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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你 的 受 雇 工 作 来 源 地 是 香 港 以 外 的 地 方 , 例 如 : 由 你 的 海 外 雇
主 指 派 到 香 港 工 作 数 年 , 并 须 在 亚 太 区 内 不 同 的 国 家 执 行 部 分 公 务
, 本 局 只 会 就 你 在 香 港 提 供 服 务 所 得 入 息 评 税 , 包 括 因 提 供 该 等 服
务 而 获 得 的 假 期 工 资 。 一 般 而 言 , 本 局 会 按 照 每 一 课 税 年 度 你 留 在
香 港 的 日 数 ( 在 港 逗 留 日 数 的 基 准 ) 计 算 。 你 亦 可 按 年 就 入 息 申 请
豁 免 征 税 , 有 关 详 情 , 请 参 阅 以 下 的 豁
免 全 部 或 部 分 入 息 征 税 / 税 务 宽 免 。
就 计 算 因 在 香 港 提 供 服 务 而 获 得 的 假 期 工 资 而 言 , 在 香 港 逗 留 的 假
期 日 数 须 按 下 列 基 准 计 算 :-
| 在 香 港 逗 留 的 假 期 日 数 = |
| 总 假 期 日 数 x |
在 香 港 工 作 的 日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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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年 工 作 的 日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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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 香 港 工 作 的 日 数 + 在 外
地 工 作 的 日 数 + 总 假 期 日 数 = 366 |
( 2007/08 课 税 年 度
有 366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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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豁 免 全 部 或 部 分 入 息 征 税 / 税 务 宽 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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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 符 合 下 列 其 中 一 种 情 况 , 你 可 在 个 别 人 士 报 税 表 ( B.I.R.
表 格 第 60 号 ) 及 其 附 录 内 提 出 申 请 将 全 部 或 部 分 入 息 豁
免 征 税 或 宽 减 税 款 , 但 必 须 附 连 有 关 证 明 文 件 。
| a. |
只 有 部 分 从 受 雇 工 作 所 得 的 入息 是 于 香 港 产 生 或
得 自 香 港 ( 即 根 据 《 税 务 条 例 》 第 8(1A)(a) 条 申 请 豁 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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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 项 豁 免 只 适 用 于 在 「 非 香 港 受 雇 工 作 」 的 雇 员 。 在 此 情
况 下 , 由 于 只 有 在 香 港 提 供 服 务 所 得 的 入 息 须 征 收 薪 俸 税 ,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提 供 服 务 所 得 的 入 息 可 豁 免 征 税 。 获 豁 免 征
税 的 入 息 款 额 , 通 常 是 按 逗 留 时 间 分 摊 , 并 以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逗 留 的 日 数 作 为 计 算 基 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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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 计 算 留 港 的 日 数 而 言 , 离 港 日 期 和 抵 港 日 期 合 共 当 作 一 日
计 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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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示 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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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 港 日 期 |
离 港 日 期 |
留 港 日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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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月 1 日 |
2 月 4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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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 上 11 时 30 分 |
凌 晨 0 时 30 分 |
3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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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月 1 日 |
3 月 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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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午 11 时 30 分 |
下 午 6 时 30 分 |
1/2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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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 此 , 概 括 来 说 , 如 你 在 某 课 税 年 度 的 年 薪 为 366,000 元 ,
而 你 在 该 年 度 在 香 港 逗 留 100 天, 你 的 应 评 税 入 息 为 366,000 元
× 100/366 =100,000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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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在 有 关 年 度 内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提 供 所 有 服 务 ( 即 根
据 《 税 务 条 例 》 第 8(1A)(b)(ii) 条 申 请 豁 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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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 项 豁 免 一 般 可 供 从 事 「 香 港 受 雇 工 作 」 或 「 非 香 港 受 雇
