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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务 资 料个 别 人 士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扣 除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扣 除
  所 须 符 合 资 格
  可 容 许 扣 除 额
  已 婚 人 士 可 得 的 扣 除
  有 关 扣 除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的 不 同 情 况
  撤 回 申 索
  其 他 须 知
  申 索 办 法
  所 需 证 明 文 件
  违 例 事 项 及 罚 则
  有 关 扣 除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的 问 题 及 答 案
  进 一 步 资 料
    税 务 条 例 释 义 及 执 行 指 引 第 35 号:居 所 贷 款 利 息


所 须 符 合 资 格

你 所 缴 付 的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 可 从 应 课 薪 俸 税 入 息 或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入 息 总 额 中 扣 除 。 按 标 准 税 率 缴 税 的 人 士 同 样 可 以 受 惠 。

申 索 扣 除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必 须 符 合 下 述 所 有 条 件 :

你 是 该 住 宅 的 业 主 ( 即 唯 一 拥 有 人 、 联 权 共 有 人 或 分 权 共 有 人 ) ;
该 住 宅 是 根 据 《 差 饷 条 例 》 作 个 别 评 估 应 课 差 饷 租 值 的 单 位 , 即 该 住 宅 必 须 在 香 港 境 内
该 住 宅 在 有 关 课 税 年 度 内 是 全 部 或 部 分 用 作 你 的 居 住 地 方
你 在 有 关 课 税 年 度 内 所 缴 付 的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的 有 关 贷 款 , 是 用 以 取 得 该 住 宅 ;
该 贷 款 是 以 该 住 宅 或 任 何 其 他 香 港 财 产 的 按 揭押 记 作 为 保 证 ; 以 及

贷 款 者 是 《 税 务 条 例 》 第 26E(9) 条 所 订 明 的 机 构 ,即 :

政 府,
财 务 机 构,
注 册 的 储 蓄 互 助 社,
领 有 牌 照 的 放 债 人,
香 港 房 屋 协 会,
你 的 雇 主,或
经 税 务 局 局 长 批 准 为 认 可 的 组 织 或 协 会 。

车 位

在 《 2004 年 税 务 (修 订) 条 例 》 于 2004 年 6 月 25 日 生 效 前 , 只 有 购 买 可 和 住 宅 一 起 根 据 《 差 饷 条 例 》 作 为 单 一 物 业 一 并 估 价 的 车 位 所 招 致 的 利 息 , 始 可 获 扣 除 。 此 限 制 已 于 上 述 修 订 条 例 撤 消 , 有 关 修 订 并 有 追 溯 效 力 至 1998/99 课 税 年 度 。 但 购 买 车 位 所 招 致 的 利 息 扣 除 仍 须 符 合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扣 除 的 其 他 准 则 。 此 外 , 购 买 的 车 位 须 为 拥 有 人 自 用 , 并 与 申 索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的 有 关 住 宅 位 于 相 同 的 发 展 物 业 内 , 而 纳 税 人 在 申 索 购 买 车 位 的 贷 款 利 息 时 , 亦 须 同 时 就 该 物 业 的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在 同 一 课 税 年 度 作 出 申 索 。

受 惠 于 上 述 修 订 条 例 的 纳 税 人 , 如 先 前 未 获 扣 除 于 1998/99 至 2003/04 课 税 年 度 内 支 付 上 述 提 及 购 买 车 位 所 招 致 的 利 息 , 可 申 请 申 索 有 关 利 息 扣 除 。 有 关 申 请 必 须 于 上 述 修 订 条 例 生 效 日 期 (2004 年 6 月 25 日 )后 的 12 个 月 内 或 有 关 课 税 年 度 完 结 后 的 6 年 内 提 出 , 两 者 以 较 迟 的 为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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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 容 许 扣 除 额

若 你 是 该 住 宅 的 唯 一 拥 有 人 ,可 扣 除 额 是 你 在 该 课 税 年 度 实 际 已 缴 付 的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 但 以 该 课 税 年 度 的 最 高 限 额 为 上 限 。可 扣 除 的 最 高 款 额 分 别 为 :
2002/03 $150,000
2003/04 及 以 后 的 课 税 年 度 $100,000
[参 看 情 况 1 。]

