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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务 资 料 : 税 率

最 近 7 年 的 税 率
  利 得 税
   
  物 业 税  
  薪 俸 税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须 按 标 准 税 率 缴 税 的 每 年 入 息 水 平  



利 得 税

法 团 及 法 团 以 外 的 业 务 须 就 不 同 的 税 率 计 税,税 率 如 下:

法 团

 
课 税 年 度
税 率
 

2008/09 及 其 后

16.5%
 

2003/04 至 2007/08 #

17.5%
 

2002/03

16%

 

法 团 以 外 的 业 务

 
课 税 年 度
税 率
 

2008/09 及 其 后

15%
 

2004/05 至 2007/08 #

16%
 

2003/04

15.5%
 

2002/03

15%


# 2007/08 年 度 利 得 税 税 款 的 75% 可 获 宽 减 ,每 宗 个 案 以 $25,000 为 上 限 。

 


非 香 港 居 民 的 演 艺 人 员 或 运 动 员

香 港 付 款 人 须 为 清 缴 税 款 而 扣 存 的 款 项 :

(a) 如 演 出 是 与 个 别 的 演 艺 人 员 运 动 员 直 接 安 排
     
 
课 税 年 度
扣 存 款 项
 

2008/09 及 其 后

总 款 额 的 10%
 

2004/05 至 2007/08 #

总 款 额 的 10.67%
 

2003/04

总 款 额 的 10.33%
 

2002/03

总 款 额 的 10%


(b) 如 演 出 是 经 非 居 港 的 代 理 人 安 排 , 该 代 理 人 为 个 别 人 士 或 合 伙 人 士
     
 
课 税 年 度
扣 存 款 项
 

2008/09 及 其 后

总 款 额 的 10%
 

2004/05 至 2007/08 #

总 款 额 的 10.67%
 

2003/04

总 款 额 的 10.33%
 

2002/03

总 款 额 的 10%


(c) 如 演 出 是 经 非 居 港 的 代 理 人 安 排 , 该 代 理 人 为 法 团 代 理 人 或 法 团
     
 
课 税 年 度
扣 存 款 项
 

2008/09 及 其 后

总 款 额 的 11%
 

2003/04 至 2007/08 #

总 款 额 的 11.67%
 

2002/03

总 款 额 的 10.67%

# 2007/08 年 度 利 得 税 税 款 的 75% 可 获 宽 减 ,每 宗 个 案 以 $25,000 为 上 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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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 业 税

 
课 税 年 度
税 率
 

2008/09 及 其 后

15%
 

2004/05 至 2007/08 #

16%
 

2003/04

15.5%
 

2002/03

15%

# 2007/08 年 度 物 业 税 税 款 的 75% 可 获 宽 减 ,每 宗 个 案 以 $25,000 为 上 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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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 俸 税 及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应 课 税 入 息 实 额 , 即 应 评 税 入 息 减 去 扣 除 及 免 税 额 , 须 按 下 列 累 进 税 率 计 税 。 不 过 所 征 收 的 税 款 , 不 会 超 过 按 标 准 税 率 就 总 入 息 净 额 , 即 应 评 税 入 息 减 去 扣 除 (即 没 有 免 税 额) , 所 征 收 的 款 额 。

2008/09 课 税 年 度

 
 
应 课 税 入 息 实 额
税 率
税 款
 
 
$
 
$
 
40,000
2%
 800
 
40,000
7%
2,800
 
 
80,000
 
3,600
 
40,000
12%
4,800
 
 
120,000
 
8,400
 
余 额
 
17%
 

 

2007/08 课 税 年 度 #

 
 
应 课 税 入 息 实 额
税 率
税 款 #
 
 
$
 
$
 
35,000
2%
 700
 
35,000
7%
2,450
 
 
70,000
 
3,150
 
35,000
12%
4,200
 
 
105,000
 
7,350
 
余 额
 
17%
 

# 2007/08 年 度 薪 俸 税 及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税 款 的 75% 可 获 宽 减 ,每 宗 个 案 以 $25,000 为 上 限 。

 

2006/07 课 税 年 度

 
 
应 课 税 入 息 实 额
税 率
税 款**
 
 
$
 
$
 
30,000
2%
 600
 
30,000
7%
2,100
 
 
60,000
 
2,700
 
30,000
13%
3,900
 
 
90,000
 
6,600
 
余 额
 
19%
 
** 2006/07 年 度 薪 俸 税 及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税 款 的 50% 可 获 宽 减, 每 宗 个 案 以 $15,000 为 上 限 。

 

