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 务 资 料
: 反 对 及 上 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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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 对 及 上 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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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 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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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出 反 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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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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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电 子 方 式 递 交 反 对 通 知 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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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 税 / 暂 缓 缴 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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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 理 反 对 个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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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 税 务 上 诉 委 员 会 上
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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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务 上 诉 委 员 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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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出 上 诉 的 期 限 及 须 提 供 的 文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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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 讯 过 程 及 结 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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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 法 庭 上 诉 |
反 对
提 出 反 对
纳 税 人 在 收 到 评 税 通 知 书 时 , 应 小 心 核 对
各 项 评 定 的 入 息 、利 润 、免 税 额 及 获 扣 减 的 项 目, 并 留 意 加 附 的 「评 税 主 任 附
注 」,以 了 解 评 税 的 基 准 及 申 索 免 税 额 或 扣 减 不 获 批 准 的 原 因。
如 对 评 税 感 到 不 满 , 可 以 书 面 清 楚 确 实 说
明 反 对 的 理 由 。本 局 设 有 IR831
号 表 格 , 适 用 于 反 对 / 申 请 修 订 评 税 。 你 只 须 填 妥 表 格 有 关 部 份 , 签 署 后
邮 寄 或 传 真 交 回 本 局 。
如 反 对 是 针 对 因 未 有 提 交 报 税 表 而 发
出 的 估 计 评 税 , 则 在 提 交 反 对 通 知 书 时 亦 须 一 并 提 交 填 妥 的 报 税 表 及 帐 目
( 如 后 者 适 用 )。
期 限
纳 税 人 必 须 于 评 税 通 知 书 发 出 日 期 后 1
个 月 内 把 反 对 通 知 书 送 交 本 局 。 如 纳 税 人 已 申 请 以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方 式 评 税
, 根 据 这 课 税 方 式 所 发 出 的 评 税 通 知 书 , 不 会 延 长 先 前 已 发 出 的 物 业 税 、
利 得 税 或 薪 俸 税 评 税 的 反 对 期 限 。
如 税 务 局 局 长 接 纳 纳 税 人 是 因 不 在 香 港
、 疾 病 或 其 他 合 理 因 由 而 未 能 在 指 定 期 限 内 发 出 反 对 通 知 书 , 才 会 考 虑 接
受 逾 期 提 交 的 反 对 通 知 书 。
纳 税 人 如 逾 期 提 交 反 对 , 请 于 反 对 通 知
书 或 IR831 表 格 内 , 提 供 未 能 在 评 税 通 知 书 发 出 日 起 计 1 个 月 内 提 交 反 对
通 知 书 的 原 因 , 供 本 局 考 虑 。
以 电 子 方 式 递 交 反 对 通 知 书
本 局 亦 接 受 以 电 子 方 式(例 如 通 过 互 联 网
电 子 邮 件 )所 提 交 的 反 对 通 知 书 。若 以 电 子 方 式 向 政 府 递 交 政 府 表 格 , 必 须
