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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务 资 料 : 个 别 人 士 : 薪 俸 税 下 申 请 豁 免 全 部 或 部 分 入 息 征 税

薪 俸 税 下 申 请 豁 免 全 部 或 部 分 入 息 征 税
  董 事
  雇 员
    受 雇 工 作 的 来 源 地
    香 港 受 雇 工 作
    非 香 港 受 雇 工 作
    豁 免 全 部 或 部 分 入 息 征 税 / 税 务 宽 免
    申 请 豁 免 入 息 征 税 / 税 务 宽 免
  在 内 地 和 香 港 跨 境 工 作 的 香 港 居 民
    如 何 填 写 个 别 人 士 报 税 表 ( B.I.R. 表 格 第 60 号 )
  来 港 工 作 人 士


董 事

在 税 务 上 公 司 董 事 是 一 个 职 位 。 关 于 这 点 , 「 董 事 」 一 词 就 香 港 公 司 而 言 , 是 指 履 行 根 据 《 公 司 条 例 》 所 载 的 职 责 和 责 任 的 人 士 , 或 如 属 海 外 公 司 的 董 事 , 则 符 合 外 地 相 应 法 例 所 定 类 似 性 质 的 人 士 。 一 般 而 言 , 如 你 担 任 香 港 公 司 的 董 事 ,不 论 你 在 港 逗 留 多 少 天 , 你 从 该 职 位 所 得 的 入 息 须 全 数 缴 纳 香 港 薪 俸 税 。 你 并 不 可 就 该 酬 金 申 请 任 何 税 务 豁 免 及 宽 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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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 员

(1) 受 雇 工 作 的 来 源 地
   
 

香 港 的 税 制 是 按 地 域 来 源 征 税 , 凡 于 香 港 产 生 或 得 自 香 港 因 任 何 职 位 或 受 雇 工 作 或 退 休 金 而 获 得 的 入 息 , 均 须 课 缴 薪 俸 税 , 不 论 有 关 入 息 是 否 已 在 其 他 税 收 管 辖 区 缴 税 。

在 决 定 受 雇 工作 的 来 源 地 时 ,以 下 三 项 都 是 相 关 的 考 虑 因 素 :

1. 雇 佣 合 约 的 洽 谈 、 订 立 和 执 行 的 地 方 ;
2. 雇 主 的 居 住 地 ; 以 及
3. 支 付 雇 员 薪 酬 的 地 方 。

一 般 而 言 , 假 如 上 述 三 项 因 素 都 在 香 港 以 外 的 地 方 发 生 , 该 受 雇 工 作 即 可 视 为 源 自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 在 大 部 分 个 案 中 , 有 关 受 雇 工 作 的 来 源 地 问 题 只 须 考 虑 上 述 三 项 因 素 便 可 解 决 , 但 本 局 必 须 保 留 权 利 在 适 当 的 个 案 中 考 虑 该 三 项 因 素 以 外 的 情 况 。 相 关 的 资 料 , 请 参 阅 税 务 条 例 释 义 及 执 行 指 引 第 10 号 - 薪 俸 税 的 征 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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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香 港 受 雇 工 作
   
 

如 你 的 受 雇 工 作 来 源 地 是 香 港 , 例 如 : 受 雇 于 香 港 公 司 在 港 工 作 , 即 使 你 有 部 分 职 务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执 行 , 你 所 得 的 全 部 入 息 , 均 须 缴 纳 薪 俸 税 。 不 过 , 你 可 按 年 申 请 将 入 息 豁 免 征 税 或 申 请 税 务 宽 免 。 有 关 详 情 , 请 参 阅 以 下 的 豁 免 全 部 或 部 分 入 息 征 税 / 税 务 宽 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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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非 香 港 受 雇 工 作
   
 