2004/05 及 2005/06 课 税 年 度

 
 
应 课 税 入 息 实 额
税 率
税 款
 
 
$
 
$
 
30,000
2%
 600
 
30,000
8%
2,400
 
 
60,000
 
3,000
 
30,000
14%
4,200
 
 
90,000
 
7,200
 
余 额
 
20%
 

 

2003/04 课 税 年 度

 
 
应 课 税 入 息 实 额
税 率
税 款
 
 
$
 
$
 
32,500
2%
  650
 
32,500
7.5%
2,437.50
 
 
65,000
 
3,087.50
 
32,500
13%
4,225
 
 
97,500
 
7,312.50
 
余 额
 
18.5%
 

 

2002/03 课 税 年 度

 
 
应 课 税 入 息 实 额
税 率
税 款
 
 
$
 
$
 
35,000
2%
  700
 
35,000
7%
2,450
 
 
70,000
 
3,150
 
35,000
12%
4,200
 
 
105,000
 
7,350
 
余 额
 
17%
 

 

标 准 税 率

 
课 税 年 度
税 率
 

2008/09 及 其 后

15%
 

2004/05 至 2007/08 (注)

16%
 

2003/04

15.5%
 

2002/03

15%

(1) 2007/08 年 度 薪 俸 税 、物 业 税 、利 得 税 及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税 款 的 75% 可 获 宽 减 ,每 宗 个 案 以 $25,000 为 上 限 。
(2) 2006/07 年 度 薪 俸 税 及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税 款 的 50% 可 获 宽 减 ,每 宗 个 案 以 $15,000 为 上 限 。

 

须 按 标 准 税 率 缴 税 的 每 年 入 息 水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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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 年 入 息 达 到 下 列 水 平 的 人 士 须 按 标 准 税 率 缴 税 ##

 
2005/06
课 税 年 度
2006/07
课 税 年 度
2007/08
课 税 年 度
 
       
单 身
   770,000
   983,334
2,750,000
已 婚
1,270,000
1,616,667
4,450,000
已 婚 加 一 名 子 女
1,470,000
1,870,000
5,300,000
已 婚 加 两 名 子 女
1,670,000
2,123,334
6,150,000
已 婚 加 三 名 子 女
1,870,000
2,376,667
7,000,000
       
供 养 两 名 60 岁 或 以 上 的 父 母/祖 父 母 或 外 祖 父 母 的 人 士
 
单 身
1,070,000
1.363,334
3,770,000
已 婚
1,570,000
1,996,667
5,470,000
已 婚 加 一 名 子 女
1,770,000
2,250,000
6,320,000
已 婚 加 两 名 子 女
1,970,000
2,503,334
7,170,000
已 婚 加 三 名 子 女
2,170,000
2,756,667
8,020,000
       
供 养 两 名 与 纳 税 人 同 住 60 岁 或 以 上 的 父 母/祖 父 母 或 外 祖 父 母 的 人 士
 
单 身
1,370,000
1,743,334
4,790,000
已 婚
1,870,000
2,376,667
6,490,000
已 婚 加 一 名 子 女
2,070,000
2,630,000
7,340,000
已 婚 加 两 名 子 女
2,270,000
2,883,334
8,190,000
已 婚 加 三 名 子 女
2,470,000
3,136,667
9,040,000
       
供 养 一 名 与 纳 税 人 同 住 60 岁 或 以 上 的 父 母/祖 父 母 或 外 祖 父 母 的 人 士 及 一 名 伤 残 兄 弟/姊 妹 的 人 士
       
单 身
1,520,000
1,933,334
5,300,000
已 婚
2,020,000
2,566,667
7,000,000
已 婚 加 一 名 子 女
2,220,000
2,820,000
7,850,000
已 婚 加 两 名 子 女
2,420,000
3,073,334
8,700,000
已 婚 加 三 名 子 女
2,620,000
3,326,667
9,550,000
 
单 亲 家 长
 
有 一 名 子 女
1,470,000
1,870,000
5,300,000
有 两 名 子 女
1,670,000
2,123,334
6,150,000
有 三 名 子 女
1,870,000
2,376,667
7,000,000
       
       

## 未 有 计 及 各 项 扣 除 的 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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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 重要告示 | 私隐政策 修订日期: 2008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