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 止 徇 私 的 措 施
专 业 职 系 人 员 如 在 处 理 个 案 时 涉 及
或 可 能 涉 及 利 益 冲 突 , 本 署 会 要 求 有 关 人 员 按 个 别 事 件 , 向 署 方 申
报 利 益 。
为 提 供 进 一 步 的 保 障 , 对 于 把 案 件 外 判 给 已 离 开 本 署 从 事 私 人 执 业
的 大 律 师 / 律 师 的 程 序 , 本 署 已 经 制 定 一 套 严 谨 的 指 引 。 本 署 一 向
以 受 助 人 的 利 益 为 大 前 提 , 因 此 , 在 外 判 案 件 时 会 特 别 注 意 下 列 事
项 :
| (a) |
署
内 有 没 有 足 够 资 源 接 办 有 关 案 件 ; |
| (b) |
外
判 案 件 的 成 本 效 益 ; |
| (c) |
因
监 察 有 关 案 件 而 对 申 请 及 审 查 科 造 成 的 工 作 负 担 ; |
| (d) |
有
关 的 业 人 员 的 往 绩 ; 及 |
| (e) |
他 / 她 隶 属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是 否 愿 意 让 他 / 她 继 续 处 理 法 律 援 助
案 件 , 并 向 他 / 她 提 供 必 须 的 支 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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