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原告人,你须于订明的期限内或指示中指定的期限内申请审讯前的覆核,否则被告人可自行申请审讯前的覆核,或以诉讼程序中没有人作出行动为理由而向法庭申请撤销你所提出的诉讼。
除非法庭主动发出命令或与讼任何一方以书面方式提出要求,否则审讯前的覆核将不会以口头聆讯方式进行。
进行审讯前的覆核时,如法庭认为准备审讯的工作并未办妥,可发出指令,让与讼各方做好审讯前的准备工作。
若法庭认为准备审讯的工作已办妥时,便可批准让案件编定审讯日期或排期审讯。法庭排期后,你便会收到书面通知。
诉讼双方应紧记审讯日期,等候审讯。若任何一方打算传召证人,必须事先确保他们能够出庭作证(最好于审讯日期3星期前能确定)。如有必要,可发出传召出庭令状(即证人传票),
见香港法例第336章《区域法院规则》附录A表格28、29。有关令状须经由区域法院登记处发出。申请令状时,申请人须就每份令状缴交一笔保证金,以支付证人的合理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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