律师储萍萍于二○○八年四月七日向一批江阴市律师及司法管理干部考察交流人员讲解本港的法律援助服务。

  • 图 示 法 律 援 助 署 署 长 张 景 文 (左 )致 送 纪 念 品 予 陶 凯 元 副 院 长 ( 右 ) 。

图示法律援助署署长张景文(左)致送纪念品予陶凯元副院长(右)。

  • 法 律 援 助 署 署 长 张 景 文 ( 右 二 ) 及 高 级 法 律 援 助 律 师 陈 运 杰 ( 右 一 ) 于 二 ○ ○ 八 年 三 月 十 七 日 , 接 待 到 访 的 广 东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副 院 长 陶 凯 元 及 第 四 庭 副 庭 长 陈 友 强 , 并 就 法 援 服 务 交 换 意 见 。

法律援助署署长张景文(右二)及高级法律援助律师陈运杰(右一)于二○○八年三月十七日,接待到访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及第四庭副庭长陈友强,并就法援服务交换意见。

  • 助 理 首 席 法 律 援 助 律 师 /刑 事 陈 华 (左 )与 高 级 法 律 援 助 律 师 姜 美 全 于 二 ○ ○ 八 年 三 月 十 一 日 向 到 访 的 中 华 全 国 律 师 协 会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专 业 委 员 会 的 代 表 讲 解 香 港 的 法 援 服 务 。

助理首席法律援助律师/刑事陈琼华(左)与高级法律援助律师姜美全于二○○八年三月十一日向到访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的代表讲解香港的法援服务。

  • 署 理 助 理 首 席 法 律 援 助 律 师 /法 律 及 管 理 支 援 王 耀 辉 于 二 ○ ○ 八 年 二 月 二 十 日 在 工 商 资 讯 学 院 演 讲 厅 , 向 学 院 的 职 员 及 学 生 讲 解 香 港 的 法 律 援 助 服 务 。

署理助理首席法律援助律师/法律及管理支援王耀辉于二○○八年二月二十日在工商资讯学院演讲厅,向学院的职员及学生讲解香港的法律援助服务。

  • 中 国 法 律 援 助 基 金 会 考 察 团 团 长 张 秀 夫 ( 右 ) 致 送 纪 念 品 予 法 律 援 助 署 署 长 张 景 文 。

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考察团团长张秀夫(右)致送纪念品予法律援助署署长张景文。

  • 法 律 援 助 署 署 长 张 景 文 ( 右 二 ) 及 高 级 法 律 援 助 律 师 陈 运 杰 ( 右 一 ) 于 二 ○ ○ 七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接 待 到 访 的 中 国 法 律 援 助 基 金 会 考 察 团 , 并 就 法 援 服 务 交 换 意 见 。

法律援助署署长张景文(右二)及高级法律援助律师陈运杰(右一)于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接待到访的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考察团,并就法援服务交换意见。

  • 高 级 法 律 援 助 律 师 (民 事 诉 讼 )梁 洁 芬 ( 右 ) 于 二 ○ ○ 七 年 十 二 月 十 七 日 在 由 教 育 局 举 办 的 「 如 何 协 助 受 家 庭 暴 力 影 响 的 学 童 」 讲 座 中 , 讲 解 法 律 援 助 署 对 受 家 庭 暴 力 影 响 受 害 人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

高级法律援助律师(民事诉讼)梁洁芬(右)于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在由教育局举办的「如何协助受家庭暴力影响的学童」讲座中,讲解法律援助署对受家庭暴力影响受害人所提供的服务。

  • 助 理 首 席 法 律 援 助 律 师 (民 事 诉 讼 )庄 因 东 (左 四 )于 二 ○ ○ 七 年 十 二 月 六 日 接 待 到 访 的 广 州 孙 中 山 大 学 法 学 院 及 北 京 大 学 法 律 学 院 代 表 团 。 图 为 团 长 陈 建 存 教 授 ( 中 ) 及 两 所 大 学 的 法 律 学 院 学 生 。

