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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务 资 料 : 个 别 人 士 : 免 税 额
   
免 税 额
 
我 可 申 索 那 些 免 税 额
  基 本 免 税 额
  已 婚 人 士 免 税 额
  子 女 免 税 额
  供 养 兄 弟 姊 妹 免 税 额
  供 养 父 母 / 祖 父 母 / 外 祖 父 母 免 税 额
  单 亲 免 税 额
  伤 残 受 养 人 免 税 额
如 何 申 索 免 税 额
最 近 7 年 的 免 税 额
常 见 问 题 及 答 案


我 可 申 索 那 些 免 税 额

如 你 须 缴 纳 薪 俸 税 或 已 选 择 个 人 入 息 课 税,则 你 在 任 何 课 税 年 度 可 享 有 基 本 免 税 额。 你 亦 可 根 据《税 务 条 例》申 索 其 他 免 税 额,但 须 符 合 该 条 例 所 订 明 的 条 件。 该 免 税 额 包 括:

已 婚 人 士 免 税 额

子 女 免 税 额  

供 养 兄 弟 姊 妹 免 税 额

供 养 父 母 / 祖 父 母 / 外 祖 父 母 免 税 额

单 亲 免 税 额

伤 残 受 养 人 免 税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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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本 免 税 额

你 在 任 何 课 税 年 度 可 享 有 基 本 免 税 额 , 唯 你 在 有 关 年 度 已 婚 并 已 获 给 予 已 婚 人 士 免 税 额 则 除 外 。
 
你 无 须 提 出 申 索 , 亦 可 享 有 基 本 免 税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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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 婚 人 士 免 税 额

如 你 在 任 何 课 税 年 度 内 任 何 时 间 符 合 下 列 条 件,则 你 便 可 申 索 已 婚 人 士 免 税 额:

已 婚 且 并 非 与 你 配 偶 分 开 居 住;或

与 你 配 偶 分 开 居 住,但 供 养 或 经 济 上 支 持 他/她;

你 配 偶 没 有 收 取 任 何 应 课 薪 俸 税 入 息;或

你 及 你 配 偶 已 选 择 合 并 评 税;或

你 及 你 配 偶 已 选 择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就 《税 务 条 例》 而 言 ,「婚 姻」 一 词 意 指 由 男 性 与 女 性 建 立 的 异 性 婚 姻 关 系 。 在 该 条 例 第 2 条 , 「配 偶」 一 词 的 定 义 是 「指 丈 夫 或 妻 子」 ; 而 「丈 夫」 是 指 已 婚 男 性 , 「妻 子」 则 指 已 婚 妇 女 。 由 于 同 性 婚 姻 关 系 的 双 方 并 非 符 合 《税 务 条 例》 就 「配 偶」 的 定 义 , 因 而 该 等 人 士 未 能 按 该 条 例 第 29 条 的 规 定 获 得 已 婚 人 士 免 税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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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 女 免 税 额

如 你 供 养 你 的 未 婚 子 女 , 而 该 子 女 在 有 关 课 税 年 度 内 任 何 时 间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则 你 便 可 申 索 子 女 免 税 额:

未 满 18 岁;或

年 满 18 岁 但 未 满 25 岁,并 在 任 何 大 学,学 校 或 其 他 相 类 似 的 教 育 机 构 接 受 全 日 制 教 育;或

年 满 18 岁,但 因 身 体 上 或 精 神 上 的 无 能 力 而 不 能 工 作 。

   
「子 女」一 词 是 指 :
你 或 你 配 偶 或 前 配 偶 所 生 的 子 女;或
由 你 或 你 配 偶 或 前 配 偶 所 领 养 的 子 女;或
你 或 你 配 偶 或 前 配 偶 的 继 子 女 。
   
如 夫 妇 二 人 (并 非 分 开 居 住 的 丈 夫 与 妻 子) 有 多 过 一 名 子 女 符 合 上 述 条 件 , 所 有 子 女 免 税 额 必 须 由 丈 夫 或 妻 子 一 人 提 出 申 索 。夫 妇 须 自 行 决 定 由 谁 人 提 出 申 索。 一 般 来 说,如 果 提 名 是 根 据 下 述 的 指 引 作 出,可 将 应 缴 税 款 减 至 最 低:-

