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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 谓 法 律 援 助 律 师 名 册 ?

当 受 助 人 获 批 法 律 援 助 证 书 后 , 法 律 援 助 署 署 长 可 以 透 过 署 内 律 师 代 表 受 助 人 ; 如 署 长 不 代 表 受 助 人 行 事 , 他 或 受 助 人 可 另 选 一 名 律 师 或 大 律 师 作 为 代 表 。 署 长 根 据 《 法 律 援 助 条 例 》 , 为 愿 意 就 法 援 个 案 进 行 调 查 、 汇 报 和 提 供 意 见 并 代 表 受 助 人 行 事 的 大 律 师 或 律 师 , 设 立 大 律 师 名 册 及 律 师 名 册 。


参 加 资 格

任 何 持 有 有 效 执 业 证 书 的 大 律 师 或 律 师 均 可 申 请 把 姓 名 列 入 法 律 援 助 律 师 名 册 ; 署 长 必 须 信 纳 有 充 分 理 由 , 例 如 有 关 律 师 处 理 某 宗 案 件 的 方 法 失 当 或 专 业 操 守 欠 佳 等 , 才 可 拒 绝 把 他 的 姓 名 列 入 名 册 。 现 时 , 名 册 上 有 超 过 700 位 大 律 师 及 2000 位 律 师 。

怎 样 参 加 ?

大 律 师 或 律 师 如 欲 把 姓 名 列 入 名 册 , 须 填 写 一 份 参 加 表 格 ( 表 格 LAP3 - 大 律 师 ; 表 格 LAP1 - 律 师 ) , 表 格 上 应 详 列 其 个 人 资 料 、 工 作 经 验 及 专 长 。 已 加 入 名 册 的 大 律 师 或 律 师 如 欲 更 新 其 在 加 入 名 册 时 填 报 的 个 人 资 料 , 可 使 用 资 料 更 新 表 格 ( 表 格 LAP4 - 大 律 师表 格 LAP2 - 律 师 ) 通 知 署 长 。 如 大 律 师 或 律 师 要 求 退 出 名 册 , 则 须 填 写 退 出 表 格 ( 表 格 LAP5 ) 。
由 于 资 深 大 律 师 接 办 法 律 援 助 案 件 , 不 受 最 低 工 作 经 验 要 求 所 限 , 他 们 在 申 请 加 入 法 律 援 助 律 师 名 册 或 填 写 资 料 更 新 表 格 时 , 无 须 填 报 其 过 去 3 年 所 处 理 的 案 件 数 目 ; 不 过 , 他 们 应 列 明 希 望 接 办 哪 类 民 事 及 / 或 刑 事 案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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