工 作 」 人 士 申 请 。 如 纳 税 人 在 香 港 参 加 培 训 、 出 席 会 议 或 汇
报 工 作 进 度 等 , 都 会 被 视 作 在 香 港 提 供 服 务 。 若 你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提 供 所 有 服 务 , 则 你 在 有 关 课 税 年
度 从 该 受 雇 工 作 所 得 的 全 部 入 息 可 获 豁 免 征 收 薪 俸 税 ( 政 府
雇 员 、 船 舶 人 员 及 飞 机 机 员 除 外 ) 。 如 你 在 有 关 年 度 内 到
访 香 港 总 共 不 超 过 60 天, 期 间 即 使 有 在 香 港 提 供 服
务 , 你 从 该 受 雇 工 作 所 得 的 入 息 仍 可 全 部 豁 免 缴 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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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 访 香 港 」 是 指 短 暂 或 临 时 的 逗 留 。 香 港 居 民 回 港 是 否
属 到 访 性 质 , 须 视 乎 其 个 别 情 况 而 定 。 一 般 而 言 , 若 其 工 作
基 地 已 转 往 外 地 及 须 长 驻 外 地 提 供 服 务 , 偶 尔 回 港 会 被 视 作
是 到 访 性 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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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决 定 你 到 访 香 港 是 否 总 共 超 过 60 天 时 , 本 局 会 以 「 身 处 当
地 天 数 」 的 方 法 计 算 , 即 使 你 并 非 整 天 停 留 在 港 , 亦 会 作 一 天
计 算 。 因 此 , 抵 港 及 离 港 日 会 作 两 天 计 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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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示 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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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 港 日 期 |
离 港 日 期 |
留 港 日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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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月 1 日 |
2 月 4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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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 上 11 时 30 分 |
凌 晨 0 时 30 分 |
4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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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在 有 关 年 度 内 部 分 入 息 已 课 缴 内 地 或 其 他 国 家 税 款
( 即 根 据 《 税 务 条 例 》 第 8(1A)(c) 条 申 请 豁 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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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 项 豁 免 一 般 只 适 用 于 在 从 事 「 香 港 受 雇 工 作 」 的 雇 员 。
如 你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提 供 服 务 , 并 已 在 提 供 服 务 的 地 区 就 你
提 供 该 等 服 务 所 得 的 入 息 缴 付 与 香 港 薪 俸 税 性 质 上 大 致 相 同
的 税 项 , 则 该 部 分 已 被 征 收 外 地 税 的 入 息 , 可 根 据 《 税 务 条
例 》 第 8(1A)(c) 条 获 豁 免 征 收 香 港 薪 俸 税 。 在 作 出 申 请 时 ,
须 提 供 外 地 完 税 证 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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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 例 说 明 , 你 的 年 薪 在 某 课 税 年 度 是 300,000 元 , 而 其 中
三 分 之 二 ( 即 200,000 元 )是 你 在 A 国 提 供 服 务 所 得 的 入 息 。
假 如 你 已 在 A 国 就 该 200,000 元 入 息 缴 付 类 似 香 港 薪 俸 税 的
税 项 , 则 你 在 香 港 的 应 评 税 入 息 只 是 100,000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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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居 民 如 在 内 地 和 香 港 均 有 提 供 服 务 , 他 从 「 香 港 受 雇 工
作 」 所 得 的 入 息 须 全 数 包 括 在 应 评 税 入 息 内 。 不 过 , 如 果 他 已
在 内 地 就 内 地 履 行 职 务 所 得 的 入 息 缴 付 个 人 所 得 税 , 他 可 根 据
《 税 务 条 例 》 第 8(1A)(c) 条 申 请 该 部 分 入 息 豁 免 征 税 , 或 选 择
根 据 《 内 地 和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关 于 对 所 得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的 安 排
》 [ 以 下 简 称 《 安 排 》 ] 申 请 税 收 抵 免 。 在 作 出 申 请 时 , 须 提
供 完 税 证 明 。 一 般 而 言 , 根 据 第 8(1A)(c) 条 申 请 入 息 豁 免 征 税
较 申 请 税 收 抵 免 可 得 到 更 多 的 税 务 宽 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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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申 请 豁 免 入 息 征 税 / 税 务 宽 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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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豁 免 及 宽 免 必 须 递 交 佐 证 文 件 并 且 填 写 个 别 人 士 报 税 表 附 录
的 第 4 部 分 (即 根 据 内 地 与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所 订 关 于 对 所 得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安 排 申 请 有 关 的 税 收 抵 免) 或 第 5 部 分 (即 申 请 将 个 别 人 士 报 税
表 ( B.I.R. 表 格 第 60 号 ) 第 4.1 部所 列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入 息 豁 免 征 税