如 你 的 受 雇 工 作 来 源 地 是 香 港 以 外 的 地 方 , 例 如 : 由 你 的 海 外 雇 主 指 派 到 香 港 工 作 数 年 , 并 须 在 亚 太 区 内 不 同 的 国 家 执 行 部 分 公 务 , 本 局 只 会 就 你 在 香 港 提 供 服 务 所 得 入 息 评 税 , 包 括 因 提 供 该 等 服 务 而 获 得 的 假 期 工 资 。 一 般 而 言 , 本 局 会 按 照 每 一 课 税 年 度 你 留 在 香 港 的 日 数 ( 在 港 逗 留 日 数 的 基 准 ) 计 算 。 你 亦 可 按 年 就 入 息 申 请 豁 免 征 税 , 有 关 详 情 , 请 参 阅 以 下 的 豁 免 全 部 或 部 分 入 息 征 税 / 税 务 宽 免

就 计 算 因 在 香 港 提 供 服 务 而 获 得 的 假 期 工 资 而 言 , 在 香 港 逗 留 的 假 期 日 数 须 按 下 列 基 准 计 算 :-

在 香 港 逗 留 的 假 期 日 数 =
总 假 期 日 数 x
在 香 港 工 作 的 日 数

 
 
全 年 工 作 的 日 数
 
在 香 港 工 作 的 日 数 + 在 外 地 工 作 的 日 数 + 总 假 期 日 数 = 366 ( 2007/08 课 税 年 度 有 366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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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豁 免 全 部 或 部 分 入 息 征 税 / 税 务 宽 免
   
 

若 符 合 下 列 其 中 一 种 情 况 , 你 可 在 个 别 人 士 报 税 表 ( B.I.R. 表 格 第 60 号 ) 及 其 附 录 内 提 出 申 请 将 全 部 或 部 分 入 息 豁 免 征 税 或 宽 减 税 款 , 但 必 须 附 连 有 关 证 明 文 件

a.

只 有 部 分 从 受 雇 工 作 所 得 的 入息 是 于 香 港 产 生 或 得 自 香 港 ( 即 根 据 《 税 务 条 例 》 第 8(1A)(a) 条 申 请 豁 免 )

   
 

此 项 豁 免 只 适 用 于 在 「 非 香 港 受 雇 工 作 」 的 雇 员 。 在 此 情 况 下 , 由 于 只 有 在 香 港 提 供 服 务 所 得 的 入 息 须 征 收 薪 俸 税 ,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提 供 服 务 所 得 的 入 息 可 豁 免 征 税 。 获 豁 免 征 税 的 入 息 款 额 , 通 常 是 按 逗 留 时 间 分 摊 , 并 以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逗 留 的 日 数 作 为 计 算 基 准 。

   
  就 计 算 留 港 的 日 数 而 言 , 离 港 日 期 和 抵 港 日 期 合 共 当 作 一 日 计 算 。
   
 
示 例    
   
抵 港 日 期
离 港 日 期
留 港 日 数
     
2 月 1 日
2 月 4 日
 
晚 上 11 时 30 分
凌 晨 0 时 30 分
3 日
     
3 月 1 日
3 月 1 日
 
上 午 11 时 30 分
下 午 6 时 30 分
1/2 日
   
  因 此 , 概 括 来 说 , 如 你 在 某 课 税 年 度 的 年 薪 为 366,000 元 , 而 你 在 该 年 度 在 香 港 逗 留 100 天, 你 的 应 评 税 入 息 为 366,000 元 × 100/366 =100,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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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在 有 关 年 度 内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提 供 所 有 服 务 ( 即 根 据 《 税 务 条 例 》 第 8(1A)(b)(ii) 条 申 请 豁 免 )
   
 

此 项 豁 免 一 般 可 供 从 事 「 香 港 受 雇 工 作 」 或 「 非 香 港 受 雇 工 作 」 人 士 申 请 。 如 纳 税 人 在 香 港 参 加 培 训 、 出 席 会 议 或 汇 报 工 作 进 度 等 , 都 会 被 视 作 在 香 港 提 供 服 务 。 若 你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提 供 所 有 服 务 , 则 你 在 有 关 课 税 年 度 从 该 受 雇 工 作 所 得 的 全 部 入 息 可 获 豁 免 征 收 薪 俸 税 ( 政 府 雇 员 、 船 舶 人 员 及 飞 机 机 员 除 外 ) 。 如 你 在 有 关 年 度 内 到 访 香 港 总 共 不 超 过 60 天, 期 间 即 使 有 在 香 港 提 供 服 务 , 你 从 该 受 雇 工 作 所 得 的 入 息 仍 可 全 部 豁 免 缴 税 。

