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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务 资 料 : 个 别 人 士 : : 薪 俸 税 ─ 雇 员 须 知
 
薪 俸 税 ─ 雇 员 须 知
我 须 履 行 什 么 税 务 责 任
我 的 入 息 须 课 薪 俸 税 或 是 可 豁 免 征 税
董 事
雇 员
中 港 两 地 跨 境 工 作 的 香 港 居 民
来 港 工 作 人 士
应 在 那 份 报 税 表 填 报 入 息 及 怎 样 填 报
怎 样 计 算 薪 俸 税
夫 妇 应 分 开 评 税 或 是 合 并 评 税
什 么 收 入 须 课 税
什 么 收 入 不 须 课 税
我 可 申 索 那 些 扣 除 及 免 税 额
须 否 保 留 及 提 交 扣 除 项 目 的 证 明 文 件
如 不 同 意 评 税 或 希 望 缓 缴 暂 缴 税 , 我 应 该 怎 样 做
相 关 资 料 及 小 册 子

我 须 履 行 什 么 税 务 责 任


如 有 来 自 或 获 自 在 本 港 任 职 、 受 雇 或 退 休 金 的 入 息 , 你 须 要 :
(a) 填 写 及 提 交 个 别 人 士 报 税 表 ( B.I.R. 表 格 第 60 号) , 以 申 报 你 的 入 息 ;
(b) 除 非 已 收 到 税 务 局 发 出 的 报 税 表 , 否 则 应 通 知 税 务 局 你 须 课 税( 通 知 期 限 及 其 他 详 情 , 请 参 阅 就 应 课 税 事 项 通 知 税 务 局 );
(c) 离 开 香 港 前 1 个 月 通 知 税 务 局 ;
(d) 更 改 地 址 的 1 个 月 内 通 知 税 务 局 ;以 及
(e) 缴 付 你 的 税 款 。
注 意 (1) 如 你 为 自 己 工 作 , 而 不 是 以 雇 员 身 分 受 雇 , 你 会 被 当 作 是 自 雇 人 士 , 须 就 入 息 课 缴 利 得 税 。

(2) 如 你 收 到 税 务 局 发 出 的 报 税 表 , 必 须 于 注 明 的 限 期 内 提 交 已 填 妥 的 报 税 表 , 即 使 你 并 无 应 课 薪 俸 税 的 入 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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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的 入 息 须 课 薪 俸 税 或 是 可 豁 免 征 税


请 参 阅
  • 薪 俸 税 下 申 请 豁 免 全 部 或 部 分 入 息 征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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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 在 那 份 报 税 表 填 报 入 息 及 怎 样 填 报


    你 应 在 个 别 人 士 报 税 表 ( B.I.R. 表 格 第 6 0 号 ) 的 第 4 部 , 申 报 你 从 任 职 、 受 雇 及 退 休 金 取 得 的 入 息 。 怎 样 填 报 , 请 参 阅 填 写 及 提 交 个 别 人 士 报 税 表 ( B.I.R. 表 格 第 6 0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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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 样 计 算 薪 俸 税


    1. 薪 俸 税 额 是 按 你 在 该 课 税 年 度 的 应 课 税 入 息 实 额 以 累 进 税 率 计 算 ; 或 以 入 息 净 额 以 标 准 税 率 计 算 , 两 者 取 较 低 的 税 款 额 征 收 。

    • 应 课 税 入 息 实 额 = 入 息 总 额 - 扣 除 总 额 - 免 税 额 总 额
    • 入 息 净 额 = 入 息 总 额 - 扣 除 总 额

    2. 课 税 年 度 是 指 每 年 的 4 月 1 日 至 翌 年 的 3 月 3 1 日 。

    3. 每 年 度 的 暂 缴 薪 俸 税 是 根 据 上 年 度 的 入 息 减 去 扣 减 项 目 ( 和 免 税 额 ) 来 评 定 。

    4. 你 可 使 用 税 务 局 的 计 算 薪 俸 税 软 件 , 计 算 你 应 缴 的 薪 俸 税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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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 妇 应 分 开 评 税 或 是 合 并 评 税