若 你 是 该 住 宅 的 联 权 共 有 人 或 分 权 共 有 人 , 有 关 的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须 视 为 由 各 联 权 共 有 人 以 人 数 按 比 例 缴 付, 或 视 为 由 各 分 权 共 有 人 以 所 占 拥 有 权 按 比 例 缴 付 , 而 你 所 得 的 扣 除 额 须 以 上 述 方 式 计 算 。 在 这 情 况 下 , 每 课 税 年 度 的 扣 除 额 上 限 亦 按 同 样 比 例 减 少 。[参 看 情 况 5 情 况 6 。]
 
若 你 的 住 宅 或 所 取 得 的 居 所 贷 款 部 分 用 作 其 他 用 途 , 在 计 算 其 扣 除 额 时 , 你 所 缴 付 的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须 按 比 例 减 少 。[参 看 情 况 7 情 况 8 。]
 
在 住 宅 未 用 作 居 住 地 方 前 ( 例 如 在 建 筑 期 内 ) 所 缴 付 的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不 可 扣 除 。 [参 看 情 况 2 。]
 
若 你 拥 有 多 于 一 个 居 住 地 方 , 你 只 可 以 就 你 主 要 居 住 地 方 申 索 扣 除 。 同 样 地 ,若 一 对 夫 妇 各 自 拥 有 一 所 住 宅 , 只 有 其 中 一 方 可 以 就 他 们 共 同 视 为 主 要 居 住 地 方 的 住 宅 申 索 扣 除 。
 
《2006 年 收 入 条 例 》于 2006 年 5 月 24 日 通 过 , 将 有 关 的 利 息 扣 除 期 限 延 长 3 年 至 为 期 10 年 , 最 高 可 扣 除 额 维 持 为 每 年 100,000元 , 并 追 溯 至 2005/06 课 税 年 度 生 效 。
   

每 位 人 士 可 享 有 10 个 课 税 年 度 ( 不 论 是 否 连 续 ) 的 扣 除 。 你 在 获 得 扣 除 后 , 税 务 局 局 长 会 发 出 通 知 , 列 明 所 余 容 许 扣 除 年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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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 婚 人 士 可 得 的 扣 除

有 以 下 四 种 情 况 :

夫 妇 分 开 计 算 薪 俸 税

一 般 来 说 , 夫 妇 的 应 课 薪 俸 税 入 息 是 以 分 开 评 税 方 式 计 算 的 。 他 们 须 各 自 在 其 报 税 表 内 申 索 其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扣 除 。[参 看 情 况 14 。]
 
夫 妇 合 并 计 算 薪 俸 税

若 夫 妇 均 有 应 课 薪 俸 税 入 息 , 而 其 中 一 方 的 入 息 低 于 其 可 容 许 扣 除 的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与 个 人 免 税 额 的 总 和 ( 即 免 缴 薪 俸 税 ) , 他 们 可 以 申 请 合 并 评 税 , 这 样 , 该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将 会 从 他 们 的 合 计 应 评 税 入 息 中 扣 除 。 [参 看 情 况 15 。]
 

按《 税 务 条 例 》 第 26F 条 提 名 配 偶 申 索 扣 除

若 夫 妇 任 何 一 方 是 有 关 住 宅 的 业 主 , 而 他 / 她 在 该 课 税 年 度 完 全 没 有 应 课 税 的 入 息 、 物 业 或 利 润 , 他 / 她 可 提 名 其 配 偶 申 索 扣 除 其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 提 名 必 须 逐 年 提 出,由 提 名 人 在 其 配 偶 的 个 别 人 士 报 税 表 上 签 署 以 示 同 意 。该 业 主 ( 而 非 实 际 获 给 予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扣 除 的 配 偶 ) 将 被 视 为 已 获 一 个 课 税 年 度 的 利 息 扣 除 。(「 没 有 应 课 税 利 润 」 包 括 营 业 亏 损 。)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扣 除 只 适 用 于 薪 俸 税 或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 假 若 其 中 一 方 ( 有 关 住 宅 的 业 主 ) 没 有 薪 俸 入 息 , 但 有 其 他 应 课 税 收 入 ( 如 租 金 收 入 或 业 务 收 入 ) , 则 夫 妇 必 须 选 择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 才 可 申 索 扣 除 其 中 一 方 的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 [ 参 看 情 况 17 。]

