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 么 是 法 律 援 助?
法 律 援 助 是 向 合 资 格 的 人 士 提 供 律 师 ( 如 有 需 要 , 包 括 大 律 师 ) 代 表 受 助
人 办 理 案 件 。 法 律 援 助 的 目 的 是 确 保 具 备 合 理 理 据 在 香 港 法 院 提 出 诉 讼 或
抗 辩 人 士 , 不 会 因 缺 乏 经 济 能 力 而 无 法 透 过 法 律 途 径 寻 求 公 义 。
怎 样 才 符 合 资 格 获 得 法 律 援 助?
根 据 法 援 条 例 的 规 定 , 不 论 是 否 香 港 居 民 , 只 要 申 请 人 同 时 通 过 经 济 审 查
及 案 情 审 查 , 便 可 符 合 资 格 获 得 法 律 援 助。
何 谓 「 经 济 审 查 」?
「 经 济 审 查 」 的 目 的 在 于 评 定 申 请 人 的 财 务 资 源 。 普 通 法 律 援 助 计 划 的 财
务 资 源 审 查 上 限 为 165,700 元 , 而 法 律 援 助 辅 助 计 划 的 上 限 为 460,300 元
。
申 请 人 的 财 务 资 源 是 指 将 其 每 月 可
动 用 收 入 乘 十 二 , 再 与 其 可 动 用 资 产 相 加 后 所 得 的 数 目 。
每 月 可 动 用 收 入 是 指 将 总 收 入 减
去 许 可 扣 减 项 目 后 所 得 的 每 月 净 收 入 。 许 可 扣 减 的 项 目 包 括 租 金 、 差 饷 及
就 申 请 人 和 其 受 养 人 生 活 开 支 所 定 的 法 定 个 人 豁 免 额 。
可 动 用 资 产 包 括 一 切 资 本 资 产 , 例
如 : 现 金 、 银 行 存 款 、 珠 宝 、 古 董 、 股 票 、 证 券 及 物 业 。 不 过 , 有 些 资 产
不 会 计 算 在 申 请 人 的 资 产 内 , 例 如 : 申 请 人 自 住 的 物 业 , 家 及 用 具 、 衣
物 , 以 及 申 请 人 的 营 生 工 具 。
何 谓「 案 情 审 查」?
「 案 情 审 查 」 的 主 要 目 的 在 于 确 立 申 请 人 是 否 有 合 理 的 申 索 或 抗 辩 理 由 或
给 予 申 请 人 法 律 援 助 是 否 合 理 。 为 此 申 请 人 必 须 要 提 供 所 有 有 关 其 个 案 的
资 料 。
在 评 定 申 请 是 否 有 理 据 时 , 署 长 可 能 需 要 向 其 他 方 面 索 取
资 料 , 对 象 包 括 案 中 的 对 讼 一 方 。 例 如 : 他 可 能 需 要 向 法 庭 取 阅 证 供 誊 本
、 或 向 其 他 有 关 人 士 索 取 作 决 定 的 记 录 或 医 疗 记 录 。
根 据 案 件 的 事 实 和 相 关 的 法 律 , 署 长 必 须 信 纳 有 关 个 案 或
抗 辩 有 合 理 的 胜 诉 机 会 , 才 会 批 出 法 律 援 助 。 如 个 案 所 涉 及 的 事 实 或 法 律
问 题 复 杂 , 他 可 在 作 决 定 前 先 征 询 私 人 执 业 大 律 师 或 律 师 的 意 见 。
除 胜 诉 机 会 外 , 署 长 亦 须 考 虑 向 申 请 人 批 出 法 律 援 助 的 决
定 是 否 合 理 。 例 如 : 即 使 申 请 人 有 胜 诉 机 会 , 由 于 对 讼 一 方 并 无 投 购 保 险
, 又 没 有 有 价 值 的 资 产 或 下 落 不 明 , 以 致 裁 决 无 法 执 行 , 又 或 由 于 案 件 性
质 或 会 从 案 件 中 获 得 的 好 处 轻 微 , 一 般 人 也 不 会 自 掏 腰 包 延 聘 律 师 代 其 办
理 案 件 ; 在 这 种 种 情 况 下 , 署 长 均 可 拒 绝 批 出 法 律 援 助 。
不 过 , 有 些 个 案 追 讨 的 利 益 不 能 纯 粹 以 金 钱 衡 量 。 在 处 理
这 些 申 请 时 , 署 长 除 了 会 客 观 仔 细 地 评 定 诉 讼 的 得 益 是 否 足 以 弥 补 可 能 涉
及 的 讼 费 , 在 决 定 是 否 批 出 法 律 援 助 时 , 也 会 适 当 考 虑 有 关 案 件 对 申 请 人
的 重 要 性 有 多 大 。
法 律 援 助 是 否 完 全 免 费 ?