情 况
谁 应 申 索 子 女 免 税 额

(1)

夫 妇 中 只 有 一 人 赚 取 应 课 薪 俸 税 的 入 息。

赚 取 入 息 的 一 方。

(2)



夫 妇 二 人 均 有 赚 取 应 课 薪 俸 税 的 入 息,其 中 一 人 赚 取 较 高 入 息。

赚 取 较 高 入 息 的 一 方。

(3)

夫 妇 二 人 均 有 赚 取 应 课 薪 俸 税 的 入 息,其 中 一 人 按 标 准 税 率 评 税。
其 入 息 不 是 以 标 准 税 率 评 税 的 一 方。
 
如 多 于 一 名 人 士 在 同 一 课 税 年 度 均 有 资 格 就 同 一 人 申 索 子 女 免 税 额 或 供 养 兄 弟 姊 妹 免 税 额 , 他 们 必 须 互 相 议 定 由 谁 人 提 出 申 索 。 如 不 能 达 成 协 议则 无 人 能 获 得 该 免 税 额 。

自 2007/08 年 度 起 , 每 名 子 女 免 税 额 由 现 时 的 40,000 元 提 高 至 50,000 元 。 此 外 , 在 每 名 子 女 出 生 的 课 税 年 度 可 获 额 外 的 50,000 元 子 女 免 税 额 。 如 往 常 一 样 , 你 在 填 写 2007/08 年 度 报 税 表 申 请 子 女 免 税 额 时 , 可 在 第 8 . 2 部 填 上 在 2008 年 4 月 1 日 至 填 表 期 间 出 生 子 女 的 资 料 , 以 便 税 务 局 在 计 算 2008/09 年 度 暂 缴 税 款 时 , 可 就 该 名 新 生 子 女 给 予 100,000 元 子 女 免 税 额 。 如 子 女 在 填 表 后 才 出 生 , 你 可 在 收 到 税 单 后 , 就 该 名 新 生 子 女 提 出 缓 缴 暂 缴 税 的 申 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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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养 兄 弟 姊 妹 免 税 额


如 你 或 你 配 偶 (并 非 与 你 分 开 居 住 的 配 偶) 供 养 你 或 你 配 偶 的 未 婚 兄 弟 姊 妹,而 该 兄 弟 姊 妹 在 有 关 课 税 年 度 内 任 何 时 间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则 你 便 可 申 索 供 养 兄 弟 姊 妹 免 税 额 :

未 满 18 岁;或

年 满 18 岁 但 未 满 25 岁 , 并 在 任 何 大 学 , 学 校 或 其 他 相 类 似 的 教 育 机 构 接 受 全 日 制 教 育;或

年 满 18 岁 ,但 因 身 体 上 或 精 神 上 的 无 能 力 而 不 能 工 作 。

   
「兄 弟 姊 妹」一 词 是 指:

你 或 你 配 偶 的 亲 生 兄 弟 姊 妹;或

你 或 你 配 偶 的 父 母 的 领 养 子 女;或

你 或 你 配 偶 的 继 父 与 前 妻 或 继 母 与 前 夫 所 生 的 子 女 ; 或

已 故 配 偶 的 兄 弟 姊 妹 。

   
如 你 或 你 配 偶 在 有 关 课 税 年 度 任 何 时 间 独 力 或 主 力 扶 养 兄 弟 姊 妹,则 该 兄 弟 姊 妹 方 被 视 为 由 你 或 你 配 偶 供 养。
 
如 多 于 一 名 人 士 在 同 一 课 税 年 度 均 有 资 格 就 同 一 人 申 索 供 养 兄 弟 姊 妹 免 税 额 或 子 女 免 税 额,他 们 必 须 互 相 议 定 由 谁 人 提 出 申 索 免 税 额。 如 不 能 达 成 协 议,则 无 人 能 获 得 该 免 税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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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养 父 母/祖 父 母/外 祖 父 母 免 税 额


如 你 或 你 配 偶 ( 并 非 与 你 分 开 居 住 的 配 偶 ) 供 养 你 或 你 配 偶 的 父 母 、祖 父 母 或 外 祖 父 母,而 该 名 父 母、祖 父 母 或 外 祖 父 母 在 有 关 课 税 年 度 内 任 何 时 间 符 合 下 列 条 件,则 你 便 可 申 索 供 养 父 母/祖 父 母/外 祖父 母 免 税 额:

