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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务 资 料 : 酒 店 房 租 税
征 税 范 围
酒 店 房 租 税 是 根 据 《 酒 店 房 租 税
条 例 》 ( 第 3 4 8 章 ) , 对 酒 店 及 宾 馆 住 房 征 收 的 税 项 。
「 酒 店 」 指 任 何 场 所 , 而 该 场 所 的 东 主
显 示 他 在 其 提 供 的 住 房 的 范 围 内 , 提 供 住 房 予 任 何 到 临 该 场 所 并 且 有 能 力
和 愿 意 为 所 获 提 供 的 服 务 及 设 施 缴 付 合 理 款 项 而 本 身 状 况 亦 属 宜 于 获 得 接
待 的 人 。
「 住 房 」 指 由 酒 店 东 主 租 予 客 人 住 宿 ,
或 供 客 人 作 住 宿 用 途 的 任 何 备 有 家 具 的 房 间 或 套 房 , 其 中 并 包 括 通 常 在 其
内 所 提 供 的 家 具 、 用 具 及 装 置 。
「 房 租 」 指 须 由 客 人 或 其 代 表 为
所 获 提 供 的 住 房 而 缴 付 的 款 项 。
缴 税 , 税 率 及 报 税 表
印 花 税 署 署 长 负 责 收 取 酒 店 房 租 税 , 每
所 酒 店 的 东 主 , 均 须 在 每 年 9 月 30 日 、 12 月 31 日 、 3 月 31 日 及 6 月 30
日 后 14 天 内 , 就 截 至 上 述 日 期 为 止 的 各 段 3 个 月 期 间 , 向 署 长 缴 交 须 缴 的
税 项 , 同 时 该 酒 店 的 经 理 亦 须 在 一 份 列 明 酒 店 东 主 在 所 缴 交 税 项 有 关 的 期
间 内 所 收 取 的 房 租 总 额 的 申 报 表 上 签 署 , 并 将 申 报 表 送 交 署 长 。
自 2008 年 7 月1日 起,政 府 免 收 「 酒 店 房 租
税 」, 税 率 获 调 低 为 客 人 所 付 房 租 的 0% ( 截 至 2008 年 6 月 30 日 止 , 税 率
为 3% ) 。
在 「 酒 店 房 租 税 」 税 率 为 0% 期 间 , 酒 店
和 宾 馆 无 须 就 客 人 住 房 收 取 「 酒 店 房 租 税 」,亦 无 须 向 署 长 提 交 「 酒 店 房 租
税 」 报 税 表 。
如 酒 店 及 宾 馆 曾 预 收 客 人 将 于 2008 年 6
月 30 日 后 住 房 的 「 酒 店 房 租 税 」 , 酒 店 及 宾 馆 必 须 将 已 收 的 「 酒 店 房 租 税
」 税 款 退 还 给 予 客 人 。
为 酒 店 房 租 税 而 厘
定 房 租 的 一 般 指 引
| 法 例 条 文 |
| (1) |
根 据 《 酒 店 房 租 税 条 例 》 的
规 定 , 政 府 会 就 酒 店 所 收 取 的 一 切 房 租 征 收 酒 店 房 租 税 , 自 2008 年
7 月 1 日 起 , 税 率 为 0% (截 至 2008 年 6 月 30 日 止 ,税 率 为 3 %) 。
该 条 例 把 房 租 界 定 为 须 由 客 人 或 其 代 表 为 所 获 提 供 的 住 房 而 缴 付 的
款 项 。 客 人 或 其 代 表 可 以 金 钱 或 金 钱 的 等 值 缴 付 , 其 中 并 包 括 可 藉
以 偿 付 因 房 租 而 欠 酒 店 东 主 的 债 项 的 任 何 信 贷 、 记 帐 、 抵 销 或 任 何
其 他 作 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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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般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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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在 大 多 数 的 情 况 下 , 房 租 即
是 客 人 或 其 代 表 为 租 用 酒 店 房 间 而 支 付 的 议 定 房 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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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 向 某 人 提 供 酒 店 房 间 是 为 了 换 取 服 务 |
| (3) |
若 某 人 与 酒 店 签 订 合 约 , 提
供 一 定 价 值 的 某 些 服 务 ( 例 如 广 告 服 务 等 ) , 而 合 约 内 订 明 酒 店 会
提 供 若 干 数 目 的 酒 店 房 间 晚 数 , 酒 店 房 租 税 便 会 按 该 订 明 的 价 值 征
收 ( 一 般 称 为 以 物 相 易 协 议 所 订 的 价 值 ) 。 |
| (4) |
如 果 合 约 内 没 有 订 明 价 值 ,
或 者 双 方 没 有 签 订 合 约 , 酒 店 房 租 税 便 会 按 该 服 务 提 供 者 ( 或 其 代
理 人 ) 入 住 酒 店 房 间 当 天 , 酒 店 把 同 级 房 间 租 给 其 他 顾 客 所 收 取 的
平 均 房 租 而 征 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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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 金 券 |
| (5) |
由 酒 店 或 其 他 机 构 发 出 的 现
金 券 , 假 如 客 人 用 以 清 缴 酒 店 房 租 或 缴 付 部 分 酒 店 房 租 , 由 于 现 金
券 具 有 金 钱 等 值 , 其 价 值 也 要 纳 入 酒 店 房 租 税 计 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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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 务 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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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服 务 费 一 般 是 房 租 的 1 0 %
, 免 予 征 收 酒 店 房 租 税 。 除 了 该 1 0 % 服 务 费 外 , 任 何 因 提 供 酒 店
房 间 的 附 带 服 务 ( 例 如 提 供 报 纸 服 务 等 ) 而 收 取 的 额 外 服 务 费 , 均
属 于 房 租 的 一 部 分 , 须 纳 入 酒 店 房 租 税 计 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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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 免
凡 署 长 信 纳 以 下 情 况 , 则 本 条 例 的 条 文 并 不 适 用 于
有 关 的 房 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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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房 租 的 租 率 低 于
每 日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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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住 房 是 由 以 非 牟
利 性 质 成 立 及 经 营 的 社 团 所 提 供 的 ; 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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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酒 店 通 常 可 供 客
人 入 住 的 房 间 不 足 10 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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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 |
对 于 某 类 明 显 不
属 于 供 “客 人”住 宿 的 住 房 ,例 如《旅 馆 业 ( 豁 免 ) 令 》所 指 的 28 天 住 房,我
们 一 般 会 豁 免 征 收 酒 店 房 租 税。不 过,每 宗 个 案 还 须 按 本 身 的 情 况 来 决
定。 |
视 察
税 务 督 察 会 定 期 视 察 各 酒 店 及 核 对 客 人
所 付 的 房 租 , 以 确 定 酒 店 东 主 已 付 正 确 的 酒 店 房 租 税 。
退 还 税 项
凡 能 向 署 长 证 明 使 署 长 信 纳 酒 店 东 主 没
有 获 缴 付 某 项 房 租 , 署 长 须 退 还 就 该 项 房 租 所 缴 交 的 税 项 。
查 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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