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品牌形象
香港政府一站通 English 搜寻 搜寻 网页指南 联络我们
主页
最新消息
关于本局
刊物及新闻公报
公开资料
政策
税务资料 - 个别人士/公司业务
税务资料 - 其他
公用表格及小册子
电子服务
招标公告
常见问题
联络我们
相关网址
税 务 资 料 : 物 业 税 ─ 业 主 须 知

物 业 税 ─ 业 主 须 知
  我 须 履 行 什 么 税 务 责 任
  应 在 那 份 报 税 表 填 报 租 金 收 入 及 怎 样 填 报
  怎 样 计 算 物 业 税
  何 谓 出 租 收 入
  我 可 申 索 那 些 扣 除 项 目
  选 择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可 否 减 少 我 的 税 款
  如 物 业 是 自 用 作 商 业 用 途 , 可 否 获 得 税 务 宽 减
  如 不 同 意 评 税 , 我 应 该 怎 样 做
  如 大 厦 的 公 用 地 方 作 出 租 用 途 , 个 别 业 主 有 何 税 务 责 任
  小 册 子 和 有 关 的 公 用 表格



我 须 履 行 什 么 税 务 责 任


1. 如 你 有 将 本 港 物 业 出 租 而 收 取 租 金 , 你 须 要 :

(a)
保 存 租 务 记 录 ( 例 如 :租 约 、租 单 副 本 、缴 付 差 饷 的 收 据 、有 关 修 改 租 约 及 追 讨 欠 租 的 文 件 等 ) 最 少 7 年 ;
(b)填 写 及 提 交 报 税 表 , 以 申 报 租 金 收 入 ;
(c)
书 面 通 知 本 局 你 须 课 税 (除 非 已 收 到 本 局 发 出 的 报 税 表) 。 通 知 期 限 及 其 他 详 情 , 请 参 阅 就 应 课 税 事 项 通 知 本 局 ,亦 可 参 考 示 例
(d) 在 出 售 业 权 的 1 个 月 内 通 知 本 局 ;
(e) 更 改 地 址 的 1 个 月 内 通 知 本 局 ; 及
(f) 缴 付 你 的 税 款

2. 如 收 到 本 局 发 出 的 报 税 表 , 你 必 须 于 注 明 的 限 期 内 提 交 已 填 妥 的 报 税 表 , 即 使 你 没 有 从 出 租 物 业 收 取 任 何 租 金 收 入 。

返回页首

应 在 那 份 报 税 表 填 报 租 金 收 入 及 怎 样 填 报


1. 物 业 税 报 税 表 ─ 由 个 别 人 士 联 权 或 分 权 拥 有 的 物 业 ( B.I.R. 表 格 第 5 7 号 )

你 应 在 B.I.R. 表 格 第 5 7 号 内 , 填 报 从 联 权 或 分 权 拥 有 的 物 业 所 收 得 的 租 金 收 入 。 [怎 样 填 报 , 请 参 阅 填 写 及 提 交 物 业 税 报 税 表 ]


2. 物 业 税 报 税 表 ─ 法 团 及 团 体 ( B.I.R. 表 格 第 5 8 号 )

你 应 在 B.I.R.表 格 第 5 8 号 内 , 填 报 由 法 团 或 团 体 拥 有 的 物 业 所 收 得 的 租 金 收 入 。 [怎 样 填 报 , 请 参 阅 填 写 及 提 交 物 业 税 报 税 表 ]


3.

个 别 人 士 报 税 表 ( B.I.R. 表 格 第 6 0 号 )

你 应 在 个 别 人 士 报 税 表 ( B.I.R. 表 格 第 6 0 号 ) 的 第 3 部 , 填 报 所 有 由 你 全 权 拥 有 的 物 业 所 收 得 的 租 金 收 入 。[怎 样 填 报 , 请 参 阅 填 写 及 提 交 个 别 人 士 报 税 表 ( B.I.R. 表 格 第 60 号 ) ]
 
如 你 是 遗 嘱 执 行 人 , 你 须 在 以 你 作 为 遗 嘱 执 行 人 之 身 份 而 发 给 你 的 报 税 表 ( 而 不 是 在 你 的 报 税 表 )内, 申 报 由 死 者 拥 有 物 业 的 收 入 [怎 样 填 报 , 请 参 阅 这 里 ] 。

 

返回页首


怎 样 计 算 物 业 税

 
物 业 税 是 按 物 业 在 该 课 税 年 度 内 的 出 租 收 入 ,依 下 列 算 式 所 得 的 应 评 税 净 值 , 以 标 准 税 率 计 税 。

[ 请 注 意 : 课 税 年 度 是 指 每 年 的 4 月 1 日 至 翌 年 的 3 月 31 日 ]

(A)

  出 租 收 入
(B) 减 : 不 能 追 回 的 租 金
(C)   (A - B)
(D) 减 : 业 主 缴 付 的 差 饷
(E)   (C - D)
(F) 减 : 法 定 的 修 葺 及 支 出 方 面 的 免 税 额 (E x 20%)
    应 评 税 净 值 (E - F)
     
  如 需 进 一 步 资 料 , 请 参 阅
  我 要 缴 交 多 少 物 业 税 ?
返回页首

何 谓 出 租 收 入


出 租 收 入 包 括 :
  • 已 收 或 应 收 的 租 金 总 额 ;

  • 为 楼 宇 使 用 权 而 支 付 的 许 可 证 费 用 ;

  • 向 业 主 支 付 的 服 务 费 、 管 理 费 ;