通 常 于 香 港 居 住;及

年 龄 为 60 岁 或 以 上,或 虽 未 满 60 岁,但 有 资 格 根 据 香 港 政 府 伤 残 津 贴 计 划 申 索 津 贴;及

该 名 父 母、祖 父 母 或 外 祖 父 母 在 该 课 税 年 度 至 少 连 续 6 个 月 与 你 及 你 配 偶 同 住 而 无 须 付 出 十 足 有 值 代 价,或 你 或 你 配 偶 在 该 课 税 年 度 提 供 不 少 于 12,000 元 以 供 养 该 名 父 母、祖 父 母 或 外 祖 父 母。

   

如 该 名 父 母、祖 父 母 或 外 祖 父 母 在 有 关 课 税 年 度 连 续 全 年 与 你 同 住 而 无 须 付 出 十 足 有 值 代 价,则 你 可 申 索 供 养 父 母/ 祖 父 母/ 外 祖 父 母 额 外 免 税 额。


由 2005 / 06 课 税 年 度 起 , 如 你 在 有 关 课 税 年 度 供 养 在 该 年 度 未 满 60 岁 的 父 母 祖 父 母 外 祖 父 母 , 你 可 获 得 新 增 的 供 养 父 母 祖 父 母 外 祖 父 母 免 税 额 , 但 有 关 受 养 人 在 该 年 度 内 必 须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在 该 年 度 内 任 何 时 间 为 55 岁 或 以 上 , 但 未 满 60 岁 ; 及
在 该 年 度 连 续 全 年 均 没 有 资 格 根 据 政 府 伤 残 津 贴 计 划 申 索 津 贴 ; 及
通 常 在 香 港 居 住 ; 及

与 你 同 住 至 少 连 续 6 个 月 而 无 须 付 出 十 足 有 值 代 价 ;或 你 或 你 配 偶 在 该 课 税 年 度 提 供 不 少 于 12,000 元 以 供 养 该 名 父 母 、 祖 父 母 或 外 祖 父 母 。


如 该 受 养 人 在 有 关 课 税 年 度 连 续 全 年 与 你 同 住 而 无 须 付 出 十 足 有 值 代 价 , 你 可 申 索 扣 减 新 增 的 额 外 供 养 父 母 、 祖 父 母 或 外 祖 父 母 免 税 额 。此 两 种 新 增 免 税 额 的 金 额 为 供 养 年 满 60 岁,或 虽 未 满 60 岁, 但 有 资 格 领 取 政 府 所 发 给 的 伤 残 津 贴 的 父 母 祖 父 母 外 祖 父 母 免 税 额 的 一 半 。


「父 母」一 词 是 指:

你 或 你 配 偶 的 亲 生 父 母;或

依 法 领 养 你 或 你 配 偶 的 养 父 母;或

你 或 你 配 偶 的 继 父 母;或

已 故 配 偶 的 父 母。

   

「祖 父 母 或 外 父 母」一 词 是 指:

你 或 你 配 偶 的 亲 生 祖 父 母 或 亲 生 外 祖 父 母;或

你 或 你 配 偶 的 养 祖 父 母 或 养 外 祖 父 母;或

你 或 你 配 偶 的 继 祖 父 母 或 继 外 祖 父 母;或

已 故 配 偶 的 祖 父 母 或 外 祖 父 母。

   
任 何 一 名 受 养 人 只 可 由 一 名 人 士 申 索 免 税 额。 倘 多 于 一 名 人 士 有 资 格 就 同 一 位 受 养 人 申 索 免 税 额,他 们 须 议 定 由 那 一 位 提 出 申 索。
 
如 你 在 任 何 课 税 年 度 已 就 你 或 你 配 偶 的 父 母、祖 父 母 或 外 祖 父 母 获 扣 除 长 者 住 宿 照 顾 开 支 ,则 你 不 得 在 同 一 课 税 年 度 就 同 一 名 父 母、祖 父 母 或 外 祖 父 母 获 给 予 供 养 父 母 祖 父 母 外 祖 父 母 免 税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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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亲 免 税 额

