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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务 资 料 : 填 写 和 提 交 物 业 税 报 税 表
 

填 写 和 提 交 物 业 税 报 税 表

填 写 物 业 税 报 税 表
  B.I.R. 表 格 第 57 号 (由 个 别 人 士 联 权 或 分 权 拥 有 的 物 业)
  B.I.R. 表 格 第 58 号 (由 法 团 或 团 体 拥 有 的 物 业)
提 交 物 业 税 报 税 表
  提 交 的 期 限
  索 取 报 税 表 复 本
  提 交 报 税 表 文 本
  电 子 方 式 提 交 B.I.R. 表 格 第 57 号 ( 网 上 报 税 )
常 见 问 题 及 答 案



填 写 物 业 税 报 税 表

(1) B.I.R. 表 格 第 57 号

物 业 税 报 税 表 B.I.R. 表 格 第 57 号 是 用 作 申 报 个 别 人 士 与 其 他 人 士 联 权 或 分 权 拥 有 的 物 业 的 收 入。 「其 他 人 士」 包 括 法 团 或 团 体 。

在 填 写 报 税 表 前, 请 仔 细 阅 读 随 同 报 税 表 一 起 寄 给 你 的 「附 注 及 说 明」。 以 下 各 点 或 者 对 你 有 帮 助:
   
(a) 报 税 表 的 第 4 部 分:
   
(i) 你 必 须 在 第 4 部 分 的 顶 部 填 写 物 业 用 途 , 如 物 业 在 该 年 度 并 没 有 出 租 , 请 在「没 有」旁 边 的 方 格 内 填 上「」号 。 如 物 业 曾 出 租 , 请 在「有」旁 边 的 方 格 内 填 上「」号 , 并 在 第 4.1 至 4.4 部 分 填 写 出 租 详 情 。
   
(ii) 出 租 收 入 包 括 该 年 度 已 收 或 应 收 的 租 金、 租 约 顶 手 费 和 已 追 回 的 租 金 。 已 追 回 的 租 金 是 指 在 过 往 年 度 无 法 收 到 而 获 准 扣 除 , 但 却 在 该 年 度 内 追 回 的 租 金 。
   
(iii)

只 有 业 主 同 意 缴 付 及 已 实 际 支 付 的 差 饷 和 不 能 追 回 的 租 金 才 可 申 索 扣 除 。 地 租 、 管 理 费 、 装 修 或 翻 修 开 支 是 不 可 扣 除 的 项 目 。

   
(iv) 《税 务 条 例》规 定,划 一 免 税 额 为 租 金 收 入 扣 除 不 能 追 回 租 金 及 业 主 支 付 的 差 饷 后 余 额 的 百 分 之 二 十 , 当 作 修 葺 及 支 出 款 项。本 局 在 评 税 时 会 自 动 作 出 扣 减。
   
(v) 在 计 算 应 课 物 业 税 额 时, 购 置 出 租 物 业 的 按 揭 贷 款 利 息 不 会 获 准 扣 除; 这 些 贷 款 利 息 支 出, 只 有 在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中 才 会 获 本 局 考 虑 准 予 扣 除, 但 有 关 申 请 必 须 在 个 别 人 士 报 税 表 B.I.R. 表 格 第 60 号 提 出。
   
(b)

报 税 表 的 第 5 部 分:

如 任 何 一 位 业 主 希 望 选 择 在 该 年 度 以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方 法 评 税 , 你 必 须 在 第 5 部 分 列 明 每 一 位 选 择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的 业 主 资 料。 个 别 业 主 或 须 同 时 填 写 稍 后 可 能 寄 给 他她 的 个 别 人 士 报 税 表 的 有 关 部 分 , 才 算 完 成 该 项 选 择 程 序 。 请 注 意, 已 婚 人 士 如 要 选 择 以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方 法 计 税, 而 夫 妇 二 人 均 有 应 课 税 入 息 , 则 必 须 夫 妇 一 同 在 个 别 人 士 报 税 表 作 出 申 请 。 如 要 索 取 更 多 有 关 夫 妇 选 择 以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方 法 评 税 的 资 料 , 请 参 阅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请 参 看 填 写 B.I.R. 表 格 第 57 号 的 示 例


如 要 索 取 更 多 有 关 物 业 收 入 如 何 征 税 的 资 料 , 请 参 阅 物 业 税 : 业 主 须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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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B.I.R. 表 格 第 58 号

物 业 税 报 税 表 B.I.R. 表 格 第 58 号 是 用 来 申 报 法 团 或 团 体 拥 有 的 物 业 的 收 入 。

在 填 写 报 税 表 前, 请 仔 细 阅 读 随 同 报 税 表 一 起 寄 给 你 的 「附 注 及 说 明」。 以 下 各 点 或 者 对 你 有 帮 助:
   
(a) 报 税 表 的 第 4 部 分:
  即 使 你 申 请 豁 免 缴 交 物 业 税,仍 须 填 写 此 部。
   
(b) 报 税 表 的 第 5 部 分:
  法 团 在 香 港 出 租 物 业 , 即 属 在 本 港 经 营 业 务 , 并 须 就 其 物 业 收 入 缴 纳 利 得 税 。如 你 的 法 团 在 香 港 进 行 业 务 活 动 , 并 根 据 《税 务 条 例》 第 5(2)(a) 条 申 请 免 缴 物 业 税 , 请 在 第 5 部 分 填 上 法 团 的 商 业 登 记 号 码 , 以 便 我 们 能 更 快 捷 地 处 理 你 的 个 案 。

请 参 看 填 写 B.I.R. 表 格 第 58 号 的 示 例

如 要 索 取 更 多 有 关 物 业 收 入 如 何 征 税 的 资 料 , 请 参 阅 物 业 税 : 业 主 须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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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交 物 业 税 报 税 表

(1) 提 交 的 期 限

纳 税 人 须 在 物 业 税 报 税 表 (B.I.R. 表 格 第 57 号 或 B.I.R. 表 格 第 58 号) 发 出 日 期 起 计 1 个 月 内 交 回 报 税 表。

如 你 的 个 案 符 合 局 长 指 明 的 准 则, 而 你 又 选 择 经 互 联 网 提 交 报 税 表,则 可 自 动 获 延 期 两 星 期。 有 关 电 子 报 税 表 详 情, 请 参 阅 电 子 方 式 提 交 物 业 税 报 税 表 (B.I.R. 表 格 第 57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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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索 取 报 税 表 复 本

按 此 参 阅 有 关 索 取 报 税 表 复 本 的 资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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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提 交 报 税 表 文 本

你 必 须 提 交 报 税 表 正 本 , 本 局 不 接 纳 影 印 本 或 以 图 文 传 真 方 式 提 交 的 报 税 表 。 本 局 亦 不 会 接 纳 从 网 页 下 载 的 报 税 表 复 本 为 有 效 的 报 税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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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电 子 方 式 提 交 B.I.R. 表 格 第 57 号 ( 网 上 报 税 )

请 参 阅

  电 子 方 式 提 交 物 业 税 报 税 表 (B.I.R. 表 格 第 57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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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 见 问 题 及 答 案

关 于 填 写 物 业 税 报 税 表 经 常 遇 到 的 问 题 及 答 案 , 请 按 这 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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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 重要告示 | 私隐政策 修订日期: 2008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