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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务 资 料 : 付 款 : 申 请 分 期 交 税


如 果 你 财 务 上 有 困 难 , 不 可 以 在 缴 税 限 期 前 交 妥 应 付 税 款 , 你 可 申 请 分 期 交 税 。 但 任 何 在 缴 税 限 期 日 尚 未 缴 交 的 税 款 都 会 加 征 5% 的 附 加 费 , 而 在 缴 税 限 期 日 6 个 月 后 仍 未 缴 交 的 总 额 则 会 加 征 10% 的 附 加 费 。 如 有 需 要 , 你 应 联 络 追 讨 欠 税 组 商 讨 安 排 。

在 本 局 批 出 申 请 前 , 纳 税 人 可 暂 时 按 照 他 的 分 期 缴 税 建 议 , 先 行 缴 款 。

除 特 殊 情 况 外,本 局 不 会 批 准 长 还 款 期 的 分 期 缴 税 申 请 。 就 算 有 关 分 期 缴 税 安 排 获 批 准 , 本 局 仍 会 向 法 院 提 出 欠 税 诉 讼 , 欠 税 人 须 就 判 定 债 项 缴 付 法 庭 费 用 及 利 息 。 该 利 息 由 诉 讼 开 始 日 期 起 计 算 , 直 至 判 定 债 项 全 数 清 缴 为 止 。 [ 现 时 之 年 利 率 为 8.250% 〕

作 出 申 请 时 , 你 必 须 带 同 下 述 文 件 : -

(1)
所 有 最 近 3 个 月 的 银 行 存 摺 及 月 结 单 ,
(2)
一 份 收 支 表 以 证 明 你 最 近 的 财 政 状 况 ,
(3)
银 行 或 财 务 机 构 已 核 准 给 你 的 信 贷 资 料 ( 如 适 用 ),
(4)
你 所 经 营 业 务 的 财 务 报 表 及 现 金 流 转 预 测 表 ( 如 适 用 ),
(5)
你 的 分 期 缴 税 建 议 ; 及
(6)
日 间 联 络 电 话 。

本 局 会 对 过 期 未 缴 税 款 , 采 取 追 讨 行 动 。 因 此 , 请 你 于 缴 税 日 期 前 尽 早 作 出 有 关 分 期 缴 税 申 请。

欲 知 更 详 尽 资 料 请 参 阅 追 讨 欠 税

有 关 缴 税 办 法 , 请 参 阅 付 款 办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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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 重要告示 | 私隐政策 修订日期: 2008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