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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务 资 料 : 认 可 慈 善 捐 款

认 可 慈 善 捐 款
  所 须 符 合 资 格
  可 获 扣 除 数 额
  如 何 申 请 扣 除
  如 何 查 看 我 的 捐 款 能 否 扣 税
    搜 寻 获 豁 免 缴 税 的 慈 善 团 体
    免 税 慈 善 团 体 的 名 单

所 须 符 合 资 格

你 可 申 请 扣 除 捐 赠 给 根 据《税 务 条 例》第 88 条 所 规 定 而 获 豁 免 课 税 的 慈 善 团 体 , 或 捐 赠 给 政 府 作 慈 善 用 途 的 认 可 现 金 捐 款 。 你 亦 可 申 请 扣 除 配 偶 所 捐 赠 但 未 申 请 扣 除 的 认 可 捐 款 ( 见 例 子 ) 。

不 属 于 捐 款 的 例 子 :

- 购 买 奖 券 的 款 项
- 为 购 买 电 影 或 慈 善 晚 会 的 入 场 券 等 缴 付 之 款 项
- 为 购 买 墓 地 缴 付 之 款 项
- 为 安 排 诵 经 仪 式 预 订 祭 祀 场 地 缴 付 之 款 项
- 在 义 卖 活 动 中 购 买 货 物 的 款 项

可 获 扣 除 数 额

申 请 扣 除 认 可 捐 款 的 总 额 须 不 少 于 $100 。 由 2003/04 课 税 年 度 开 始, 扣 除 额 不 得 超 过 你 在 该 年 度 的 入 息 减 去 可 扣 除 支 出 及 折 旧 免 税 额 后 或 应 评 税 利 润 的 25% (2003/04 之 前 的 课 税 年 度 为 10%) 。 从 2008/09 年 度 起 , 认 可 慈 善 捐 款 的 扣 除 上 限 , 由 25% 提 高 至 35% 。 假 若 你 有 超 过 一 项 的 入 息 来 源 , 而 你 的 认 可 慈 善 捐 款 总 额 未 能 在 其 中 一 税 项 下 ( 例 如 利 得 税 ) 获 得 扣 除 , 余 数 可 于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下 申 索 扣 除 ( 见 例 子 )。

如 何 申 请 扣 除

填 写 该 年 度 内 已 支 付 的 捐 款 总 额 在 有 关 课 税 年 度 的 报 税 表 内 。 递 交 报 税 表 时, 无 须 提 交 证 明 文 件。 已 在 配 偶 报 税 表 内 申 请 扣 除 的 捐 款 不 可 再 申 请 扣 除。

认 可 捐 款 的 扣 除, 须 要 有 豁 免 慈 善 团 体 或 政 府 发 出 的 收 据, 以 作 证 明。 你 须 保 留 有 关 收 据 和 纪 录 7 年 。 税 务 局 日 后 抽 查 时, 会 要 求 你 提 交 捐 款 收 据。

如 何 查 看 我 的 捐 款 能 否 扣 税

你 可 搜 寻 获 豁 免 缴 税 的 慈 善 团 体 或 浏 览 免 税 慈 善 团 体 的 名 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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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 重要告示 | 私隐政策 修订日期: 2008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