    在 薪 俸 税 下 , 丈 夫 与 妻 子 会 被 当 作 独 立 的 个 别 人 士 分 开 评 税 。 如 夫 妇 其 中 一 方 的 入 息 少 于 他 / 她 应 得 的 免 税 额 , 选 择 合 并 评 税 应 对 这 对 夫 妇 有 利 。他 们 的 入 息 和 免 税 额 都 会 合 计 。 评 税 主 任 会 从 他 们 的 入 息 总 额 中 扣 减 已 婚 人 士 免 税 额 。 因 此 采 用 合 并 评 税 方 法 计 算 , 须 纳 税 的 一 方 便 可 少 付 税 款 。

    如 夫 妇 二 人 合 并 评 税 所 须 缴 纳 的 薪 俸 税 比 各 自 分 开 评 税 为 少 , 你 和 配 偶 可 各 自 在 报 税 表 中 选 择 合 并 评 税 ( 在 B.I.R. 表 格 第 6 0 号 第 4 . 4 部 作 出 选 择 , 并 在 第 9 部 一 同 签 署 ) 。 即 使 合 并 评 税 并 不 能 为 你 们 减 省 税 款 , 评 税 主 任 会 自 动 在 你 夫 妇 二 人 各 自 的 档 案 , 分 别 向 你 们 发 出 评 税 税 单 。 不 过 , 选 择 和 取 消 选 择 合 并 评 税 均 有 期 限 。 如 你 曾 就 某 一 课 税 年 度 取 消 选 择 合 并 评 税 , 你 便 不 可 以 就 该 年 度 再 次 选 择 合 并 评 税 。

    如 你 的 配 偶 没 有 应 课 薪 俸 税 入 息 , 你 可 获 已 婚 人 士 免 税 额 , 你 们 无 须 选 择 合 并 评 税 。

    如 需 进 一 步 资 料 , 请 参 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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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 么 收 入 须 课 税

    1. 须 课 税 的 入 息 包 括 :

    (a) 薪 金 / 工 资 、 董 事 酬 金

    这 些 入 息 是 指 扣 除 雇 员 的 强 制 性 公 积 金 计 划 / 认 可 职 业 退 休 计 划 供 款 前 的 收 入 。


    (b) 佣 金 ( 包 括 「 店 佣 」 ) 、 花 红 、 约 满 酬 金 、 代 替 假 期 的 工 资

    一 般 而 言 , 除 了 代 通 知 金 、 工 伤 意 外 赔 偿 和 法 例 订 明 不 须 课 缴 薪 俸 税 的 收 入 等 少 数 项 目 , 因 并 非 入 息 而 无 须 当 入 息 计 税 之 外 , 所 有 由 雇 主 根 据 雇 佣 合 约 支 付 给 雇 员 的 款 项 和 雇 主 自 愿 超 付 的 款 项 , 均 须 课 缴 薪 俸 税 , 不 论 该 笔 款 项 是 在 任 职 期 间 、 入 职 前 或 离 职 后 支 付 的 。


    (c) 津 贴 、 额 外 赏 赐 或 附 带 利 益

    包 括 膳 食 、 交 通 、 房 屋 及 生 活 费 方 面 的 现 金 津 贴 或 教 育 费 福 利 ( 即 雇 主 就 你 子 女 的 教 育 直 接 或 间 接 支 付 与 教 育 机 构 的 款 项 ) 等 。 如 需 进 一 步 资 料 , 请 参 阅



    (d) 任 何 人 士 给 予 的 小 费

    例 如 : 由 餐 厅 顾 客 给 予 服 务 员 的 小 费 、 导 游 小 费 。


    (e) 雇 主 代 雇 员 支 付 的 薪 俸 税

    (f) 获 提 供 居 所 的 「 租 值 」

    「 租 值 」 的 计 算 方 法 , 一 般 是 将 雇 主 给 予 的 入 息 减 去 支 出 和 开 支 ( 但 不 会 减 去 个 人 进 修 开 支 ) , 然 后 乘 以 百 分 之 十 。 如 需 进 一 步 资 料 , 请 参 阅



