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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务 资 料个 别 人 士 度 假 旅 程 利 益

度 假 旅 程 利 益
   
  2003/04 课 税 年 度 或 以 后 的 税 务 情 况
  2002/03 课 税 年 度 或 以 前 的 税 务 情 况
  常 见 问 题
  相 关 资 料
    税 务 条 例 释 义 及 执 行 指 引 第 41 号
薪 俸 税:度 假 旅 程 利 益 的 课 税


2003/04 课 税 年 度 或 以 后 的 税 务 情 况

一 般 来 说 , 截 至 2003 年 3 月 31 日 为 止 , 纳 税 人 享 用 由 雇 主 提 供 的 〝 旅 费 或 旅 游 度 假 券〞无 须 课 缴 薪 俸 税 。

2003 年 6 月 25 日 政 府 通 过 《 2003 年 收 入 ( 第 2 号 ) 条 例 》 , 取 消 《 税 务 条 例 》 内 豁 免 有 关 福 利 的 全 部 条 款 ; 因 此 :

1.
由 2003 年 4 月 1 日 开 始 , 所 有 由 雇 主 支 付 的 〝度 假 旅 程〞 开 支 均 为 纳 税 人 的 应 课 税 入 息 , 即 包 括 海 外 教 育 旅 费 津 贴 和 相 关 的 福 利 ( 行 李 及 交 通 开 支 ) , 以 及 长 期 服 务 公 费 旅 行 福 利 。 应 课 税 款 额 包 括 海 、 陆 、 空 交 通 费 、 住 宿 、 膳 食 、 观 光 行 程 、 旅 游 保 险 及 签 证 费 等 开 支 。

2.
〝度 假 旅 程〞 一 词 是 〝指 为 度 假 目 的 而 作 的 旅 程〞 或 〝在 某 旅 程 是 为 度 假 及 其 他 目 的 而 作 的 情 况 下 , 指 该 旅 程 中 为 度 假 目 的 而 作 的 部 分〞 。

3.
假 如 旅 程 的 目 的 , 部 分 是 为 公 务 , 部 分 是 为 度 假 , 本 局 会 视 乎 旅 程 的 主 要 目 的 征 税 。 如 度 假 仅 是 附 带 于 公 务 旅 程 , 本 局 将 不 会 对 有 关 利 益 征 税 ; 相 反 地 , 假 如 雇 员 的 一 项 公 事 仅 是 附 带 于 其 度 假 旅 程 , 例 如 顺 道 拜 访 业 务 伙 伴 , 则 整 个 旅 程 将 视 为 度 假 性 质 ; 不 过 , 假 如 旅 程 中 为 度 假 目 的 而 作 的 部 分 是 清 晰 可 辨 , 则 与 该 部 分 旅 程 有 关 的 开 支 便 须 计 算 出 来 , 包 括 在 雇 员 的 应 评 税 入 息 内 。

4.
就 公 务 兼 度 假 旅 程 的 情 况 , 如 度 假 旅 程 的 开 支 清 晰 可 辨 ( 例 如 为 度 假 而 额 外 逗 留 所 用 的 住 宿 费 ) , 这 些 开 支 将 会 评 税 。 如 开 支 并 不 那 么 清 晰 可 辨 , 一 般 会 按 “度 假 日 数” 分 摊 , 即 将 整 个 旅 程 所 花 费 的 总 金 额 乘 以 度 假 日 数 , 再 除 以 旅 程 总 日 数 。 在 两 个 情 况 下 , 机 票 成 本 一 般 都 不 会 分 摊 , 因 为 不 管 是 否 有 度 假 目 的 , 这 项 成 本 也 必 须 支 付 。

5.
对 于 由 雇 主 组 织 的 团 体 度 假 旅 程 , 如 雇 主 支 付 的 款 项 不 可 按 个 别 雇 员 清 晰 分 开 , 例 如 为 一 批 雇 员 举 办 的 香 港 一 日 游 , 那 么 成 本 便 可 按 人 数 分 摊 。