受 助 人 的 财 务 资 源 如 经 评 定 为 介 乎 20,001 元 至 165,700 元 , 便 须 按 累 进 比
例 缴 付 分 担 费 用 ,数 额 由 1,000 元 至 41,425 元
不 等 。 同 时 , 如 本 署 为 受 助 人 在 诉 讼 中 讨 回 或 保 留 财 产 或 赔 偿 , 受 助 人 便
须 由 诉 讼 中 讨 回 或 保 留 的 财 产 或 赔 偿 缴 付 本 署 代 为 垫 支 的 费 用。
申 请 人 被 拒 批 法 律 援 助 , 可 否 提 出 上 诉 ?
在 民 事 案 件 方 面 , 申 请 人 如 对 法 律 援 助 署 署 长 拒 绝 法 律 援 助 的 决 定 感 到 不
满 , 可 以 向 高 等 法 院 司 法 常 务 官 提 出 上 诉 ; 如 案 件 由 终 审 法 院 审 理 , 则 可
向 覆 核 委 员 会 上 诉 。 司 法 常 务 官 或 覆 核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为 最 终 的 决 定 。
除 非 有 关 申 请 是 为 了 向 终 审 法 院 上 诉 , 上
述 上 诉 的 渠 道 并 不 适 用 于 刑 事 案 件 的 法 援 申 请 。
涉 及 谋 杀 、 叛 逆 或 使 用 暴 力 的 海 盗 行 为 案
件 的 申 请 人 , 如 因 不 能 通 过 经 济 审 查 而 遭 本 署 拒 绝 法 律 援 助 申 请 , 仍 可 向
法 官 申 请 批 准 法 律 援 助 、 豁 免 接 受 经 济 审 查 及 缴 付 分 担 费 。
至 于 其 他 案 件 , 只 要 申 请 人 能 够 通 过 经 济
审 查 , 即 使 本 署 已 基 于 案 情 理 由 而 拒 绝 其 申 请 , 法 官 仍 可 批 准 给 予 法 律 援
助 。
如 申 请 人 未 能 获 得 法 律 援 助 而 又 没 有 能
力 负 担 聘 请 私 人 律 师 代 为 进 行 诉 讼 , 可 向 香 港 大 律 师 公 会 设 立 的 免 费 法 律
服 务 寻 求 协 助 。
申 请 人 获 发 法 律 援 助 证 书 后 , 法 律 援 助 是 否 会 延
续 至 案 件 完 结 为 止 ?
