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 取 大 律 师 及 律 师 办 理 法 律 援 助 案 件
法 律 援 助 署 在 委 派 大 律 师 或 律 师 办 理 法 律 援 助 案 件 时 , 会 以 受 助 人 的 利 益 为 依 归 , 因 此 , 本 署 不 会 把 案 件 平 均 分 配 予 大 律 师 或 律 师 , 而 是 会 考 虑 大 律 师 或 律 师 的 经 验 和 专 长 及 案 件 类 别 和 复 杂 程 度 , 决 定 有 关 律 师 是 否 适 宜 接 办 该 案 。 一 般 来 说 , 本 署 会 根 据 下 述 准 则 拣 选 大 律 师 或 律 师 ∶
大 律 师 或 律 师 必 须 ∶
| (a) |
是 法 律 援 助 律 师 名 册 上 的 成 员 ; |
| (b) |
实 际 执 业 ; |
| (c) |
在 处 理 案 件 方 面 没 有 不 良 记 录 ; |
| (d) |
在 相 关 的 专 业 范 畴 内 , 能 符 合 有 关 工 作 范 畴 所 订 定 的 最 低 工 作 经 验 要 求 ; |
| (e) |
在 过 去 12 个 月 内 没 有 超 过 接 办 法 援 案 件 的 限 额 , 及 / 或 过 去 12 个 月 就 这 些 案 件 收 取 的 讼 费 及 款 项 未 超 过 限 额 (如 适 用 ); |
| (f) |
( 就 律 师 而 言 ) 获 其 任 职 的 律 师 行 提 供 所 需 的 支 援 和 设 施 , 处 理 法 援 案 件 。 |
最 低 工 作 经 验 要 求
在 民 事 案 件 方 面 , 大 律 师 / 律 师 必 须 :
| (a) |
在 取 得 认 可 的 律 师 / 大 律 师 资 格 后 , 在 法 律 界 至 少 有 3 年 工 作 经 验 , 以 及 |
| (b) |
在 某 一 指 定 期 间 至 少 曾 处 理 相 当 数 目 的 相 关 民 事 案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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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在 医 疗 疏 忽 、 专 业 疏 忽 , 以 及 与 政 府 行 政 / 宪 法 (包 括 人 权 法 案 )有 关 的 案 件 方 面 , 在 过 去 3年 至 少 曾 处 理 5 宗 *与 这 些 专 业 范 畴 有 关 的 案 件 ; 以 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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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在 其 他 案 件 方 面 , 在 过 去 3 年 至 少 曾 处 理 16 宗 * 相 关 的 案 件 。 |
* 包 括 法 律 援 助 案 件 及 非 法 律 援 助 案 件
就 刑 事 案 件 而 言 , 大 律 师 / 律 师 必 须 :
| (a) |
在 取 得 认 可 的 律 师 / 大 律 师 资 格 后 , 在 法 律 界 至 少 有 3 年 工 作 经 验 ; |
| (b) |
在 过 去 3 年 至 少 曾 处 理 5 宗 * 相 关 的 案 件 ; 以 及 |
| (c) |
符 合 下 列 的 最 低 工 作 经 验 要 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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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在 区 域 法 院 审 理 的 案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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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 备 至 少 3 年 相 关 的 刑 事 诉 讼 经 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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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在 原 讼 法 庭 审 理 的 案 件 及 来 自 裁 判 法 院 的 上 诉 案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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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 备 至 少 5 年 相 关 的 刑 事 诉 讼 经 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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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向 上 诉 法 庭 及 终 审 法 院 提 出 的 上 诉 案 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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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诉 法 庭 ∶
- 大 律 师 - 具 备 至 少 7 年 相 关 的 刑 事 诉 讼 经 验
- 律 师 - 具 备 至 少 5 年 相 关 的 刑 事 诉 讼 经 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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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 审 法 院 ∶
- 大 律 师 - 具 备 至 少 10 年 相 关 的 刑 事 诉 讼 经 验
- 律 师 - 具 备 至 少 7 年 相 关 的 刑 事 诉 讼 经 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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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包 括 法 律 援 助 案 件 及 非 法 律 援 助 案 件 |
| # |
在 考 虑 上 文 (c)(iii) 段 所 述 的 相 关 经 验 时 , 上 诉 法 庭 及 终 审 法 院 审 理 的 案 件 数 目 会 一 并 计 算 。 |
资 深 大 律 师 接 办 民 事 或 刑 事 法 律 援 助 案 件 , 不 受 最 低 工 作 经 验 要 求 所 限 。
接 办 法 律 援 助 案 件 的 限 额
一 般 而 言 , 接 办 法 律 援 助 案 件 的 数 目 不 得 超 过 下 列 限 额 :
民 事 案 件 :
| (a) |
律 师 |
- |
过 去 12 个 月 45 宗 ; 以 及 |
| (b) |
大 律 师 |
- |
过 去 12 个 月 25 宗 。 |
刑 事 案 件 :
| (a) |
律 师 |
- |
过 去 12 个 月 30 宗 , 或 就 这 些 案 件 收 取 的 法 律 援 助 费 用 达 60 万 元 ( 以 先 发 生 者 为 准 ); 以 及 |
| (b) |
大 律 师 |
- |
过 去 12 个 月 30 宗 , 或 就 这 些 案 件 收 取 的 法 律 援 助 费 用 达 120 万 元 ( 以 先 发 生 者 为 准 ) 。 |
如 获 得 一 名 首 长 级 人 员 的 批 准 , 有 关 大 律 师 及 律 师 即 使 未 能 符 合 上 述 拣 选 准 则 , 也 可 接 办 法 律 援 助 案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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