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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务 资 料: 申 报 利 得 税 手 续 ( 独 资 业 务 及 合 伙 业 务 )

申 报 利 得 税 手 续 ( 独 资 业 务 及 合 伙 业 务 )
独 资 业 务 ─ 如 何 填 写 B.I.R. 表 格 第 60 号 的 第 5 部
合 伙 业 务 ─ 如 何 填 写 B.I.R. 表 格 第 52 号
独 资 转 为 合 伙 业 务 或 合 伙 转 为 独 资 业 务
开 业 / 结 业
已 故 人 士 / 破 产 人 士 的 业 务


独 资 业 务 ─ 如 何 填 写 B.I.R. 表 格 第 60 号 的 第 5 部

1. 如 你 全 资 拥 有 一 个 业 务 , 你 须 为 这 个 业 务 在 个 别 人 士 报 税 表 ﹝ B.I.R. 表 格 第 60 号 ﹞ 第 5 部 申 报 入 息 。

2. 如 何 填 写 B.I.R. 表 格 第 60 号 的 第 5 部

(a) 如 你 有 经 营 独 资 业 务 , 请 在 B.I.R. 表 格 第 60 号 第 5 部 第 二 行 的 「 有 」 方 格 旁 , 加 上 「 P 」 号 , 并 填 妥 该 部 的 其 余 项 目 。

(b)如 你 有 超 过 一 家 独 资 业 务

请 在 B.I.R. 表 格 第 60 号 提 供 第 一 和 第 二 家 独 资 业 务 的 详 细 资 料 , 并 以 同 一 格 式 另 纸 提 供 其 他 独 资 业 务 的 详 细 资 料 。

你 须 为 每 一 家 总 入 息 超 过 $500,000 的 独 资 业 务 提 交 帐 目 和 计 算 表 。


(c)总 入 息

指 所 有 总 类 的 入 息 , 包 括 从 出 售 资 本 资 产 所 得 收 入 和 不 论 是 否 得 自 主 要 业 务 活 动 的 其 他 无 须 课 税 入 息 。


(d)营 业 额

指 从 你 的 主 要 业 务 而 产 生 的 收 入 。 偶 然 产 生 及 非 一 般 的 收 入 和 收 益 不 应 包 括 在 内 ﹝ 举 例 来 说 , 从 销 售 资 本 资 产 所 得 的 收 入 ﹞ 。


(e)毛 利 / ﹝ 亏 损 ﹞

一 般 是 指 营 业 额 和 销 货 成 本 的 差 额 。 如 果 你 不 是 从 事 货 物 或 商 品 买 卖 行 业 和 在 详 细 的 损 益 帐 内 没 有 「 毛 利 / 毛 亏 损 」 的 数 字 , 请 在 这 栏 内 填 上 「 0 」 。


(f)帐 目 所 示 的 纯 利 / ﹝ 亏 损 ﹞

一 般 是 指 收 入 和 支 出 的 差 额 。


(g)应 评 税 利 润 / ﹝ 经 调 整 亏 损 ﹞

你 可 以 使 用 利 得 税 计 算 表 来 计 算 应 评 税 利 润 / ﹝ 经 调 整 亏 损 ﹞ 。 你 应 为 计 算 每 一 独 资 业 务 的 应 评 税 利 润 / ﹝ 经 调 整 亏 损 ﹞ 使 用 一 张 计 算 表 。 如 你 经 营 多 过 一 家 独 资 业 务 , 可 用 影 印 的 副 本 作 计 算 。


(h)认 可 慈 善 捐 款

请 填 写 你 在 这 年 度 所 作 认 可 慈 善 捐 款 的 总 额 。


(i)付 给 强 制 性 公 积 金 计 计 划 的 强 制 性 供 款

请 填 写 你 以 自 雇 人 士 身 分 付 给 强 制 性 公 积 金 计 划 的 强 制 性 供 款 。 每 年 可 扣 除 的 供 款 额 最 高 为 $12,000 。

如 你 已 在 B.I.R. 表 格 第 60 号 第 4 部 「 薪 俸 税 」 内 申 请 扣 除 付 给 认 可 退 休 计 划 的 供 款 , 你 只 可 在 第 5 部 「 利 得 税 」 内 申 请 扣 除 在 该 年 你 可 享 有 的 余 额 。 举 例 来 说 , 如 你 已 在 第 4 部 第 33 号 方 格 申 请 在 薪 俸 税 项 下 扣 除 供 款 $8,400, 你 只 可 在 第 5 部 第 42 号 方 格 申 请 在 利 得 税 项 下 扣 除 余 额 $3,600 。


(j) 曾 代 / 与 非 居 住 于 香 港 的 人 士 进 行 交 易

如 你 在 有 关 年 度 曾 与 非 居 住 于 香 港 的 人 士 进 行 交 易 的 话 , 请 在 「 是 」 方 格 加 上 「 P 」 号 , 并 填 写 B.I.R. 表 格 第 60 号 附 录 的 第 6 部 分 。


(k)无 运 作 的 业 务

尽 管 你 的 业 务 在 整 个 年 度 都 没 有 运 作 , 你 仍 需 为 此 业 务 填 写 B.I.R. 表 格 第 60 号 第 5 部 的 第 ( 1 ) 和 第 ( 2 ) 两 项 , 以 及 在 第 ( 3 ) 至 第 ( 9 ) 项 填 上 「 0 」 。


(l) 如 果 我 有 业 务 , 但 没 有 填 写 B.I.R. 表 格 第 60 号 第 5 部 , 有 什 么 后 果 ?