   
 

「到 访 香 港 」 是 指 短 暂 或 临 时 的 逗 留 。 香 港 居 民 回 港 是 否 属 到 访 性 质 , 须 视 乎 其 个 别 情 况 而 定 。 一 般 而 言 , 若 其 工 作 基 地 已 转 往 外 地 及 须 长 驻 外 地 提 供 服 务 , 偶 尔 回 港 会 被 视 作 是 到 访 性 质 。

   
  在 决 定 你 到 访 香 港 是 否 总 共 超 过 60 天 时 , 本 局 会 以 「 身 处 当 地 天 数 」 的 方 法 计 算 , 即 使 你 并 非 整 天 停 留 在 港 , 亦 会 作 一 天 计 算 。 因 此 , 抵 港 及 离 港 日 会 作 两 天 计 算 。
   
 
示 例    
   
抵 港 日 期
离 港 日 期
留 港 日 数
     
2 月 1 日
2 月 4 日
 
晚 上 11 时 30 分
凌 晨 0 时 30 分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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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在 有 关 年 度 内 部 分 入 息 已 课 缴 内 地 或 其 他 国 家 税 款 ( 即 根 据 《 税 务 条 例 》 第 8(1A)(c) 条 申 请 豁 免 )
   
 

此 项 豁 免 一 般 只 适 用 于 在 从 事 「 香 港 受 雇 工 作 」 的 雇 员 。 如 你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提 供 服 务 , 并 已 在 提 供 服 务 的 地 区 就 你 提 供 该 等 服 务 所 得 的 入 息 缴 付 与 香 港 薪 俸 税 性 质 上 大 致 相 同 的 税 项 , 则 该 部 分 已 被 征 收 外 地 税 的 入 息 , 可 根 据 《 税 务 条 例 》 第 8(1A)(c) 条 获 豁 免 征 收 香 港 薪 俸 税 。 在 作 出 申 请 时 , 须 提 供 外 地 完 税 证 明 。

   
 

举 例 说 明 , 你 的 年 薪 在 某 课 税 年 度 是 300,000 元 , 而 其 中 三 分 之 二 ( 即 200,000 元 )是 你 在 A 国 提 供 服 务 所 得 的 入 息 。 假 如 你 已 在 A 国 就 该 200,000 元 入 息 缴 付 类 似 香 港 薪 俸 税 的 税 项 , 则 你 在 香 港 的 应 评 税 入 息 只 是 100,000 元 。

   
  香 港 居 民 如 在 内 地 和 香 港 均 有 提 供 服 务 , 他 从 「 香 港 受 雇 工 作 」 所 得 的 入 息 须 全 数 包 括 在 应 评 税 入 息 内 。 不 过 , 如 果 他 已 在 内 地 就 内 地 履 行 职 务 所 得 的 入 息 缴 付 个 人 所 得 税 , 他 可 根 据 《 税 务 条 例 》 第 8(1A)(c) 条 申 请 该 部 分 入 息 豁 免 征 税 , 或 选 择 根 据 《 内 地 和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关 于 对 所 得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的 安 排 》 [ 以 下 简 称 《 安 排 》 ] 申 请 税 收 抵 免 。 在 作 出 申 请 时 , 须 提 供 完 税 证 明 。 一 般 而 言 , 根 据 第 8(1A)(c) 条 申 请 入 息 豁 免 征 税 较 申 请 税 收 抵 免 可 得 到 更 多 的 税 务 宽 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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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申 请 豁 免 入 息 征 税 / 税 务 宽 免
   
 