) 。
佐 证 文 件
在 处 理 豁 免 / 宽 免 申 索 时 , 通 常 须 有 下 列 佐 证 文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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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 佣 合 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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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 港 工 作 指 派 书 ( 适 用 于 来 港 工 作 的 外 籍 人 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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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的 税 务 机 构 发 出 的 缴 付 税 款 通 知 书 或 税 款 收
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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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 照 或 其 他 旅 行 证 件 , 证 明 你 在 有 关 课 税 年 度 在 香 港 的 出 入
境 活 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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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 明 你 在 有 关 课 税 年 度 ( 1/4/yyyy — 31/3/yyyy ) 在 香 港 的
出 入 境 活 动 明 细 表 , 格 式 如 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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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 港 日 期 |
抵 港 日 期 |
到 访 地 点
( 国 家 / 城 市 的 名 称 ) |
目 的
( 例 如 公 干 、 度 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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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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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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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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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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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 税 人 如 根 据 《 税 务 条 例 》 第 8(1A)(c) 条 申 请 豁 免 / 宽 免 或 根 据
《 安 排 》 申 请 税 收 抵 免 , 必 须 连 同 报 税 表 一 并 递 交 完 税 证 明 , 例 如
: 内 地 个 人 所 得 税 申 报 表 、 税 款 收 据 及 行 程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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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内 地 和 香 港 跨 境 工 作 的 香 港 居 民
请 参 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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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
何 填 写 个 别 人 士 报 税 表 ( B.I.R.
表 格 第 60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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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 别 人 士 报 税 表 ( B.I.R. 表 格 第 60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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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论 在 何 地 获 发 薪 酬 , 以 及 是 否 可 以 申 请 税
务 豁 免 / 宽 免 , 纳 税 人 必 须 申 报 他 于 香 港 产 生 或 得 自 香 港 因
任 何 受 雇 工 作 或 职 位 而 获 得 的 全 部 薪 酬 。 纳 税 人 必 须 将 全 部
薪 酬 填 写 在 个 别 人 士 报 税 表 的 第 4 部 , 如 有 意 申 请 税 收 抵 免
或 豁 免 征 税 , 则 必 须 在 报 税 表 附 录 的 第 4 部 分 或 第 5 部 分 提
供 详 情 , 并 连 同 佐 证 文 件 一 并 递 交 。
示 例
在 2007/08 课 税 年 度 , 雇 员 A 收 取 以 下 薪 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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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币(元) |
| 由 ABC 公司 ( 香 港 公司 ) 支 付 |
800,000 |
| 由 XYZ 公 司 ( 内 地 公 司 ) 支 付 |
200,000 |
假 设 雇 员 A 从 内 地 XYZ 公 司 所 收 取 的 200,000 港 元 薪 酬 已 在
内 地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 他 想 以 此 为 理 由 根 据 《 税 务 条 例 》 第
8(1A)(c) 条 申 请 入 息 豁 免 征 税 。
雇 员 A 应 在 个 别 人 士 报 税 表 内 , 作 以 下 呈 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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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 关 豁 免 征 收 香 港 薪 俸 税 申 请 , 雇 员
A 应 在 个 别 人 士 报 税 表 附 录 的 第 5 部 , 作 以 下 呈 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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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 关 如 何 填 写 个 别 人 士 报 税 表 的 进 一 步 资 料,
请 按 这 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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