利 用 「 政 府 电 子 表 格 」 ( 以 软 件 形 式 提 供 ) 以 产 生 有 关 电 子 记 录 , 并 作 出
数 码 签 署 ( 如 有 规 定 ) 。
有 关 电 子 递 交 的 规 格 、 方 式 及 程 序 的 详
情,请 浏 览 本 局 的 提 交 电 子 资 讯 网
页。
缴 税 / 暂 缓 缴 税
纳 税 人 即 使 作 出 反 对 通 知 或 上 诉 通 知 ,
仍 须 在 评 税 通 知 书 所 指 明 的 日 期 或 之 前 缴 付 税 款 , 除 非 税 务 局 局 长 命 令 在
等 候 该 项 反 对 或 上 诉 的 结 果 时 可 缓 缴 整 笔 税 款 或 其 部 分 。
请 参 阅 : 缴 付 所 争 议 的
税 款 及 获 缓 缴 税 款 的 利 息
处 理 反 对 个 案
税 务 局 局 长 不 可 能 从 接 获 反 对 那 时 起 ,
亲 自 处 理 每 一 宗 反 对 个 案 。 初 期 阶 段 必 须 转 授 予 助 理 局 长 , 再 由 他 们 转 授
予 评 税 主 任 处 理 。 在 许 多 情 况 下 , 局 长 可 能 需 要 进 一 步 的 资 料 或 事 实 根 据
, 才 能 就 反 对 作 出 决 定 。 经 考 虑 新 的 和 进 一 步 的 资 料 后 , 评 税 主 任 可 能 会
修 订 评 税 或 向 纳 税 人 发 出 修 订 评 税 建 议 。 如 就 反 对 评 税 个 案 未 能 达 成 协 议 , 该 反
对 通 知 书 将 转 交 局 长 作 出 决 定 。 局 长 会 考 虑 确 认 、 减 少 、 增 加 或 取 消 评 税
, 并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将 决 定 连 同 理 由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纳 税 人 。
向 税 务 上 诉 委 员 会 上 诉
税 务 上 诉 委 员
会
税 务 上 诉 委 员 会 是 一 个 独 立 的 裁 决 机 构。
法 例 规 定 , 委 员 会 须 由 一 名 主 席 、 十 名 副 主 席 及 不 超 过 150 名 的 其 他 成 员
组 成 , 主 席 及 副 主 席 须 为 曾 受 法 律 训 练 及 具 有 法 律 经 验 的 人 士 , 而 所 有 成
员 均 须 由 行 政 长 官 委 任 。
提 出 上 诉 的 期 限 及 须 提 供 的 文 件
纳 税 人 可 就 税 务 局 局 长 的 决 定
向 税 务
上 诉 委 员 会 提 出 上 诉 。 上 诉 应 在 税 务 局 局 长 发 出 书 面 决 定 后
1 个 月 内 , 以 书 面 向
税 务 上 诉 委 员 会 书 记 提 出 , 同 时 应 一 并 提 交 局 长 的 书 面 决 定 副 本 ( 包
括 决 定 所 依 据 的 理 由 、 事 实 陈 述 书 和 所 有 附 录 ) 。 上 诉 亦 应 包 括 一 份 上 诉
理 由 陈 述 书 。 同 时 , 上 诉 人 亦 必 须 向 局 长 送 达 一 份 上 诉 通 知 书 及 上 诉 理 由
陈 述 书 的 副 本 。
纳 税 人 可 就 税 务 局 根 据 税 务 条
例 第 82A 条 向 他 作 出 补 加 税 评 税 ( 即 罚 款 ) 提 出 上 诉 。 上 诉 应 在
补 加 税 评 税 通 知 书 发 给 他 后 1 个 月 内 , 以 书 面 向 税
务 上 诉 委 员 会 书 记 提 出 。 同 时 , 上 诉 人 亦 必 须 向 局 长 送 达 一 份 上 诉 通
知 书 及 上 诉 理 由 陈 述 书 的 副 本 。 有 关 上 诉 通 知 书 必 须 附 有 以 下 资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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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
评 税 通 知 书 副 本 一 份 ; |
| (ii) |
就 该 项 评 税 提 出 上 诉 的 理 由 的 陈 述 ; |
| (iii) |
根 据 第 82A(4) 条 发 出 的 拟 评 定 补 加 税 通 知 书 的 副 本 一 份
( 如 有 的 话 ) ;及 |
| (iv) |
根 据 第 82A(4) 条 作 出 的 任 何 书 面 申 述 的 副 本 一 份 。 |
如 税 务 上 诉 委 员 会 接 纳 上 诉 人 是 由 于 疾 病 、 不 在 香 港 或 其 他 合 理 因 由 而 未 能
于 1 个 月 上 诉 期 限 内 提 出 , 可 考 虑 将 上 诉 限 期 延 长 。
聆 讯 过 程 及 结 果
所 有 上 诉 均 闭 门 聆 讯 , 但 亦 可 以 不 透
露 上 诉 人 身 分 的 方 式 正 式 公 布 聆 讯 结 果 。 证 明 上 诉 所 针 对 的 评 税 额 过 多 或
不 正 确 的 举 证 责 任 , 须 由 上 诉 人 承 担 。 未 能 履 行 这 项 责 任 可 导 致 上 诉 失 败
。
在 聆 讯 上 诉 后 , 委 员 会 可 确 认 、 减 少
、 增 加 或 取 消 上 诉 所 针 对 的 评 税 额 , 亦 可 将 案 件 连 同 委 员 会 的 意 见 发 回 局
长 处 理 。 如 委 员 会 没 有 减 少 或 取 消 评 税 , 上 诉 人 可 能 会 被 命 令 缴 付 一 笔 不
超 过 $5,000 的 款 项 , 作 为 委 员 会 的 讼 费 。
如 欲 进 一 步 了 解 税 务 上 诉 委 员 会,请 浏 览 税
务 上 诉 委 员 会 的 网 页 。
向 法 庭 上 诉
如 上 诉 人 或 税 务 局 局 长 任 何 一 方 不 同
意 税 务 上 诉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 可 申 请 要 求 委 员 会 就 某 法 律 问 题 呈 述 案 件 , 以
取 得 原 讼 法 庭 的 意 见 。 该 等 申 请 必 须 在 委 员 会 作 出 决 定 日 期 后 1 个 月 内 ,
以 书 面 连 同 费 用 $770 送 达 税 务 上 诉 委 员 会 书 记 。 在 上 诉 法 庭 许 可 下 , 上 诉
人 或 局 长 可 直 接 向 上 诉 法 庭 而 非 原 讼 法 庭 , 就 税 务 上 诉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提 出
上 诉 。 法 庭 如 认 为 适 当 , 可 作 出 包 括 缴 付 讼 费 的 命 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