申 请 豁 免 及 宽 免 必 须 递 交 佐 证 文 件 并 且 填 写 个 别 人 士 报 税 表 附 录 的 第 4 部 分 (即 根 据 内 地 与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所 订 关 于 对 所 得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安 排 申 请 有 关 的 税 收 抵 免) 或 第 5 部 分 (即 申 请 将 个 别 人 士 报 税 表 ( B.I.R. 表 格 第 60 号 ) 第 4.1 部所 列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入 息 豁 免 征 税 ) 。

佐 证 文 件

在 处 理 豁 免 / 宽 免 申 索 时 , 通 常 须 有 下 列 佐 证 文 件 :

雇 佣 合 约
到 港 工 作 指 派 书 ( 适 用 于 来 港 工 作 的 外 籍 人 士 )
由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的 税 务 机 构 发 出 的 缴 付 税 款 通 知 书 或 税 款 收 据
护 照 或 其 他 旅 行 证 件 , 证 明 你 在 有 关 课 税 年 度 在 香 港 的 出 入 境 活 动
列 明 你 在 有 关 课 税 年 度 ( 1/4/yyyy — 31/3/yyyy ) 在 香 港 的 出 入 境 活 动 明 细 表 , 格 式 如 下 :

 
离 港 日 期
抵 港 日 期
到 访 地 点
( 国 家 / 城 市 的 名 称 )
目 的
( 例 如 公 干 、 度 假 )
1.
       
2.
       
3.
       
4.
       

纳 税 人 如 根 据 《 税 务 条 例 》 第 8(1A)(c) 条 申 请 豁 免 / 宽 免 或 根 据 《 安 排 》 申 请 税 收 抵 免 , 必 须 连 同 报 税 表 一 并 递 交 完 税 证 明 , 例 如 : 内 地 个 人 所 得 税 申 报 表 、 税 款 收 据 及 行 程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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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内 地 和 香 港 跨 境 工 作 的 香 港 居 民

请 参 阅

   
如 何 填 写 个 别 人 士 报 税 表 ( B.I.R. 表 格 第 60 号 )
   
个 别 人 士 报 税 表 ( B.I.R. 表 格 第 60 号 )
   

不 论 在 何 地 获 发 薪 酬 , 以 及 是 否 可 以 申 请 税 务 豁 免 / 宽 免 , 纳 税 人 必 须 申 报 他 于 香 港 产 生 或 得 自 香 港 因 任 何 受 雇 工 作 或 职 位 而 获 得 的 全 部 薪 酬 。 纳 税 人 必 须 将 全 部 薪 酬 填 写 在 个 别 人 士 报 税 表 的 第 4 部 , 如 有 意 申 请 税 收 抵 免 或 豁 免 征 税 , 则 必 须 在 报 税 表 附 录 的 第 4 部 分 或 第 5 部 分 提 供 详 情 , 并 连 同 佐 证 文 件 一 并 递 交 。

示 例

在 2007/08 课 税 年 度 , 雇 员 A 收 取 以 下 薪 酬 :

 
港币(元)
由 ABC 公司 ( 香 港 公司 ) 支 付
800,000
由 XYZ 公 司 ( 内 地 公 司 ) 支 付
200,000

假 设 雇 员 A 从 内 地 XYZ 公 司 所 收 取 的 200,000 港 元 薪 酬 已 在 内 地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 他 想 以 此 为 理 由 根 据 《 税 务 条 例 》 第 8(1A)(c) 条 申 请 入 息 豁 免 征 税 。

雇 员 A 应 在 个 别 人 士 报 税 表 内 , 作 以 下 呈 报 :

 
个 别 人 士 报 税 表 示 范 1
   
有 关 豁 免 征 收 香 港 薪 俸 税 申 请 , 雇 员 A 应 在 个 别 人 士 报 税 表 附 录 的 第 5 部 , 作 以 下 呈 报 :
   
个 别 人 士 报 税 表 示 范 2
 
有 关 如 何 填 写 个 别 人 士 报 税 表 的 进 一 步 资 料, 请 按 这 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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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港 工 作 人 士

请 参 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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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 重要告示 修订日期 : 2008 年 5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