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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法院

区域法院有刑事及民事司法管辖权

1) 刑事司法管辖权

区域法院处理的刑事罪行,都是由裁判法院移交的公诉罪行。公诉罪行是可循公诉程序、由法官或法官会同陪审团审讯的刑事罪行。就区域法院法官来说,他们均是独自审理案件而并无陪审团陪同。

区域法院可审理所有严重刑事案件,但谋杀、误杀及强奸案件则除外。区域法院可判处的最高监禁刑期为7年。

若被告承认控罪,法官会于当日聆听要求轻判的陈词后作出判刑。若法庭需索取报告,则会押后判刑。若被告人否认控罪而案件已可进行审讯时,法庭会将案件排期审讯。

审讯时,被告可选择自辩,或采用更常见的方法—聘请律师代为辩护。若聘用私人执业律师的费用超出被告人的经济能力,被告人可申请法律援助。选择自辩的被告人,要就审讯作好充分准备,如有证人的话,必须申请传票传召证人。传召证人的表格,可于区域法院登记处索取。

至于案件将会以英文还是中文进行审讯,则由主审法官作最后决定。

刑事审讯程序表

区域法院刑事审讯程序表

 

法律援助

无论是保释在外或是在羁押中的被告人均可申请法律援助。保释在外者可直接向法律援助署署长申请援助(地址:香港金钟道66号金钟道政府合署二十四楼,电话:2537 7677)。在羁押中的被告人则应与有关羁押院所的福利主任联络。

 

上诉

若被告人不满法庭的裁决,可于判刑当日起计28天内向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提出上诉。有关详情请向区域法院登记处查询。

被告人可就定罪或判刑提出上诉,也可同时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诉,被告人就判刑提出上诉,或可获得减刑,但须注意的是,上诉法庭亦可能加重刑罚。

无论上诉法庭驳回上诉或裁定上诉得直,若任何一方对上诉法庭的判决仍然不服,可在取得上诉许可后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

 

2) 民事司法管辖权

区域法院最常处理的民事案件类别有:

  • 合约
  • 准合约
  • 侵权(包括人身伤害的申索)
  • 收回土地或楼宇的诉讼
  • 根据衡平法而提出的申索,如管理死者的遗产、信托、按揭、强制履行、未成年人的生活费、拆伙、针对欺诈行为或过失而寻求的济助等
  • 扣押财物
  • 雇员赔偿案件(申索款额并无上限)
  • 性别歧视、残疾及家庭岗位歧视案件
  • 婚姻案件,包括离婚、赡养费、管养权及领养儿童(负责处理这类案件的法庭也称为家事法庭)

 

涉及合约、准合约及侵权的申索

由区域法院处理的合约、准合约或侵权诉讼,所涉申索金额必须不少于5万元,但不多于100万元,否则须将有关申索交由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审理。若被告提出反申索的金额多于100万元,即使原本的申索金额不超出100万元,有关的申索及反申索(或仅反申索)也可能需要移交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处理。基于充分的理由,区域法院可以继续处理反申索金额超过100万元的申索案件,但需向高等法院提交报告,而高等法院亦可以将有关案件移交。

若申索金额超过100万元,而原告人愿意放弃超出限额的余数,则仍可在区域法院进行诉讼。〔同样地,若反申索金额超过100万元,也可用放弃超额余数的方式处理。〕若超出的数额不大,宜采用这个实际的策略,因为若将案件移交原讼法庭处理,诉讼费通常较在区域法院所须的讼费为高。

 

收地或收楼的申索

区域法院处理有关年租、应课差饷租值或年值不超过24万元的建筑物或楼宇的诉讼。然而大部份的租务案件都是申请收回租约期满或租客违反租约条款的楼宇物业,这类收回楼宇物业的申请亦可于土地审裁处提出办理。

 

衡平法司法管辖权之下的申索

一般而言:

  • 如果是与土地无关的诉讼,所涉及的最高款额不得超逾100万元。
  • 如果是有关土地的诉讼,所涉及的最高款额不得超逾300万元;此外如涉及收回土地或关乎土地所有权的法律程序,该土地的应课差饷租值不得超逾24万元。