不 一 定 。 一 般 的 法 律 援 助 证 书 订 明 法 律 援 助 服 务 的 范 围 。 如 所 订 明 的 服 务
范 围 只 限 于 某 些 步 骤 或 程 序 , 署 长 要 确 保 受 助 人 仍 具 合 理 理 据 进 行 诉 讼 ,
或 继 续 给 予 受 助 人 法 律 援 助 是 合 理 的 才 会 扩 大 服 务 范 围 至 案 件 完 结 为 止 。
此 外 , 根 据 《 法 援 条 例 》 的 规 定 , 署 长 可 于 下 列 一 个 或 多 个 情 况 下 取 消 受
助 人 的 法 律 援 助 :
- 受 助 人 的 经 济 状 况 有 变 , 以 致
其 财 务 资 源 超 出 规 定 的 上 限
- 受 助 人 要 求 本 署 不 合 理 地 代 其
提 出 诉 讼 或 继 续 进 行 诉 讼
- 受 助 人 没 有 向 其 代 表 大 律 师 或
律 师 为 妥 善 进 行 诉 讼 提 供 必 须 或 适 当 的 协 助
- 受 助 人 没 有 理 据 继 续 进 行 诉 讼
, 或 当 受 助 人 继 续 接 受 法 律 援 助 是 不 合 理 的
另 一 方 面 , 署 长 亦 可 在 下 列 的 一 个
或 多 个 情 况 下 撤 回 已 批 出 的 法 律 援 助 :
- 受 助 人 没 有 披 露 其 全 部 及 确 实
的 财 务 资 源
- 受 助 人 没 有 按 署 长 的 要 求 提 供
资 料 或 出 席 会 面
- 受 助 人 没 有 申 报 财 政 状 况 的 改
变
- 受 助 人 呈 交 虚 假 声 明 或 失 实 资
料
取 消 与 撤 回 法 律 援 助 的 分 别 为 何 ?
当 本 署 取 消 法 律 援 助 后 , 有 关 人 士 将 不 再 享 有 法 援 受 助 人 应 得 的 利 益 及 保
障 。 如 受 助 人 须 缴 付 分 担 费 , 在 法 援 证 书 被 取 消 后 , 有 关 人 士 仍 须 缴 付 未
缴 交 的 分 担 费 。
当 本 署 撤 回 法 律 援 助 后 , 有 关 人 士 会 被 视
作 从 未 领 取 法 律 援 助 , 但 署 长 仍 可 向 有 关 人 士 追 讨 为 其 所 招 致 或 支 付 诉 讼
所 涉 的 一 切 讼 费 。
无 论 证 书 是 被 取 消 或 撤 回 , 代 表 受 助 人 办
理 案 件 的 律 师 及 大 律 师 的 聘 用 会 随 即 终 止 。
在 取 消 或 撤 回 法 律 援 助 前 , 本 署 会 给 受
助 人 一 个 机 会 陈 述 为 何 本 署 不 应 作 出 取 消 或 撤 回 的 决 定 。 如 受 助 人 不 满 其
证 书 被 取 消 或 撤 回 , 有 关 人 士 可 向 高 等 法 院 司 法 常 务 官 提 出 上 诉 。
法 援 受 助 人 是 否 可 选 择 律 师 ?
法 律 援 助 署 署 长 备 有 愿 意 接 办 法 律 援 助 工 作 的 大 律 师 和 律 师 的 名 册 。 除 非
署 长 已 决 定 将 案 件 交 由 署 内 律 师 处 理 , 否 则 , 受 助 人 可 在 法 律 援 助 律 师 名
册 内 , 自 行 或 要 求 署 长 代 其 挑 选 一 名 代 表 律 师 代 其 行 事 。 如 署 长 认 为 申 请
人 所 挑 选 的 律 师 并 不 合 适 , 他 会 与 受 助 人 商 量 。
如 法 援 案 件 交 由 外 委 律 师 或 大 律 师 处 理 , 法 律 援
助 署 如 何 监 管 ?
法 律 援 助 署 备 有 清 晰 的 工 作 指 引 给 法 律 援 助 律 师 名 册 内 的 律 师 , 并 会 定 期
要 求 外 委 律 师 汇 报 外 判 个 案 的 进 度 及 开 支 。
另 外 , 法 律 援 助 署 设 有 一 个 监 察 外 判 个 案
的 委 员 会 , 专 责 制 订 指 派 外 判 案 件 予 私 人 执 业 律 师 的 政 策 和 指 引 。 同 时 ,
亦 负 责 监 察 法 律 援 助 律 师 名 册 的 运 作 , 审 视 有 关 外 委 律 师 操 守 或 表 现 欠 佳
的 报 告 , 从 而 就 适 宜 采 取 的 行 动 提 供 意 见 , 包 括 把 有 关 律 师 的 姓 名 列 入 工
作 表 现 及 行 为 操 守 欠 佳 记 录 册 内 , 或 把 他 从 法 律 援 助 律 师 名 册 内 剔 除 。
法 援 受 助 人 如 不 满 外 委 律 师 的 表 现 , 可 否 作 出 投
诉 ? 法 律 援 助 署 会 怎 样 处 理 ?