助理首席法律援助律师(民事诉讼)庄因东(左四)于二○○七年十二月六日接待到访的广州孙中山大学法学院及北京大学法律学院代表团。图为团长陈建存教授(中)及两所大学的法律学院学生。

  • 署 理 助 理 首 席 法 律 援 助 律 师 /申 请 及 审 查 张 英 敏 ( 左 一 ) 于 二 ○ ○ 七 年 十 一 月 十 二 日 向 一 批 到 访 的 内 地 学 者 简 介 香 港 的 法 律 援 助 服 务 。

署理助理首席法律援助律师/申请及审查张英敏(左一)于二○○七年十一月十二日向一批到访的内地学者简介香港的法律援助服务。

  • 署 长 张 景 文 ( 右 一 ) 出 席 二 ○ ○ 七 年 十 月 二 十 七 日 举 行 的 法 律 周 2007开 幕 仪 式 , 藉 以 提 高 市 民 对 法 律 服 务 的 认 识 。

署长张景文(右一)出席二○○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举行的法律周2007开幕仪式,藉以提高市民对法律服务的认识。

  • 助 理 首 席 法 律 援 助 律 师 /民 事 诉 讼 (一 )黄 倩 莹 及 高 级 法 律 援 助 律 师 吴 咏 萍 于 二 ○ ○ 七 年 九 月 十 八 日 向 一 批 到 访 的 海 南 省 官 员 简 介 法 律 援 助 署 的 工 作 。

助理首席法律援助律师/民事诉讼(一)黄倩莹及高级法律援助律师吴咏萍于二○○七年九月十八日向一批到访的海南省官员简介法律援助署的工作。

  • 署 理 助 理 首 席 法 律 援 助 律 师 / 法 律 及 管 理 支 援 王 耀 辉 ( 右 七 ) 于 二 ○ ○ 七 年 八 月 十 日 向 汕 头 大 学 的 代 表 致 送 纪 念 品 , 她 陪 同 该 校 一 批 法 律 系 学 生 到 访 法 律 援 助 署 。 左 一 为 高 级 法 律 援 助 律 师 郭 家 声 。

署理助理首席法律援助律师/法律及管理支援王耀辉(右七)于二○○七年八月十日向汕头大学的代表致送纪念品,她陪同该校一批法律系学生到访法律援助署。左一为高级法律援助律师郭家声。

  • 法 律 援 助 署 署 长 张 景 文 ( 左 二 ) 于 二 ○ ○ 七 年 七 月 二 十 六 日 与 到 访 法 援 署 的 深 圳 市 司 法 局 代 表 就 法 援 服 务 交 换 意 见 。

法律援助署署长张景文(左二)于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与到访法援署的深圳市司法局代表就法援服务交换意见。

  • 助 理 首 席 法 律 援 助 律 师 / 民 事 诉 讼 ( 二 ) 庄 因 东 ( 前) 于 二 ○ ○ 七 年 七 月 十 九 日 向 到 访 的 菲 律 宾 法 援 部 门 代 表 讲 解 法 律 援 助 署 的 工 作 。 其 左 为 助 理 署 长 / 政 策 及 发 展 卫 关 家 靛 。

助理首席法律援助律师/民事诉讼(二)庄因东(前)于二○○七年七月十九日向到访的菲律宾法援部门代表讲解法律援助署的工作。其左为助理署长/政策及发展卫关家靛。

  • 助 理 首 席 法 律 援 助 律 师 / 刑 事 陈 华 ( 右 二 ) 于 二 ○ ○ 七 年 七 月 十 七 日 向 到 访 的 中 华 全 国 律 师 协 会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专 业 委 员 会 的 代 表 讲 解 香 港 的 法 援 服 务 。 右 一 为 高 级 法 律 援 助 律 师 卢 浩 辉 。