  • 由 住 客 支 付 的 业 主 开 支 , 如 修 理 费 及 物 业 税 等 ;

  • 曾 作 不 能 追 回 租 金 扣 除 而 现 已 收 回 的 款 额 ; 及

  • 租 约 顶 手 费

返回页首


我 可 申 索 的 扣 除 项 目
   
1. 你 可 申 请 减 免 的 扣 除 项 目 如 下 :
     
  (a) 业 主 缴 付 的 差 饷
       
    只 有 由 你 同 意 缴 付 及 已 支 付 的 差 饷 才 可 扣 减 。
    注 意 在 物 业 税 下 , 地 租 ( 与 差 饷 在 同 一 「 征 收 差 饷 及 / 或 地 租 通 知 书 」 内 征 收 ) 是 不 可 扣 减 的 。 请 确 保 在 申 请 扣 除 差 饷 时 , 没 有 包 括 地 租 , 以 免 填 报 不 确 。
     
  (b) 不 能 追 回 的 租 金
     
    只 有 在 有 关 年 度 内 确 定 为 无 法 追 回 的 租 金 才 可 扣 减 。
    请 注 意

在 收 回 「 不 能 追 回 的 租 金 」 时 , 你 须 把 该 笔 款 项 当 作 收 回 年 度 的 出 租 收 入 , 并 在 该 年 度 的 报 税 表 内 申 报 。

     
2. 法 定 的 修 葺 及 支 出 方 面 的 免 税 额
     
  物 业 的 修 葺 费 用 每 年 不 同 。 新 落 成 的 物 业 所 须 的 修 葺 费 用 并 不 多 , 至 于 楼 龄 较 高 的 物 业 , 业 主 须 支 付 的 维 修 费 用 ( 如 大 厦 外 墙 修 葺 费 用 ) , 亦 相 对 比 较 高 。
     
  为 简 化 评 税 的 计 算 , 所 有 业 主 均 可 自 动 得 到 减 去 扣 减 差 饷 及 不 能 追 回 的 租 金 后 的 出 租 收 入 余 额 的 两 成 作 为 法 定 的 修 葺 及 支 出 方 面 的 免 税 额。
     
  业 主 无 须 告 知 评 税 主 任 每 年 实 际 支 出 的 物 业 修 葺 费 用 。 当 评 核 物 业 税 时 , 评 税 主 任 亦 不 会 要 求 业 主 提 供 实 际 支 出 的 证 明 。
     
  该 两 成 的 法 定 免 税 额 已 包 括 所 有 开 支 , 业 主 不 能 再 申 索 扣 减 其 他 实 际 支 出 , 如 地 租 、 楼 宇 装 修 费 、 收 租 费 、 大 厦 管 理 费 、 保 险 费 用 及 按 揭 贷 款 利 息 。
     
   

( 请 注 意 : 有 资 格 ( 请 按 这 裹 ) 并 已 选 择 以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方 法 计 税 的 业 主 , 可 在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下 , 申 索 扣 减 他 为 购 买 物 业 而 支 付 的 按 揭 贷 款 利 息 。 )

[ 请 参 阅 示 例 ]

 

返回页首


选 择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可 否 减 少 我 的 税 款


请 参 阅


请 按 这 里 参 看 不 适 宜 选 择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的 示 例 。

你 亦 可 使 用 本 局 的 软 件 计 算 应 缴 税 款,以 得 知 选 择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会 否 对 你 有 利 。

返回页首


如 物 业 是 自 用 作 商 业 用 途 , 可 否 获 得 税 务 宽 减

 
如 来 自 应 课 税 物 业 的 收 入 , 已 包 括 在 你 所 得 的 利 润 内 评 定 利 得 税 , 或 物 业 由 业 主 自 用 作 业 务 用 途 , 则 已 缴 付 的 物 业 税 可 从 已 评 定 的 利 得 税 内 扣 除 。

在 本 港 经 营 行 业 、 专 业 或 商 业 的 法 团 , 则 可 以 书 面 向 本 局 申 请 豁 免 缴 付 可 抵 销 利 得 税 的 物 业 税 。

返回页首


如 不 同 意 评 税 , 我 应 该 怎 样 做


请 参 阅


返回页首


如 大 厦 的 公 用 地 方 作 出 租 用 途 , 个 别 业 主 有 何 税 务 责 任


大 厦 的 公 用 地 方 ( 例 如 大 厦 的 侧 铺 、 车 位 、 外 墙 、 天 台 等 ) , 一 般 属 于 大 厦 各 业 主 共 同 拥 有 。 如 任 何 公 用 地 方 被 租 出 , 所 收 租 金 须 课 缴 物 业 税 。 业 主 有 责 任 申 报 出 租 收 入 和 缴 税 。 如 业 主 未 有 收 到 有 关 出 租 公 用 地 方 的 物 业 税 报 税 表 , 须 书 面 通 知 本 局

然 而 , 如 大 厦 业 主 已 成 立 业 主 立 案 法 团 , 按 《 建 筑 物 管 理 条 例 》 第 1 6 条 规 定 , 业 主 所 具 有 的 与 建 筑 物 公 用 部 分 有 关 的 权 力 和 职 责 , 须 由 业 主 立 案 法 团 行 使 及 执 行 。 因 此 , 业 主 立 案 法 团 须 代 表 大 厦 所 有 业 主 申 报 收 入 和 缴 税 。

返回页首


相 关 资 料 及 小 册 子


请 参 阅

返回页首

 

2003 | 重要告示 | 私隐政策 修订日期: 2008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