 

只追讨欠租的申索

若你只想追讨欠租,并无意申请收回楼宇物业,可以采用一项称为「扣押」的特别程序。即由法庭颁令,指示执达主任检取租客的财物。若租客仍然不缴付租金,便将其财物出售,而售卖所得会作缴付欠租之用。

申请表格及誓章表格,可于区域法院登记处索取。表格填妥后可交回区域法院登记处,初步程序至此经已完成。当扣押令执行后,法院便会向你发出通知。

不过,若你追讨超逾12个月的欠租,这个程序便不适用。你必须采用一般的违约诉讼程序。

 

离婚

有关提交离婚呈请书的程序,请参考「怎样申请离婚」小册子。

 

怎样展开民事诉讼?

你可循下列三种方式展开民事诉讼:

  • 聘请律师处理
  • 寻求法律援助(详情请参阅「怎样申请民事诉讼的法律援助」单张。各法院、法律援助署及各区民政事务处谘询服务中心均有派发该单张)
  • 亲自进行诉讼

但必须注意,就个别人士或案件来说,例如未成年人士、精神或心智上无能力的人士,以及有关遗产的诉讼,必须由合适的代表展开有关诉讼。

 

展开诉讼的方式

区域法院的民事诉讼,可用下列其中一种方式展开:

  • 传讯令状
  • 原诉传票

上述表格载于香港法例第336章《区域法院规则》附录A内。由于传讯令状为最常用的展开诉讼方式,以下将作概述。

 

传讯令状

凡诉讼涉及合约、准合约、侵权(侵占土地除外)、诈骗、不履行责任以致牵涉死亡或人身伤害之损害赔偿或财产损毁之损害赔偿,以至一般涉及实质事实争议的案件,均须以传讯令状 (表格1)展开诉讼。

 

提交传讯令状的程序

传讯令状(表格1)连同送达认收书(表格14)可于区域法院登记处索取。你须填写表格1并注明你的申索,扼要地说明申索的性质,或附上申索陈述书,详述申索所依据的法律基础和事实,以及对济助和补救的要求。表格可用中文或英文填写。(如你只在令状注有申索,在被告人认收送达文件后14天内,你须把申索陈述书一份送交法院存档和送达被告人。)

递交令状时,你须在区域法院会计部缴付令状的存档费用,并把已填好的表格交回登记处。登记处将发回一份表格副本给你,以供参考。

你须负责把令状及送达认收书送达被告人。若被告人在香港,送达方式可以是面交、挂号邮递或把文件投入被告人之惯常或最后为人所知的地址的信箱。如果是有关收地的诉讼,还必须把一份令状副本张贴在有关楼宇的入口处。有关收地诉讼的详情,请参阅「执达主任办事处」小册子。

 

被告人认收送达文件

被告人在收到令状及送达认收书(表格14)后,须在表格14上填写他是否提出抗辩,并在14天内把送达认收书提交登记处存档。被告人如要提出抗辩,必须在递交送达认收书的限期后14天内提交抗辩书,并在抗辩书上解释为何反对原告人的申索,同时也可加入向原告人提出的反申索。

 

如被告人未有提交送达认收书 / 抗辩书会怎样?

如被告人没有在限期内把表格14或抗辩书提交法庭存档,你作为申索人可向法庭申请,要求法庭就该项申索作出判决。在这情况下,法庭就毋需进行全面的审讯。

如该申索是有关债项或经算定的损害赔偿(即申索的金额为固定的及可确定的,例如有关支票的诉讼);你可就申索的金额及讼费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登录判决。

如该申索是有关未经算定的损害赔偿(即损害赔偿的金额须由法庭评定,例如利润损失、或人身伤害赔偿、或损毁财物赔偿等),法庭会作出非正审判决,但你仍须出席聆讯,以便聆案官或法官评定你应得的赔偿金额。

 

如被告人提交抗辩书 / 反申索书会怎样?

