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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务 资 料 : 酒 店 房 租 税


征 税 范 围
缴 税 , 税 率 及 报 税 表
为 酒 店 房 租 税 而 厘 定 房 租 的 一 般 指 引
   
豁 免
视 察
退 还 税 项
查 询


征 税 范 围

酒 店 房 租 税 是 根 据 《 酒 店 房 租 税 条 例 》 ( 第 3 4 8 章 ) , 对 酒 店 及 宾 馆 住 房 征 收 的 税 项 。

「 酒 店 」 指 任 何 场 所 , 而 该 场 所 的 东 主 显 示 他 在 其 提 供 的 住 房 的 范 围 内 , 提 供 住 房 予 任 何 到 临 该 场 所 并 且 有 能 力 和 愿 意 为 所 获 提 供 的 服 务 及 设 施 缴 付 合 理 款 项 而 本 身 状 况 亦 属 宜 于 获 得 接 待 的 人 。

「 住 房 」 指 由 酒 店 东 主 租 予 客 人 住 宿 , 或 供 客 人 作 住 宿 用 途 的 任 何 备 有 家 具 的 房 间 或 套 房 , 其 中 并 包 括 通 常 在 其 内 所 提 供 的 家 具 、 用 具 及 装 置 。

「 房 租 」 指 须 由 客 人 或 其 代 表 为 所 获 提 供 的 住 房 而 缴 付 的 款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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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 税 , 税 率 及 报 税 表

印 花 税 署 署 长 负 责 收 取 酒 店 房 租 税 , 每 所 酒 店 的 东 主 , 均 须 在 每 年 9 月 30 日 、 12 月 31 日 、 3 月 31 日 及 6 月 30 日 后 14 天 内 , 就 截 至 上 述 日 期 为 止 的 各 段 3 个 月 期 间 , 向 署 长 缴 交 须 缴 的 税 项 , 同 时 该 酒 店 的 经 理 亦 须 在 一 份 列 明 酒 店 东 主 在 所 缴 交 税 项 有 关 的 期 间 内 所 收 取 的 房 租 总 额 的 申 报 表 上 签 署 , 并 将 申 报 表 送 交 署 长 。

自 2008 年 7 月1日 起,政 府 免 收 「 酒 店 房 租 税 」, 税 率 获 调 低 为 客 人 所 付 房 租 的 0% ( 截 至 2008 年 6 月 30 日 止 , 税 率 为 3% ) 。

在 「 酒 店 房 租 税 」 税 率 为 0% 期 间 , 酒 店 和 宾 馆 无 须 就 客 人 住 房 收 取 「 酒 店 房 租 税 」,亦 无 须 向 署 长 提 交 「 酒 店 房 租 税 」 报 税 表 。

如 酒 店 及 宾 馆 曾 预 收 客 人 将 于 2008 年 6 月 30 日 后 住 房 的 「 酒 店 房 租 税 」 , 酒 店 及 宾 馆 必 须 将 已 收 的 「 酒 店 房 租 税 」 税 款 退 还 给 予 客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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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酒 店 房 租 税 而 厘 定 房 租 的 一 般 指 引

法 例 条 文
(1)
根 据 《 酒 店 房 租 税 条 例 》 的 规 定 , 政 府 会 就 酒 店 所 收 取 的 一 切 房 租 征 收 酒 店 房 租 税 , 自 2008 年 7 月 1 日 起 , 税 率 为 0% (截 至 2008 年 6 月 30 日 止 ,税 率 为 3 %) 。 该 条 例 把 房 租 界 定 为 须 由 客 人 或 其 代 表 为 所 获 提 供 的 住 房 而 缴 付 的 款 项 。 客 人 或 其 代 表 可 以 金 钱 或 金 钱 的 等 值 缴 付 , 其 中 并 包 括 可 藉 以 偿 付 因 房 租 而 欠 酒 店 东 主 的 债 项 的 任 何 信 贷 、 记 帐 、 抵 销 或 任 何 其 他 作 为 。
   
一 般 情 况
(2)
在 大 多 数 的 情 况 下 , 房 租 即 是 客 人 或 其 代 表 为 租 用 酒 店 房 间 而 支 付 的 议 定 房 价 。
   
若 向 某 人 提 供 酒 店 房 间 是 为 了 换 取 服 务
(3)
若 某 人 与 酒 店 签 订 合 约 , 提 供 一 定 价 值 的 某 些 服 务 ( 例 如 广 告 服 务 等 ) , 而 合 约 内 订 明 酒 店 会 提 供 若 干 数 目 的 酒 店 房 间 晚 数 , 酒 店 房 租 税 便 会 按 该 订 明 的 价 值 征 收 ( 一 般 称 为 以 物 相 易 协 议 所 订 的 价 值 ) 。
(4)
如 果 合 约 内 没 有 订 明 价 值 , 或 者 双 方 没 有 签 订 合 约 , 酒 店 房 租 税 便 会 按 该 服 务 提 供 者 ( 或 其 代 理 人 ) 入 住 酒 店 房 间 当 天 , 酒 店 把 同 级 房 间 租 给 其 他 顾 客 所 收 取 的 平 均 房 租 而 征 收 。
   
现 金 券
(5)
由 酒 店 或 其 他 机 构 发 出 的 现 金 券 , 假 如 客 人 用 以 清 缴 酒 店 房 租 或 缴 付 部 分 酒 店 房 租 , 由 于 现 金 券 具 有 金 钱 等 值 , 其 价 值 也 要 纳 入 酒 店 房 租 税 计 算 。
   
服 务 费
(6)
服 务 费 一 般 是 房 租 的 1 0 % , 免 予 征 收 酒 店 房 租 税 。 除 了 该 1 0 % 服 务 费 外 , 任 何 因 提 供 酒 店 房 间 的 附 带 服 务 ( 例 如 提 供 报 纸 服 务 等 ) 而 收 取 的 额 外 服 务 费 , 均 属 于 房 租 的 一 部 分 , 须 纳 入 酒 店 房 租 税 计 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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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 免

凡 署 长 信 纳 以 下 情 况 , 则 本 条 例 的 条 文 并 不 适 用 于 有 关 的 房 租 :─

(1)
房 租 的 租 率 低 于 每 日 $15;
(2)
住 房 是 由 以 非 牟 利 性 质 成 立 及 经 营 的 社 团 所 提 供 的 ; 或
(3)
酒 店 通 常 可 供 客 人 入 住 的 房 间 不 足 10 间 。
注 :
对 于 某 类 明 显 不 属 于 供 “客 人”住 宿 的 住 房 ,例 如《旅 馆 业 ( 豁 免 ) 令 》所 指 的 28 天 住 房,我 们 一 般 会 豁 免 征 收 酒 店 房 租 税。不 过,每 宗 个 案 还 须 按 本 身 的 情 况 来 决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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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 察

税 务 督 察 会 定 期 视 察 各 酒 店 及 核 对 客 人 所 付 的 房 租 , 以 确 定 酒 店 东 主 已 付 正 确 的 酒 店 房 租 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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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 还 税 项

凡 能 向 署 长 证 明 使 署 长 信 纳 酒 店 东 主 没 有 获 缴 付 某 项 房 租 , 署 长 须 退 还 就 该 项 房 租 所 缴 交 的 税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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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 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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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 重要告示 | 私隐政策 修订日期: 2008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