    (g) 在 股 份 认 购 权 利 益 及 股 份 奖 赏

    请 参 阅



    (h) 补 发 薪 金 、约 满 酬 金 、 延 付 薪 酬 及 补 发 欠 薪 ( 包 括 将 款 项 摊 分 及 拨 回 至 有 关 课 税 年 度 课 税 )

    (i) 离 职 时 收 取 的 款 项 及 从 退 休 计 划 收 取 的 款 项

    请 参 阅



      (j) 退 休 金

    2. 亦 可 参 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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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 么 收 入 不 须 课 税


    你 无 须 在 报 税 表 填 报 以 下 入 息 :


    1. 代 通 知 金

    2. 陪 审 员 获 发 的 津 贴

    3. 遣 散 费 及 长 期 服 务 金

    终 止 服 务 时 , 根 据 《 雇 佣 条 例 》 的 规 定 而 收 得 的 遣 散 费 或 长 期 服 务 金 , 不 须 课 税 。 不 过, 如 你 已 获 发 整 笔 酬 金 或 从 退 休 计 划 收 取 款 项 , 你 可 获 的 遣 散 费 / 长 期 服 务 金 是 扣 除 已 付 酬 金 及 退 休 计 划 利 益 后 的 款 额 。 在 报 税 时 , 你 无 须 申 报 已 作 出 扣 除 后 的款 额 , 但 这 项 宽 免 并 不 适 用 于 用 以 抵 销 遣 散 费 / 长 期 服 务 金 的 酬 金 及 退 休 款 项 利 益 。 你 须 如 常 申 报 整 笔 酬 金 及 退 休 计 划 利 益 。 详 情 请 参 阅 离 职 时 收 取 的 款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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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 可 申 索 那 些 扣 除 及 免 税 额


    你 可 申 索 下 列 的 扣 除 项 目 及 免 税 额 :

    1. 完 全 、 纯 粹 及 必 须 为 产 生 该 评 税 入 息 而 招 致 的 所 有 支 出 及 开 支 。 但 属 家 庭 性 质 或 私 人 性 质 的 开 支 、 以 及 资 本 开 支 , 则 不 能 扣 除 。 如 需 进 一 步 资 料 , 请 参 阅

    2. 机 械 或 工 业 装 置 的 资 本 开 支 而 计 算 的 折 旧 免 税 额 , 而 该 等 机 械 或 工 业 装 置 的 使 用 对 产 生 该 入 息 是 必 要 的 。

    3. 在 有 关 年 度 内 支 付 的 认 可 慈 善 捐 款

    4. 由 对 上 各 年 度 结 转 入 该 年 度 的 亏 损

    5. 在 有 关 年 度 内 支 付 的 个 人 进 修 开 支

    6. 在 有 关 年 度 内 支 付 的 长 者 住 宿 照 顾 开 支

    7. 在 有 关 年 度 内 支 付 的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8. 强 制 性 公 积 金 计 划 或 认 可 职 业 退 休 计 划 供 款

    9. 基 本 免 税 额 及 其 他 免 税 额 , 但 须 符 合 法 例 订 明 的 条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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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须 否 保 留 及 提 交 扣 除 项 目 的 证 明 文 件


    递 交 个 别 人 士 报 税 表 ( B.I.R. 表 格 第 60 号 ) 时 , 你 无 须 提 交 证 明 文 件 , 但 为 了 确 定 你 可 申 索 有 关 扣 除 及 核 对 可 扣 除 的 款 额 , 你 必 须 保 留 证 明 文 件 7 年 , 以 便 日 后 在 有 需 要 时 提 交 税 务 局 查 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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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 不 同 意 评 税 或 希 望 缓 缴 暂 缴 税 , 我 应 该 怎 样 做


    请 参 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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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 关 资 料 及 小 册 子


    请 参 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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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 | 重要告示 | 私隐政策 修订日期: 2008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