作为原告人,你可在14天内向法庭提交针对抗辩书的答覆,并提出进一步资料以作补充。

假如被告人提出反申索而你对该反申索有争议的话,你须于14天内向法庭提交抗辩书。如你未能在限期内提交抗辩书,被告人可用欠缺抗辩书为理由而就该反申索向法庭申请登录判决。请注意:在被告人提出的反申索中,你的身份会变为被告人。

答覆书或反申索的抗辩书并无特定的表格,你须把答覆及抗辩理由写在同一份文件上。

 

协定指示或要求作指示的传票

与讼各方可签署协定指示备忘录,列明诉讼应如何继续进行。该备忘录须于状书(即申索书 / 陈述书,抗辩书及 / 或反申索书,原告人答覆书及 / 或就反申索而提交的抗辩书)提交期结束后的14天内送交法庭存档。假使在上述14天内与讼各方都没有将上述备忘录送交存档,你可在状书提交期结束后21天内,发出要求作指示的传票,要求法庭作出相关的命令,让案件可进行审讯。有关传票的聆讯通常由聆案官处理。

如在状书提交期结束后21天届满后,与讼各方没有提交任何协定指示备忘录,也没有发出要求作指示的传票,自动指示即会生效。

 

聆讯前审核及排期审讯

作为原告人,你须于订明的期限内或指示中指定的期限内申请审讯前的覆核,否则被告人可自行申请审讯前的覆核,或以诉讼程序中没有人作出行动为理由而向法庭申请撤销你所提出的诉讼。

除非法庭主动发出命令或与讼任何一方以书面方式提出要求,否则审讯前的覆核将不会以口头聆讯方式进行。

进行审讯前的覆核时,如法庭认为准备审讯的工作并未办妥,可发出指令,让与讼各方做好审讯前的准备工作。

若法庭认为准备审讯的工作已办妥时,便可批准让案件编定审讯日期或排期审讯。法庭排期后,你便会收到书面通知。

诉讼双方应紧记审讯日期,等候审讯。若任何一方打算传召证人,必须事先确保他们能够出庭作证(最好于审讯日期3星期前能确定)。如有必要,可发出传召出庭令状(即证人传票), 见香港法例第336章《区域法院规则》附录A表格28、29。有关令状须经由区域法院登记处发出。申请令状时,申请人须就每份令状缴交一笔保证金,以支付证人的合理开支。

 

审讯

诉讼双方必须在审讯当天准时应讯,如有需要,亦需携带有关文件的正本及影印复本,以便法官及诉讼的另一方查阅。此外,证人亦应一同前来法庭。抵达法院大楼后,可在地下大堂或六楼询问处告示板上查看负责该宗审讯的法庭编号。

审讯时,法官会聆听证人的证供及诉讼双方的陈词。如需要进一步资料及(或)证据,法官可把案件押后至另一日期继续审讯。法庭可于审讯完结当天宣告判决,或于稍后日期才宣告 / 宣布判决。

诉讼双方如愿意和解,法庭将依照和解条款颁下法院命令。

若你和诉讼的另一方在审讯开始前已达成和解协议,你可将一份中止诉讼通知书送交法庭存档,或将一份列明协议条款的同意申请书送交法庭存档。你亦可在审讯时向法庭申请要求法庭依照和解条款颁下法院命令。

 

上诉

一般来说,若你不满聆案官的判决 / 命令,可在内庭向法官提出上诉,但须在判决 / 命令发出后14天内提交上诉通知书。不过,就某些案件来说,例如有关聆案官在讯问判定债务人后所作的判决 / 命令,或在租购协议所引致的诉讼中作出的简易判决,或损害赔偿的评定,要上诉的话就应向上诉法庭提出。而这些案件的上诉许可申请,必须在有关判决或命令加盖印章或完备后14天内,向聆案官或上诉法庭提出。

