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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表 现 评 核 制 度

在 下 列 情 况 下 , 本 署 会 就 外 委 大 律 师 或 律 师 的 工 作 表 现 及 / 或 操 守 拟 备 评 核 报 告 ∶

(a) 有 关 大 律 师 或 律 师 的 工 作 表 现 或 操 守 欠 佳 , 例 如 ∶ 未 有 遵 守 《 法 律 援 助 条 例 》 的 规 定 、 专 业 行 为 不 当 ; 或
(b) 当 已 被 列 入 工 作 表 现 / 操 守 欠 佳 记 录 册 ( 下 称 "记 录 册" ) 的 大 律 师 或 律 师 完 成 办 理 获 指 派 的 案 件 ; 或
(c) 当 从 未 接 办 法 律 援 助 案 件 的 大 律 师 或 律 师 完 成 办 理 第 一 宗 获 指 派 的 案 件 。

如 有 表 面 证 据 证 明 某 外 委 大 律 师 或 律 师 的 工 作 表 现 / 操 守 欠 佳 , 在 事 件 转 交 由 法 援 署 署 长 担 任 主 席 , 成 员 包 括 本 署 的 首 长 级 人 员 及 一 名 廉 政 公 署 代 表 的 部 门 监 察 委 员 会 处 理 前 , 该 大 律 师 或 律 师 会 获 给 予 机 会 作 出 申 述 。 如 部 门 监 察 委 员 会 经 考 虑 有 关 的 工 作 表 现 欠 佳 报 告 后 , 拟 把 该 大 律 师 或 律 师 的 名 字 列 入 记 录 册 , 又 或 把 其 名 字 从 法 律 援 助 律 师 名 册 上 剔 除 , 本 署 会 向 该 大 律 师 或 律 师 发 出 意 向 通 知 书 , 并 再 给 予 他 / 她 另 一 次 申 述 的 机 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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