本 局 可 能 会 作 出 估 税 并 向 你 发 出 评 税 通 知 书 。 欲 避 免 估 税 , 尽 管 你 的 独 资 业 务 已 在 年 中 结 业 , 或 在 有 关 年 度 期 间 并 没 有 运 作 , 又 或 者 在 运 作 上 出 现 亏 损 , 你 仍 需 填 写 第 5 部 的 全 部 方 格 , 不 应 留 空 任 何 一 格 ; 如 适 用 的 话 , 请 填 上 「 0 」 。

如 出 现 漏 报 或 不 正 确 填 报 的 情 况 , 本 局 可 能 考 虑 对 你 施 行 惩 罚 。 在 评 定 罚 款 时 , 如 果 你 没 有 填 写 第 5 部 ﹝ 于 是 可 当 你 漏 报 资 料 ﹞ , 本 局 会 将 最 后 评 定 的 应 课 税 利 润 全 数 当 作 漏 报 的 利 润 来 计 算 你 的 罚 款 。


3.须 递 交 的 文 件 和 资 料

(a) 小 型 业 务 ( 指 总 入 息 不 超 过 $500,000 的 业 务 )

  • 如 果 你 的 独 资 业 务 的 总 入 息 不 超 过 $500,000, 你 在 提 交 报 税 表 时 无 需 夹 附 任 何 帐 目 和 文 件 , 否 则 你 便 须 连 同 有 关 文 件 一 并 提 交 。

  • 虽 然 你 在 报 税 时 无 需 为 小 型 业 务 提 交 任 何 帐 目 和 文 件 , 但 你 仍 须 拟 备 帐 目 、 并 依 据 你 拟 备 的 帐 目 来 填 写 报 税 表 , 以 及 保 留 所 有 帐 目 和 单 据 , 以 便 本 局 日 后 查 询 时 可 提 交 查 验 。
(b)不 是 小 型 业 务 的 业 务

  • 你 须 提 交 资 产 负 债 表 和 营 业 损 益 表 的 核 证 副 本 , 并

  • 须 提 交 利 得 税 计 算 表 , 以 显 示 你 如 何 计 算 应 评 税 利 润 / ( 经 调 整 亏 损 ) 。

4. 如 想 知 道 填 写 B.I.R. 表 格 第 60 号 其 他 部 分 的 资 料 , 以 及 有 关 填 交 B.I.R. 表 格 第 6 0 号 的 其 他 事 宜 , 请 参 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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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伙 业 务 ─ 如 何 填 写 B.I.R. 表 格 第 52 号

1. 如 业 务 非 由 你 全 资 全 年 拥 有 , 你 不 应 将 此 业 务 的 资 料 填 报 在 B.I.R. 表 格 第 60 号 的 第 5 部 。 你 应 将 此 业 务 的 资 料 填 报 在 本 局 另 行 发 出 的 利 得 税 报 税 表 ( B.I.R. 表 格 第 52 号 ) 。

2. 如 何 填 写 B.I.R. 表 格 第 52 号

请 参 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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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 资 转 为 合 伙 业 务 或 合 伙 转 为 独 资 业 务

在 税 务 上 ,
1.本 局 不 会 把 你 的 业 务 作 停 业 处 理 ;

2.独 资 业 务 和 合 伙 业 务 两 者 将 被 当 作 是 同 一 业 务 ;

3.你 应 该 把 股 权 的 变 动 通 知 商 业 登 记 署 , 本 局 在 收 到 通 知 后 ,

  • 如 在 年 度 内 由 独 资 转 为 合 伙 业 务 ( 有 股 东 加 入 ) ,
    会 在 股 权 变 动 年 度 以 及 随 后 年 度 , 以 合 伙 业 务 的 名 义 发 出 利 得 税 报 税 表 ( B.I.R. 表 格 第 52 号 ) 。

  • 如 在 年 度 内 由 合 伙 转 为 独 资 业 务 ( 所 有 其 他 股 东 退 出 ) ,
    会 在 股 权 变 动 年 度 以 合 伙 业 务 的 名 义 发 出 最 后 一 份 利 得 税 报 税 表 ( B.I.R. 表 格 第 52 号 ) , 而 利 得 税 报 税 表 亦 将 在 下 一 年 度 停 发 。