如 受 助 人 对 外 委 律 师 的 工 作 有 任 何 不 满 , 可 书 面 通 知 本 署 , 以 便 本 署 作 出
调 查 。 他 们 亦 可 向 香 港 律 师 会 或 香 港 大 律 师 公 会 作 出 有 关 专 业 操 守 方 面 的
投 诉 。
申 请 人 如 对 法 律 援 助 署 提 供 虚 假 资 料 , 会 有 甚
么 后 果?
申 请 人 如 在 申 请 法 律 援 助 时 提 供 虚 假 资 料 或 隐 瞒 资 产 , 会 被 检 控 。 一 经 定
罪 , 最 高 刑 罚 为 罚 款 10,000 元 及 入 狱 6 个 月 。
署 长 是 否 有 酌 情
权 豁 免 经 济 审 查 或 分 担 费 用 ?
署 长 没 有 酌 情 权 豁 免 经 济 审 查 或 分 担 费 用 。 但 如 申 请 关 乎 人 权 事 宜 的 诉 讼
, 即 使 申 请 人 的 财 务 资 源 超 过 普 通 法 律 援 助 计 划 的 审 查 上 限 , 署 长 仍 可 给
予 具 备 合 理 理 据 诉 讼 的 人 士 法 律 援 助 , 但 根 据 《 法 援 条 例 》 的 规 定 , 申 请
人 仍 须 按 其 经 署 长 评 定 的 财 务 资 源 缴 付 分 担 费 。
何 谓 署 长 第 一 押
记 ?
请 参 阅 第 15 题 的 答 案 。
受 助 人 的 利 益 及
保 障 为 何 ? 受 助 人 应 否 缴 付 讼 费 ?
诉 讼 人 士 如 自 行 延 聘 私 人 律 师 代 其 办 理 案 件 , 须 负 责 其 律 师 的 费 用 及 为 其
诉 讼 所 招 致 的 开 支 。 私 人 律 师 可 能 会 在 受 聘 开 始 时 要 求 诉 讼 人 士 预 缴 全 部
或 部 份 的 费 用 及 开 支 。 如 诉 讼 人 士 获 给 予 法 律 援 助 , 外 委 律 师 的 费 用 及 诉
讼 所 涉 的 开 支 会 由 署 长 垫 支 或 支 付 。 如 有 关 开 支 由 外 委 律 师 先 行 支 付 , 该
等 开 支 会 由 署 长 付 还 。 如 受 助 人 胜 诉 从 而 成 功 追 讨 赔 偿 或 收 回 或 保 留 诉 讼
所 涉 的 财 产 , 则 署 长 有 权 从 该 赔 偿 或 财 产 扣 除 代 受 助 人 所 招 致 或 支 付 而 未
能 从 败 诉 一 方 讨 回 的 一 切 费 用 及 开 支 。 这 项 权 利 称 为 署 长 第 一
押 记 。 此 外 , 如 法 律 援 助 是 在 法 律 援 助 辅 助 计 划 下 提 供 , 署
长 会 从 受 助 人 讨 回 的 赔 偿 中 再 扣 取 6% 或 10% 作 为 拨 入 该 计 划 基 金 的 分 担 费
用 ( 详 情 请 参 阅 “ 法 律 援 助 诉 讼 的 分 担 讼 费 及 法 律 援 助 署 署 长 的 第 一 押 记
” 小 册 子 ) 。
如 受 助 人 败 诉 , 受 助 人 无 须 缴 付
超 过 其 所 须 缴 付 分 担 费 用 的 讼 费。
如 经 审 查 后 , 申
请 人 须 缴 付 分 担 费 , 申 请 人 是 否 一 定 要 缴 付 才 得 到 法 援 ?