你 必 须 在 申 索 单 亲 免 税 额 的 课 税 年 度 内 全 年 属 单 身 , 且 在 该 年 度 内 任 何 时 间 须 一 直 独 力 或 主 力 抚 养 你 子 女 , 并 在 该 年 度 就 你 抚 养 的 子 女 获 得 子 女 免 税 额 。

申 索 单 亲 免 税 额 , 除 了 须 在 该 年 度 负 责 日 常 照 顾 和 监 护 子 女 的 起 居 生 活 , 还 要 符 合 另 外 两 项 条 件 。

第 一 项 条 件 是 你 必 须 在 申 索 单 亲 免 税 额 的 课 税 年 度 内 全 年 属 单 身 、 离 婚 、 丧 偶 或 已 婚 但 全 年 与 配 偶 分 居 。 如 你 在 某 课 税 年 度 内 结 婚 、 办 妥 离 婚 、 丧 偶 、 或 与 其 配 偶 分 开 居 住 , 你 不 能 在 该 课 税 年 度 申 索 单 亲 免 税 额 , 最 快 也 要 待 下 一 课 税 年 度 才 可 得 到 单 亲 免 税 额 。

第 二 项 条 件 是 你 必 须 在 申 索 单 亲 免 税 额 的 年 度 因 供 养 该 名 子 女 而 得 到 子 女 免 税 额 。 [请 注 意 : 如 果 子 女 的 生 活 费 和 教 育 费 是 由 父 母 合 力 支 付 , 则 父 母 在 该 课 税 年 度 可 各 申 索 子 女 免 税 额 而 各 得 到 部 分 子 女 免 税 额 。 如 有 纷 争 , 税 务 局 局 长 有 权 依 法 例 按 父 母 各 自 支 付 的 金 额 比 例 分 配 该 名 子 女 的 免 税 额 。]

子 女 免 税 额 是 父 母 因 出 钱 支 付 子 女 生 活 费 和 教 育 费 而 给 予 的 免 税 额 , 而 单 亲 免 税 额 则 是 因 父 母 用 时 间 照 顾 和 监 护 子 女 的 起 居 生 活 而 给 予 的 免 税 额 。

如 果 父 母 均 以 他 / 她 在 该 课 税 年 度 曾 独 力 或 主 力 抚 养 同 一 子 女 而 申 索 单 亲 免 税 额 , 则 该 课 税 年 度 的 单 亲 免 税 额 可 能 要 分 摊 。 如 有 纷 争 , 税 务 局 局 长 有 权 依 法 例 按 父 母 各 自 独 力 或 主 力 抚 养 该 名 子 女 的 起 居 生 活 的 期 间 来 分 配 该 年 度 的 单 亲 免 税 额 。

法 例 订 明 父 母 不 能 因 曾 支 付 该 课 税 年 度 子 女 生 活 和 教 育 费 用 而 申 索 单 亲 免 税 额 。 父 母 亦 不 会 因 照 顾 和 监 护 第 二 名 或 其 他 子 女 的 起 居 生 活 而 得 到 更 多 的 单 亲 免 税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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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 残 受 养 人 免 税 额


如 你 在 任 何 课 税 年 度 内 供 养 一 名 有 资 格 根 据 香 港 政 府 伤 残 津 贴 计 划 领 取 津 贴 的 家 属,则 你 便 可 就 该 名 受 养 人 申 索 伤 残 受 养 人 免 税 额。
 
该 受 养 人 可 以 是:-

你 的 配 偶;或

你 的 子 女;或

你 或 你 配 偶 的 父 母、祖 父 母 或 外 祖 父 母;或

你 或 你 配 偶 的 兄 弟 姊 妹。

   
此 项 免 税 额 是 在 你 就 该 伤 残 人 士 可 享 有 的 下 列 免 税 额 或 扣 除 额 之 外,可 另 行 享 有 的 免 税 额:-

已 婚 人 士 免 税 额;或

子 女 免 税 额;或

供 养 父 母/祖 父 母/外 祖 父 母 免 税 额,或 长 者 住 宿 照 顾 开 支 扣 除;或

供 养 兄 弟 姊 妹 免 税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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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何 申 索 免 税 额