4. 你 不 应 将 股 权 变 动 年 度 的 任 何 利 润 填 报 在 你 的 B.I.R. 表 格 第 60 号 的 第 5 部 。

5. 而 属 于 股 权 变 动 年 度 的 全 年 全 部 利 润 都 应 填 报 在 该 年 以 合 伙 业 务 名 义 发 出 的 B.I.R. 表 格 第 52 号 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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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业 / 结 业

1. 如 你 在 2007/08 年 度 期 间 开 始 经 营 业 务
  • 如 业 务 首 份 帐 目 于 2008 年 3 月 31 日 后 才 结 算 , 你 在 2007/08 年 度 可 能 没 有 应 评 税 利 润 。
例 子 你 的 业 务 在 2007年 10 月 1 日 开 始 营 业 , 而 你 业 务 的 第 一 份 帐 目 的 结 帐 日 期 为 2008年 6 月 3 0 日 。

2007/08 年 度 的 评 税 基 期 是 指 至 2008 年 3 月 31 日 为 止 的 一 年 。 在 此 年 度 内 你 没 有 拟 备 任 何 帐 目 , 因 此 亦 无 应 评 税 利 润 。


  • 如 你 业 务 的 第 一 份 帐 目 在 2008 年 3 月 31 日 或 该 日 之 前 结 算 , 而 帐 面 上 又 呈 现 利 润 , 你 便 可 能 需 要 缴 纳 利 得 税 或 暂 缴 利 得 税 。 此 外 , 你 应 留 意 是 否 须 就 应 课 税 事 项 通 知 本 局 , 详 情 请 参 阅 就 应 课 税 事 项 通 知 本 局

2. 如 你 在 2007/08 年 度 期 间 停 止 经 营 业 务
  • 你 必 须 在 结 束 业 务 的 一 个 月 内 写 信 通 知 本 局 。
例 子 你 在 2008 年 4 月 20 日 结 束 业 务 。

你 需 在 2008 年 5 月 19 日 前 写 信 通 知 本 局 。


  • 你 亦 须 拟 备 一 份 由 上 次 结 算 日 期 至 结 束 业 务 当 日 为 止 的 帐 目 , 并 在 2007/08 年 度 报 税 表 内 申 报 应 评 税 利 润 / ( 经 调 整 亏 损 ) 。
例 子 你 在 2008 年 2 月 28 日 结 束 业 务 , 而 你 上 次 在 2006年 12 月 3 1 结 帐 。

你 须 为 该 业 务 拟 备 最 后 一 份 帐 目 , 此 份 帐 目 所 覆 盖 的 期 间 应 为 2007 年 1 月 1 日 至 2008 年 2 月 28 日 。 把 计 算 出 的 应 评 税 利 润 / ( 经 调 整 亏 损 ) 申 报 在 2007/08 年 度 的 报 税 表 内 , 并 保 留 所 有 业 务 记 录 及 有 关 收 入 和 支 出 的 单 据 最 少 7 年 。

 
  • 你 须 在 雇 员 离 职 前 1 个 月 提 交 I.R. 表 格 第 56F 号 。 详 情 请 参 阅 雇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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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 故 人 士 / 破 产 人 士 的 业 务

1.已 故 人 士 的 业 务
例 子 东 主 陈 大 文 已 报 税 多 年 , 他 在 2007/08 年 度 期 间 去 世 。
  • 陈 大 文 的 独 资 业 务 会 当 作 在 他 去 世 当 日 结 业 。

  • 遗 嘱 执 行 人 须 拟 备 由 上 次 业 务 结 算 日 期 至 陈 大 文 去 世 当 日 的 帐 目 , 并 须 在 2007/08 年 度 B.I.R. 表 格 第 60 号 内 填 报 应 评 税 利 润 / ( 经 调 整 亏 损 ) 。

  • 遗 嘱 执 行 人 须 保 留 有 关 业 务 记 录 和 单 据 最 少 7 年 。

  • 若 有 继 承 人 在 陈 大 文 死 后 接 办 业 务 , 本 局 会 将 该 继 承 人 当 作 一 位 经 营 一 家 同 名 业 务 的 新 东 主 , 而 继 承 人 亦 应 尽 快 为 新 业 务 申 领 商 业 登 记 证 。


2.破 产 人 士 的 业 务
例 子 东 主 张 美 丽 在 2007/08 年 度 期 间 申 请 了 破 产 。
  • 直 至 业 务 结 束 或 出 售 前 , 张 美 丽 仍 须 在 她 自 己 的 B.I.R. 表 格 第 60 号 内 填 报 她 从 经 营 独 资 业 务 所 得 到 的 应 评 税 利 润 / ( 经 调 整 亏 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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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 重要告示 | 私隐政策 修订日期: 2008 年 10 月 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