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遣 散 费 及 长 期 服 务 金
终 止 服 务 时 , 根 据 《 雇 佣 条 例 》 的 规 定 而 收 得 的 遣 散 费 或 长 期 服 务 金 , 不 须 课 税 。 不 过, 如 你 已 获 发 整 笔 酬 金 或 从 退 休 计 划 收 取 款 项 , 你 可 获 的 遣 散 费 / 长 期 服 务 金 是 扣 除 已 付 酬 金 及 退 休 计 划 利 益 后 的 款 额 。 在 报 税 时 , 你 无 须 申 报 已 作 出 扣 除 后 的款 额 , 但 这 项 宽 免 并 不 适 用 于 用 以 抵 销 遣 散 费 / 长 期 服 务 金 的 酬 金 及 退 休 款 项 利 益 。 你 须 如 常 申 报 整 笔 酬 金 及 退 休 计 划 利 益 。 详 情 请 参 阅 离 职 时 收 取 的 款 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