助理首席法律援助律师/刑事陈琼华(右二)于二○○七年七月十七日向到访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的代表讲解香港的法援服务。右一为高级法律援助律师卢浩辉。

  • 署 理 助 理 首 席 法 律 法 援 律 师 / 申 请 及 审 查 张 英 敏 ( 左 一 ) 及 法 律 援 助 律 师 储 萍 萍 ( 左 二 ) 于 二 ○ ○ 七 年 五 月 十 日 向 来 自 内 地 多 个 司 法 局 的 代 表 讲 解 香 港 的 法 律 援 助 服 务 。

署理助理首席法律法援律师/申请及审查张英敏(左一)及法律援助律师储萍萍(左二)于二○○七年五月十日向来自内地多个司法局的代表讲解香港的法律援助服务。

  • 助 理 首 席 法 律 援 助 律 师 / 民 事 诉 讼 ( 二 ) 庄 因 东 ( 左 ) 于 二 ○ ○ 七 年 五 月 四 日 接 待 到 访 的 中 国 司 法 部 法 律 援 助 中 心 副 主 任 桑 宁 。

助理首席法律援助律师/民事诉讼(二)庄因东(左)于二○○七年五月四日接待到访的中国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桑宁。

  • 署 理 助 理 首 席 法 律 援 助 律 师 / 法 律 及 管 理 支 援 王 耀 辉 ( 站 立 者 ) 于 二 ○ ○ 七 年 五 月 二 十 八 日 向 一 批 来 港 接 受 培 训 的 内 地 律 师 介 绍 法 律 援 助 署 的 职 能 。 右 一 为 高 级 法 律 援 助 律 师 周 敏 儿 。

署理助理首席法律援助律师/法律及管理支援王耀辉(站立者)于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向一批来港接受培训的内地律师介绍法律援助署的职能。右一为高级法律援助律师周敏儿。

  • 署 理 助 理 首 席 法 律 援 助 律 师 / 法 律 及 管 理 支 援 王 耀 辉 于 二 ○ ○ 七 年 六 月 八 日 向 一 批 本 地 的 法 律 系 学 生 介 绍 法 律 援 助 署 的 工 作 。

署理助理首席法律援助律师/法律及管理支援王耀辉于二○○七年六月八日向一批本地的法律系学生介绍法律援助署的工作。

  • 助 理 首 席 法 律 援 助 律 师 / 刑 事 陈 华 ( 左 二 ) 及 高 级 法 律 援 助 律 师 周 敏 儿 于 三 月 二 十 日 向 四 名 内 地 学 者 讲 解 本 署 的 工 作 。

助理首席法律援助律师/刑事陈琼华(左二)及高级法律援助律师周敏儿于三月二十日向四名内地学者讲解本署的工作。

  • 民 建 联 专 业 事 务 委 员 会 法 律 小 组 于 三 月 二 十 三 日 到 本 署 访 问 , 获 署 长 张 景 文 ( 左 五 ) 、 副 署 长 / 申 请 及 审 查 许 丽 容 ( 左 四 ) 及 助 理 署 长 / 诉 讼 邝 宝 昌 ( 左 六 ) 接 待 。

民建联专业事务委员会法律小组于三月二十三日到本署访问,获署长张景文(左五)、副署长/申请及审查许丽容(左四)及助理署长/诉讼邝宝昌(左六)接待。

  • 助 理 首 席 法 律 援 助 律 师 / 民 事 诉 讼 ( 二 ) 庄 因 东 ( 左 ) 及 署 理 助 理 首 席 法 律 援 助 律 师 / 法 律 及 管 理 支 援 王 耀 辉 于 一 月 十 二 日 向 广 州 市 一 批 司 法 考 察 交 流 人 员 讲 解 本 港 的 法 律 援 助 服 务 。