提 名 只 限 于 配 偶 。 例 如 父 亲 不 能 提 名 儿 子 申 索 其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若 夫 妇 选 择 以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方 式 评 税 , 夫 妇 任 何 一 方 所 缴 付 的 可 容 许 扣 除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 会 先 从 其 入 息 总 额 中 扣 除 。 未 完 全 扣 除 的 部 分 将 会 用 以 抵 销 其 配 偶 的 入 息 总 额 。 若 仍 有 余 额 , 该 余 额 是 不 可 以 结 转 入 未 来 的 课 税 年 度 用 以 抵 销 任 何 一 方 在 该 等 年 度 的 入 息 总 额 。 [参 看 情 况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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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关 扣 除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的 不 同 情 况

请 参 看 有 关 扣 除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的 不 同 情 况 下 的 18 种 不 同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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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 回 申 索

若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已 从 任 何 人 士 的 薪 俸 税 或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计 算 中 扣 除 , 有 关 撤 回 申 索 须 在 税 务 局 局 长 发 出 通 知 后 6 个 月 内 以 书 面 提 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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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须 知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的 转 拨 和 提 名 配 偶 申 索 只 适 用 于 已 婚 人 士 。
税 务 局 局 长 会 向 已 凭 本 身 的 资 格 获 得 利 息 扣 除 的 纳 税 人 , 或 曾 根 据 《 税 务 条 例 》 第 26F 条 提 名 配 偶 申 索 扣 除 的 人 士 发 出 通 知 , 告 知 他 可 享 有 该 项 扣 除 的 剩 余 年 数 。
任 何 人 士 的 应 评 税 入 息 如 少 于 他 的 个 人 免 税 额 ( 即 纵 使 没 有 获 利 息 扣 除 , 他 仍 毋 须 缴 税 ) ,而 他 所 缴 付 的 利 息 亦 没 有 转 拨 给 其 配 偶 , 则 他 将 不 会 被 视 为 已 获 利 息 扣 除 。 在 该 等 情 况 下 ,税 务 局 局 长 将 不 会 发 出 通 知 。[参 看 情 况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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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索 办 法

申 索 扣 除 可 在 有 关 课 税 年 度 的 个 别 人 士 报 税 表 (B.I.R. 表 格 第 60 号)内 提 出 。你 须 填 妥 第 7.1 及 7.3 部 , 如 涉 及 物 业 再 次 按 揭 贷 款 的 利 息 支 出 , 你 还 须 填 妥 第 7.4 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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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需 证 明 文 件

你 提 交 报 税 表 时 无 须 附 上 支 付 利 息 的 证 明 , 但 你 必 须 保 存 有 关 文 件 7 年 。

评 税 主 任 可 为 处 理 该 项 申 索 , 要 求 你 提 交 下 述 文 件 :

业 权 证 明 ,
住 宅 用 作 你 的 居 住 地 方 的 证 据 ,
贷 款 协 议 书 或 按 揭 合 约 , 以 及
偿 还 贷 款 单 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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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 例 事 项 及 罚 则

《 税 务 条 例 》 规 定 任 何 人 如 无 合 理 辩 解 而 违 犯 下 列 事 项 , 会 被 重 罚 :

在 申 索 任 何 扣 除 或 免 税 额 的 有 关 方 面 , 作 出 不 正 确 的 陈 述 ; 或
在 影 响 其 本 人 的 缴 税 法 律 责 任 或 任 何 其 他 人 的 法 律 责 任 的 事 情 或 事 物 方 面 , 提 供 不 正 确 的 资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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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关 扣 除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的 问 题 及 答 案

有 关 扣 除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的 问 题 及 答 案 , 请 按 这 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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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 一 步 资 料

请 参 阅

   税 务 条 例 释 义 及 执 行 指 引 第 35 号:居 所 贷 款 利 息

如 需 进 一 步 资 料 ,可 致 电 187 8088 向 税 务 局 查 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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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 重要告示 | 私隐政策 修 订 日期: 2008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