是 。 如 申 请 人 提 出 分 期 申 请 缴 付 , 署 长 会 按 个 别 情 况 作 出 考 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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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 通 法 律 援 助 计 划 涵 盖 哪 些 讼 案 类 别 ?
普 通 法 律 援 助 计 划 主 要 涵 盖 下 列 各 类 案 件
:
- 家 事 及 婚 姻 纠 纷
- 人 身 伤 害 申 索
- 劳 资 纠 纷
- 合 约 纠 纷
- 入 境 事 务
- 专 业 疏 忽 申 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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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 计 划 所 规 定 的 财 务 资 源 上 限 是 多 少 ?
如 申 请 人 的 财 务 资 源 不 超 过 165,700 元 ,
他 便 符 合 普 通 法 律 援 助 计 划 的 申 请 资 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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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法 律 援 助 可 否 由 他 人 代 为 申 请 ?
法 援 是 不 能 由 他 人 代 为 申 请 , 除 非 申 请 是
代 一 名 未 成 年 人 或 精 神 病 人 提 出 , 而 该 名 人 士 须 在 拟 进 行 的 法 律 程 序 中 担
任 当 事 人 的 起 诉 监 护 人 或 诉 讼 监 护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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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援 助 辅 助 计 划 所 规 定 的 财 务 资 源 上 限 是 多 少 ?
法 律 援 助 辅 助 计 划 为 那 些 财 务 资 源 超 出 普
通 法 律 援 助 计 划 上 限 ( 即 165,700 元 ) , 但 低 于 460,300 元 的 「 夹 心 阶 层
」 人 士 提 供 法 律 代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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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 计 划 涵 盖 哪 些 讼 案 类 别 ?
法 律 援 助 辅 助 计 划 适 用 于 索 偿 额 超 过 60,000
元 的 人 身 伤 害 或 死 亡 、 医 疗 、 牙 科 及 法 律 专 业 疏 忽 申 索 , 以 及 根 据 《 雇 员
补 偿 条 例 》 提 出 的 申 索 , 索 偿 数 额 不 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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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是 否 须 要 缴 付 分 担 费 ?
该 计 划 在 财 政 上 自 给 自 足 , 经 费 来 自 申 请
人 所 缴 付 的 申 请 费 、 分 担 费 , 以 及 从 申 请 人 在 诉 讼 中 讨 回 的 赔 偿 或 补 偿 所
扣 取 的 款 项 。 在 提 出 申 请 时 , 申 请 人 必 须 先 缴 付 1,000 元 的 申 请 费 , 并 在
接 受 法 律 援 助 后 , 再 缴 付 41,425 元 的 中 期 分 担 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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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案 件 胜 诉 会 怎 样 ?
假 如 案 件 胜 诉 , 受 助 人 须 由 讨 回 的 损 害 赔
偿 / 补 偿 金 中 支 付 法 律 援 助 署 署 长 在 案 件 中 代 为 垫 支 的 所 有 开 支 及 讼 费 ,
包 括 未 能 向 对 讼 一 方 讨 回 的 讼 费 。 此 外 , 他 亦 须 将 讨 回 的 赔 偿 中 扣 除 百 分
之 十 拨 入 法 律 援 助 辅 助 计 划 基 金 。 假 如 案 件 在 委 聘 大 律 师 出 庭 前 达 成 和 解
, 扣 除 的 百 分 比 会 减 至 百 分 之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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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援 助 署 会 否 处 理 裁 判 法 院 审 理 的 刑 事 诉 讼 ?
除 了 交 付 审 判 程 序 外 , 法 律 援 助 不 会 涵 盖
裁 判 法 院 审 理 的 其 他 案 件 。 申 请 人 的 控 罪 如 须 在 裁 判 法 院 审 理 , 可 与 当 值
律 师 服 务 计 划 的 联 络 办 事 处 联 络 , 以 便 寻 求 协 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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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法 援 申 请 遭 拒 绝 怎 办 ?
