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 们 亦 同 时 扩 阔 电 子 服 务 , 透 过 「 税 务 易」 帐 户 的 信 息 匣 向 「 税
务 易 」 帐 户 持 有 人 发 出 有 关 其 缴 付 上 述 税 项 的 电 子 收 据 。 这 些 电
子 收 据 将 由 发 出 日 期 起 计 , 储 存 于 信 息 匣 内 两 年 。 对 于 已 从 信 息
匣 内 删 除 的 电 子 收 据 , 纳 税 人 也 可 要 求 我 们 将 有 关 的 电 子 缴 税 证
明 书 传 送 到 其 信 息 匣 内 。
如 果 你 仍 未 开 立 「 税 务 易 」 帐 户 , 请 即 登 入 有 关 网 页 www.gov.hk/etax
办 理 开 户 手 续 , 以 便 享 用 我 们 为 你 提 供 的 多 元 化 电 子 服 务 。
我 们 理 解 有 部 分 纳 税 人 因 个 别 理 由 仍 需 要 本 局 发
出 的 缴 税 证 明 。 就 这 些 情 况 , 他 们 可 以 向 本 局 申 请 「 缴 税 证 明 书 」
。 纳 税 人 可 在 其 「 税 务 易 」 帐 户 的 「 税 务 状 况 」 一 栏 内 网 上 提 交 申
请 「 缴 税 证 明 书 」 , 并 提 供 税 单 的 「 收 款 帐 号 」 。 他 们 亦 可 填 写 I.R.1273
号 表 格 以 邮 寄 方 式 申 请 。 纳 税 人 可 使 用 税 务 局 的 表 格 传 真 服 务 ( 传
真 号 码 :2598 6001 ) 索 取 该 表 格 , 或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下 载 表 格 。
下
载 申 请 缴 税 证 明 书 的 I.R. 1273 号 表 格
请 支 持 保 护 环 境 , 藉 使 用 「 税 务 易 」 的 电 子 服
务 , 达 到 减 少 用 纸 和 节 约 能 源 的 效 益 。
* 包 括 投 入 税 务 局 收 件 箱 的 支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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