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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 判 法 院   pdf 版本 (482KB)                    可供查阅的资料                         下载表格

 

裁判法院

裁判法院负责审理什么控罪?

在裁判法院进行聆讯的控罪范围广泛, 包括简易程序罪行和可公诉罪行,较严重的可公诉罪行会移交区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诉法庭审理。所有刑事案件的程序都是在裁判法院开始的,其中大部分在裁判法院完成处理。

裁判法院的最高刑罚一般为监禁2年和罚款10万元。但是,当法院同时处理两项或以上的可公诉罪行时,裁判官可判处最高3年的刑期。就某些条例而言,单一罪行可判处监禁3年和罚款500万元。

裁判法院里的少年法庭负责审理被告人为儿童和16岁以下的少年人的案件,但不包括杀人罪行。此外,少年法庭也可为儿童或少年人发出照顾保护令。

有关违例小贩、交通违例事项和抛弃垃圾等轻微罪行,均由特委裁判官在裁判法院审理。特委裁判官不能判处监禁刑罚,而罚款的上限为5万元。

 

法律程序如何进行?

所有刑事案件的法律程序都是在裁判法院展开的。如果被告认罪,法庭通常会在同一天判刑。但如果裁判官想参阅有关报告,以考虑被告是否适合接受感化或社会服务令,进入劳教中心、更生中心、教导所、戒毒所,或接受入院令,便会把案件押后以取得有关报告参考。

如果被告不认罪,法庭便会编排审讯日期。

被告可亲自进行诉讼,延聘律师代表自己,或申请当值律师服务。如果被告选择亲自进行诉讼,他/她必须在各方面小心做好准备,包括传召证人等。案件书记会应要求就传召证人的程序给予指导。

在下列情况下,在裁判法院开展的可公诉罪行会移交较高级别的法庭审理:

  • 律政司司长申请把案件移交区域法院审理。
  • 律政司司长申请把案件交付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审理。若被告要求进行初级侦讯,裁判官会应被告要求而进行有关程序。若裁判官认为有足够证据把被告交予陪审团进行审讯,便会把被告交付原讼法庭审理。若被告没有要求进行初级侦讯,裁判官便会立即把被告交付原讼法庭审理。若被告认罪,裁判官则会把被告交付原讼法庭判刑。。
  • 裁判官根据《复杂商业罪行条例》把有关案件移交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审理。

裁判法院审理案件时,可用中文或英文进行。

需要特别照顾的证人包括儿童、弱智人士和在恐惧中的证人可通过电视直播联系系统作证。

 

什么是当值律师服务?

当值律师服务提供律师代表被告,服务范围几乎涵盖所有在裁判法院和少年法庭会遇到的控罪。当值律师服务由香港律师会和香港大律师公会联合主理。

任何需要当值律师服务的被告,应前往有关裁判法院的法庭联络处。不过当值律师服务的职员也会主动直接接触被关押的被告。

申请当值律师服务的人士必须通过案情审批和入息审查。申请人需先缴付400元的定额手续费,案件才会获得受理。不论案件延续多久,申请人毋需缴付其他费用。但是,如果被告经济状况有困难,定额手续费可获豁免。

 

可通过哪些途径提出覆核和上诉?

如果若被告对裁判官的裁定感到不满,可在裁定作出后14天内向裁判官申请覆核其裁定。如果有关覆核被驳回,被告便可向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提出上诉。上诉通知书应在裁判官驳回覆核后14天内提交。

被告也可直接向原讼法庭提出上诉而毋须先寻求覆核。上诉通知书须在裁判官作出裁定后14天内提交。

 

服务承诺

  • 案件由被告在庭上回答是否认罪后60天内便会获得处理。若案件涉及被关押的被告,裁判官会加快有关法律程序,通常由被告在庭上回答是否认罪后45天内便会处理有关案件。
  • 对于市民的来信,司法机构会尽可能即时回覆。无论如何,我们会在接获来信后10天内先予简覆,并在30天内给予详尽答覆。
  • 我们欢迎市民提出任何建议和意见,让我们可提供更完善的服务。市民可致函香港金钟道38号高等法院司法机构政务长收。

如何联络我们?

办公时间

法庭登记处及会计部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九时至下午一时
  下午二时至下午五时
星期六 上午九时至中午十二时
  • 当发出八号风球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时,裁判法院法庭将会休庭,登记处及会计部将停止办公。
  • 若有关警告讯号或警告于上午六时前取消,法庭将如常恢复聆讯,登记处及会计部亦会照常办公。
  • 若有关警告讯号或警告于上午六时至十时间取消,法庭、登记处及会计部将于是日下午二时三十分恢复聆讯及办公。
  • 若有关警告讯号于上午十时以后才取消,法庭、登记处及会计部是日将全日休庭及停止办公。
  • 若你有参与的聆讯因台风或暴雨警告而受到影响,请留意电台及电视台有关法庭、登记处及会计部重新开放的报导,或致电裁判法院登记处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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