申 请 人 如 因 为 不 能 通 过 案 情 审 查 或 经 济 审
查 而 遭 本 署 拒 绝 提 供 法 律 援 助 , 是 无 权 对 本 署 的 决 定 提 出 上 诉 ; 除 非 有 关
申 请 是 为 了 向 终 审 法 院 上 诉 。
如 案 件 涉 及 谋 杀 、 叛 逆 或 使 用 暴 力 的 海 盗
行 为 , 即 使 申 请 人 不 能 通 过 经 济 审 查 而 遭 本 署 拒 绝 其 法 律 援 助 申 请 , 申 请
人 仍 可 向 法 官 申 请 给 予 法 律 援 助 、 豁 免 接 受 经 济 审 查 及 缴 付 分 担 费 。 至 于
其 他 案 件 , 只 要 申 请 人 能 够 通 过 经 济 审 查 , 即 使 本 署 已 基 于 案 情 理 由 而 拒
绝 其 申 请 , 法 官 仍 可 给 予 法 律 援 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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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 据 普 通 法 律 援 助 计 划 , 我 怎 样 才 能 通 过 经 济 审 查
而 符 合 资 格 申 请 法 援 ?
假 如 你 的 财 务 资 源 不 超 过 165,700 元 , 你
便 符 合 资 格 申 请 法 律 援 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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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何 计 算 申 请 人 的 财 务 资 源 ?
申 请 人 的 财 务 资 源 是 指 其 「 每 年 可 动 用 收
入 」 与 「 可 动 用 资 产 」 的 总 和 。 「 可 动 用 收 入 」 是 指 其 每 月 收 入 减 去 某 些
许 可 扣 减 项 目 , 如 租 金 或 其 住 所 的 按 揭 供 款 、 差 饷 、 入 息 税 及 按 申 请 人 和
其 受 养 人 生 活 开 支 而 定 的 法 定 个 人 豁 免 额 。
可 动 用 资 产 包 括 一 切 资 本 资 产 , 例 如 : 现
金 、 银 行 存 款 、 珠 宝 、 古 董 、 股 票 、 股 份 及 物 业 。 不 过 , 有 些 资 产 不 会 计
算 在 申 请 人 的 可 动 用 资 产 内 , 例 如 :
- 申 请 人 自 住 的 物 业
- 家
及 用 具 、 衣 物 , 以 及 申 请 人 的 营 生 工 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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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计 算 申 请 人 的 财 务 资 源 时 , 其 配 偶 的 收 入 会 否 计
算 在 内 ?
除 非 你 已 与 配 偶 分 居 , 或 你 配 偶 在 法 援 申
请 所 涉 及 的 争 议 中 有 对 立 利 益 , 否 则 在 计 算 你 的 财 务 资 源 时 , 会 把 你 配 偶
的 收 入 及 财 产 计 算 在 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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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何 评 定 未 成 年 申 请 人 是 否 符 合 有 关 财 务 资 源 的 规
定 ?
在 计 算 未 成 年 申 请 人 的 财 务 资 源 时 , 本 署
只 会 计 算 该 未 成 年 人 的 财 务 资 源 , 任 何 代 表 未 成 年 人 提 出 法 援 申 请 的 成 年
人 , 其 本 身 的 财 务 资 源 不 会 计 算 在 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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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评 核 法 援 申 请 人 的 经 济 状 况 时 , 会 否 把 其 所 取 得
的 雇 员 补 偿 金 , 当 作 其 资 产 的 一 部 分 ?
凡 法 援 申 请 是 与 申 请 人 因 人 身 伤 害 或 死 亡
而 提 出 的 损 害 赔 偿 申 索 有 关 , 则 在 评 核 该 申 请 人 的 经 济 状 况 时 , 他 因 同 一
宗 意 外 所 取 得 的 雇 员 补 偿 金 是 不 会 被 计 算 在 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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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寿 保 险 所 收 取 的 得 益 , 是 否 要 计 算 在 资 产 内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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