助理首席法律援助律师/民事诉讼(二)庄因东(左)及署理助理首席法律援助律师/法律及管理支援王耀辉于一月十二日向广州市一批司法考察交流人员讲解本港的法律援助服务。

  • 助 理 首 席 法 律 援 助 律 师 / 民 事 诉 讼 ( 一 ) 黄 倩 莹 ( 左 一 ) 、 高 级 法 律 援 助 律 师 梁 洁 芬 及 署 理 助 理 首 席 法 律 援 助 律 师 / 刑 事 郭 家 声 于 一 月 二 十 六 日 接 待 广 州 市 一 批 司 法 考 察 交 流 人 员 。

助理首席法律援助律师/民事诉讼(一)黄倩莹(左一)、高级法律援助律师梁洁芬及署理助理首席法律援助律师/刑事郭家声于一月二十六日接待广州市一批司法考察交流人员。

  • 副 署 长 / 政 务 陈 香 屏 及 署 理 助 理 署 长 / 政 策 及 发 展 卫 关 家 靛 于 二 月 十 五 日 接 待 到 访 的 英 国 律 师 会 前 主 席 。

副署长/政务陈香屏及署理助理署长/政策及发展卫关家靛于二月十五日接待到访的英国律师会前主席。

  • 署 长 张 景 文 ( 右 三 ) 于 十 一 月 四 日 在 法 律 周 2006 的 开 幕 仪 式 上 与 其 他 主 礼 嘉 宾 合 照 。

署长张景文(右三)于十一月四日在法律周2006的开幕仪式上与其他主礼嘉宾合照。

  • 署 理 副 署 长 / 政 务 邝 宝 昌 (中) 及 助 理 法 定 代 表 律 师 卫 关 家 靛 于 十 一 月 十 日 向 英 国 一 名 法 官 兼 御 用 大 律 师 讲 解 本 港 的 法 制 发 展 后 , 向 他 致 送 纪 念 品 。

署理副署长/政务邝宝昌(中)及助理法定代表律师卫关家靛于十一月十日向英国一名法官兼皇家法律顾问讲解本港的法制发展后,向他致送纪念品。


  • 高 级 法 律 援 助 律 师 郭 家 声 及 梁 洁 芬 于 十 一 月 十 三 日 向 中 华 全 国 律 师 协 会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专 业 委 员 会 的 代 表 团 阐 释 法 律 援 助 署 的 工 作 。

高级法律援助律师郭家声及梁洁芬于十一月十三日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的代表团阐释法律援助署的工作。


  • 助 理 署 长 / 政 策 及 发 展 邝 宝 昌 ( 右 一 ) 、 署 长 张 景 文 ( 右 二 ) 及 副 署 长 / 政 务 陈 香 屏 于 十 一 月 十 六 日 接 见 一 个 来 自 新 加 坡 律 政 部 的 代 表 团 。

助理署长/政策及发展邝宝昌(右一)、署长张景文(右二)及副署长/政务陈香屏于十一月十六日接见一个来自新加坡律政部的代表团。


  • 副 署 长 / 政 务 陈 香 屏 ( 左 一 ) 及 助 理 署 长 / 政 策 及 发 展 邝 宝 昌 于 十 一 月 十 七 日 与 英 国 前 国 会 法 律 顾 问 及 其 太 太 会 面 。

副署长/政务陈香屏(左一)及助理署长/政策及发展邝宝昌于十一月十七日与英国前国会法律顾问及其太太会面。


  • 助 理 首 席 法 律 援 助 律 师 / 申 请 及 审 查 陈 华 ( 右 四 ) 及 高 级 法 律 援 助 律 师 陈 运 杰 ( 右 五 ) 于 十 二 月 十 四 日 向 深 圳 市 法 律 援 助 处 的 代 表 团 讲 解 本 署 的 运 作 后 , 与 代 表 团 合 照 。

助理首席法律援助律师/申请及审查陈琼华(右四)及高级法律援助律师陈运杰(右五)于十二月十四日向深圳市法律援助处的代表团讲解本署的运作后,与代表团合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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