若你不满法官的判决,可在判决当天起计28天内,向该法官申请上诉许可,要求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有关非正审命令或简易判决的申请上诉期限则为14天)。原审法官拒绝给予上诉许可,你可在申请遭拒当天起计14天内,向高等法院上诉法庭申请上诉许可。上诉法庭可给予上诉许可并同时订定该法庭认为合适的有关讼费及保证金等的条款。

若你仍不满意上诉法庭的决定,可申请上诉许可,要求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

 

执行区域法院的判决

若你胜诉后,但判定债务人没有遵从法庭判令,你可向法院申请令状,强制执行有关判决。执达主任执行令状以追讨判定债项时,会扣押判定债务人的财物及实产,以追回判定债务人所欠的款项,或代你收回物业。

如要申请执达主任服务,可向区域法院登记处查询。也可参阅在区域法院登记处及执达主任办事处派发的「执达主任办事处」小册子。

尚有其他执行判决的方式未能尽录于本小册子内。请参阅《区域法院规则》或向高等法院大楼内的无律师代表诉讼人资源中心查询。

 

服务承诺

  • 区域法院案件轮候时间:
    -刑事案件:被告首次提讯后100天内进行审讯。
    -民事案件:排期聆讯后120天内进行聆讯。
  • 情况许可下,司法机构会尽可能即时回覆市民的来信。无论如何,我们会在接获信件后10天内先予简覆,然后于30天内作出详尽答覆。
  • 如要查询区域法院的有关规则和实务,可联络位于香港金钟道38号高等法院大楼内的无律师代表诉讼人资源中心。(该中心的热线电话设于区域法院登记处)
  • 为了让服务更完善,我们欢迎各方提出意见及建议,来信可寄至香港金钟道38号高等法院司法机构政务长收。

办公时间

法庭登记处及会计部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九时至下午一时
  下午二时至下午五时
星期六 上午九时至中午十二时
  • 当发出八号风球或黑色暴雨警告时,区域法院法庭将会休庭,登记处及会计部将停止办公。
  • 若有关警告讯号或警告于上午六时前取消,法庭将如常于早上恢复运作,登记处及会计部亦会照常办公。
  • 若有关警告讯号或警告于上午六时至十时间取消,法庭、登记处及会计部将于是日下午二时恢复聆讯及办公。
  • 若有关讯号于上午十时以后取消,法庭、登记处及会计部是日将全日休庭及停止办公。
  • 若你的案件聆讯因台风或暴雨警告而受到影响,请留意电台及电视台有关法庭、登记处及会计部重新开放的报导,或致电区域法院登记处查询。

 

在考虑展开法律诉讼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 法律诉讼只应视为解决问题的最后办法,尽力解决争端以达成协议才是明智之举。
  • 即使你未能与对方达成协议,也未必值得把纠纷诉诸法律。
    你应多加考虑诉讼所带来的各种问题,包括无可避免的敌对局面、败诉的机会、所花的时间、精神及体力上的负荷及诉讼费用。此外,你要考虑的是如果你胜诉的话,被告是否有足够资产缴付判定款项等。
  • 同时,你也要注意,有些案件所牵涉的法律程序远比这本小册子所描述的基本程序更为复杂,诉讼各方宜透过法律援助署或其他途径寻求执业律师的协助。

 

无律师代表诉讼人资源中心

宗旨

向高等法院或区域法院民事法律程序的各方无律师代表的诉讼人,或准备展开该等民事法律程序的无律师代表诉讼人,提供有关法庭规则和程序方面的资料和协助。

设施及服务

  • 接待及一般查询柜枱
  • 介绍法庭程序的录影带
  • 简介民事法律程序的小册子
  • 常见问答集
  • 法庭表格样本
  • 电脑设施
  • 特设网页
  • 宣誓及声明服务

开放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八时四十五分至下午一时
  下午二时至下午六时
星期六、星期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请注意:

资源中心的职员乐意就法庭程序方面的查询提供协助,但不会提供法律意见,亦不会就个别案件或诉讼的进行给予评论或协助。

有关婚姻、土地、雇员补偿的事宜和遗嘱认证的申请事宜,会继续由各有关的登记处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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