申 索 免 税 额(基 本 免 税 额 除 外)可 在 有 关 课 税 年 度 个 别 人 士 报 税 表( B.I.R. 表 格 第 60 号)内 第 8 部 提 出。 递 交 报 税 表 时,无 须 提 供 证 明 文 件,但 你 须 保 存 有 关 文 件,以 备 税 务 局 查 阅。
 
如 你 忘 记 在 个 别 人 士 报 税 表 内 申 索 免 税 额 , 你 可 于 不 迟 过 有 关 课 税 年 度 结 束 后 6 年 内 以 书 面 提 出 申 索 。 你 亦 可 填 写 I.R. 表 格 第 831 号 的 有 关 部 分 并 交 回 本 局 。 如 欲 下 载 I.R. 表 格 第 831 号 , 请 按 这 里 。 填 妥 后 请 将 表 格 以 邮 寄 (香 港 告 士 打 道 邮 政 局 邮 箱 28777 号) 或 传 真 (2877 1232) 交 回 本 局 。
 
你 可 以 电 子 方 式 填 写 I.R. 表 格 第 831 号 , 然 后 利 用 认 可 的 数 码 证 书 在 表 格 上 作 电 子 签 署 , 经 互 联 网 递 交 给 税 务 局 。 如 想 使 用 电 子 方 式 填 写 I.R. 表 格 第 831 号 ,请 首 先 在 你 的 电 脑 安 装 电 子 表 格 程 式 , 然 后 下 载 I.R. 表 格 第 831 号 电 子 表 格 , 放 入 电 子 表 格 程 式 中 。 如 需 进 一 步 资 料 , 请 参 阅 本 局 网 页 电 子 服 务 : 电 子 表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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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近 7 年 的 免 税 额

课 税 年 度
2002/03
2003/04
2004/05
2005/06 及 2006/07
2007/08
20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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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本 免 税 额 108,000 104,000 100,000 100,000 100,000 108,000
已 婚 人 士 免 税 额 216,000 208,000 200,000 200,000 200,000 216,000
子 女 免 税 额
第 一 及 第 二 名 子 女 (每 名)
30,000 30,000 30,000 40,000 50,000 50,000
第 三 至 第 九 名 子 女 (每 名)
15,000 30,000 30,000 40,000 50,000 50,000
在 每 名 子 女 出 生 的 课 税 年 度 , 子 女 免 税 额 可 获 额 外 增 加
0 0 0 0 50,000 50,000
供 养 兄 弟 姊 妹 免 税 额 30,000 30,000 30,000 30,000 30,000 30,000
供 养 父 母 祖 父 母 外 祖 父 母 免 税 额            
年 龄 为 60 岁 或 以 上 或 未 年 满 60 岁 , 但 有 资 格 根 据 政 府 伤 残 津 贴 计 划 申 索 津 贴 的 父 母 / 祖 父 母 外 祖 父 母 (每 名)

30,000 30,000 30,000 30,000 30,000 30,000
年 龄 为 55 岁 或 以 上 , 但 未 满 60 岁 的 父 母 祖 父 母 外 祖 父 母 (每 名)
0 0 0 15,000 15,000 15,000
供 养 父 母 祖 父 母 外 祖 父 母 额 外 免 税 额            
年 龄 为 60 岁 或 以 上 或 未 年 满 60 岁 ,但 有 资 格 根 据 政 府 伤 残 津 贴 的 父 母 祖 父 母 外 祖 父 母 (每 名)

30,000 30,000 30,000 30,000 30,000 30,000
年 龄 为 55 岁 或 以 上,但 未 满 60 岁 的 父 母 祖 父 母 外 祖 父 母 (每 名)
0 0 0 15,000 15,000 15,000
单 亲 免 税 额 108,000 104,000 100,000 100,000 100,000 108,000
伤 残 受 养 人 免 税 额 60,000 60,000 60,000 60,000 60,000 60,000


# 2008-09 财 政 预 算 案:
(1) 建 议 仍 有 待 法 例 通 过 后 才 可 实 施 。
(2) 预 算 案 其 中 一 项 建 议 , 是 增 加 基 本 免 税 额 至 108,000 元 及 已 婚 人 士 免 税 额 至 216,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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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 见 问 题 及 答 案


如 欲 参 阅 有 关 免 税 额 的 常 见 提 问 及 解 答,请 按 这 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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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 重要告示 修订日期: 2008 年 5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