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律 援 助 署 署 长 第 一 押
记
这 只 适 用 于 普 通 法 律 援 助 计 划 下
的 法 律 案 件 。 如 果 获 批 予 法 律 援 助 的 诉 讼 替 受 助 人 讨 回 或 保 留 任 何
金 钱 或 物 业 , 受 助 人 便 须 以 获 讨 回 或 保 留 的 金 钱 或 物 业 , 向 署 长 清
还 已 经 或 须 代 受 助 人 垫 支 的 一 切 讼 费 , 但 子 女 的 生 活 费 及 配 偶 赡 养
费 的 每 月 首 4,800 元 均 无 须 用 以 支 付 讼 费 。 如 受 助 人 曾 缴 付 分 担 费
或 能 够 从 对 讼 人 讨 回 讼 费 , 则 署 长 会 从 受 助 人 须 支 付 的 数 额 中 扣 除
这 些 款 项 。
如 获 讨 回 的 是 物 业 ,署 长 可 在 土 地 注 册 处 将 其 押 记 登 记 在 有 关 物 业 上
, 作 为 还 款 抵 押 , 事 前 不 会 通 知 受 助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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