6.
海 外 雇 员 受 雇 来 港 上 任 和 任 满 离 港 的 旅 程 费 用 , 一 般 都 不 算 度 假 旅 程 , 因 此 无 须 缴 税 。

7.
雇 主 须 检 查 自 己 的 业 务 记 录 制 度 ,以 确 保 有 足 够 的 记 录 , 以 助 计 算 由 2003 年 4 月 1 日 起 要 课 税 的 员 工 旅 游 福 利;并 按 税 例 将 这 类 福 利 申 报 在 :

  • I.R. 表 格 第 56B 号 ( 每 年 申 报 );
  • I.R. 表 格 第 56F 号 ( 离 职 );以 及
  • I.R. 表 格 第 56G 号 ( 离 职 及 离 港 ) 。
8.
雇 员 须 在 其 〝个 别 人 士 报 税 表〞 (B.I.R. 表 格 第 60 号) 内 第 4.1(1) 项 〝入 息 总 额〞 申 报 应 课 税 〝度 假 旅 程〞 利 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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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3 课 税 年 度 或 以 前 的 税 务 情 况

1.
如 受 雇 条 款 中 清 楚 列 明 , 有 关 纳 税 人 可 享 有 由 雇 主 提 供 的 旅 费 或 旅 游 度 假 券 , 而 雇 主 亦 有 妥 善 的 监 管 制 度 , 以 确 保 这 项 福 利 是 由 纳 税 人 用 作 旅 游 而 非 用 作 其 他 用 途 , 则 这 项 福 利 无 须 课 税 , 亦 无 须 在 雇 主 报 税 表 及 雇 员 的 报 税 表 内 填 报 。

2.
雇 主 和 雇 员 无 须 申 报 这 项 福 利

(a)

如 雇 主 直 接 将 旅 游 费 用 支 付 给 旅 行 社 。

(b)

如 雇 主 实 施 旅 费 发 还 制 度 , 而 付 款 方 式 是 须 提 交 旅 费 单 据 , 旅 程 的 费 用 才 可 以 照 单 发 还 。

3. 不 过 ,

  (a)
如 这 项 福 利 是 以 现 金 津 贴 形 式 发 放 且 雇 员 无 须 报 告 津 贴 用 途,雇 主 和 雇 员 必 须 申 报 旅 游 福 利 总 额 为 入 息 。

  (b)
如 雇 主 没 有 妥 善 监 管 用 于 旅 费 或 旅 游 度 假 券 的 款 项 ,雇 主 和 雇 员 必 须 申 报 旅 游 福 利 总 额 为 入 息 。

  (c)
如 雇 主 对 旅 游 福 利 实 际 支 出 的 内 部 监 管 妥 善 , 但 纳 税 人 应 得 的 旅 费 或 旅 游 度 假 券 多 于 他 / 她 的 实 际 旅 程 费 用 ,雇 主 和 雇 员 须 填 报 差 额 ( 即 员 工 应 得 的 数 额 减 去 旅 费 实 际 支 出 ) 。换 句 话 说 ,如 员 工 的 实 际 旅 程 费 用 少 于 应 得 的 数 额 ,雇 主 和 雇 员 便 须 申 报 未 用 的 数 额 。

   
例 子

雇 主 付 予 雇 员 $10,000 作 为 旅 游 福 利 而 雇 主 对 这 类 开 支 有 妥 善 的 监 管 制 度 。

雇 员 只 用 了 $8,000 参 加 自 助 游 。

未 用 的 $2,000, 雇 主 须 在 以 下 项 目 作 出 申 报 :

   

I.R. 表 格 第 56B 号 第 11(k) 项 ;
I.R. 表 格 第 56F 号 第 13(h) 项 ; 或
I.R. 表 格 第 56G 号 第 11(h) 项 。

    而 雇 员 则 须 在 B.I.R. 表 格 第 60 号 内 第 4.1(1) 项 申 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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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 见 问 题

如 欲 阅 览 度 假 旅 程 利 益 和 旅 费 的 常 见 问 题 和 答 案 , 请 按 这 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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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关 资 料

税 务 局 已 发 出 税 务 条 例 释 义 及 执 行 指 引 第 41 号 , 详 述 应 课 税 〝度 假 旅 程〞 的 税 务 处 理 方 法 , 以 供 参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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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 重要告示 | 私隐政策 覆 检日期: 2008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