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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务 资 料 离 职 时 收 取 的 款 项

离 职 时 收 取 的 款 项
  代 通 知 金
  假 期 折 算 的 现 金
  雇 员 因 工 受 伤 而 收 取 的 赔 偿
  遣 散 费 / 长 期 服 务 金
  雇 主 在 I.R. 表 格 第 56F / 56G 号 申 报 雇 员 离 职 时 收 取 的 款 项
  常 见 问 题
     
     


代 通 知 金

1.
雇 主 按 合 约 或 《 雇 佣 条 例 》 的 规 定 给 予 雇 员 的 代 通 知 金 并 非 薪 酬 , 因 此 可 豁 免 课 税 。 有 关 《 雇 佣 条 例 》 的 规 定 , 请 浏 览 劳 工 处 网 页 下 的 「 雇 佣 条 例 简 明 指 南 」
   
2. 由 于 代 通 知 金 无 须 课 税 , 因 此 你 无 须 在 I.R. 表 格 第 56F / 56G 号 内 填 报 。
   
3.
不 过 , 如 果 雇 主 按 合 约 或 《 雇 佣 条 例 》 的 规 定 给 予 雇 员 足 够 的 离 职 通 知 期 , 而 雇 员 在 通 知 期 内 须 上 班 以 赚 取 薪 酬 , 则 这 项 税 务 宽 免 并 不 适 用 。 因 为 在 离 职 通 知 期 内 赚 取 的 薪 金 和 其 他 受 聘 时 期 内 所 赚 取 的 薪 金 性 质 相 同 , 是 雇 员 的 正 常 入 息 , 须 缴 纳 薪 俸 税 。
     
4. 现 阐 析 以 下 一 些 通 常 遇 到 的 情 况 :
   
 
雇 员 在 下 列 情 况 下 离 职 : 税 务 责 任
已 为 雇 主 工 作 了 7 天 。
7 天 的 薪 金 全 数 须 课 薪 俸 税 。
已 为 雇 主 工 作 了 1 个 月 。
收 取 1 个 月 的 薪 金 须 要 课 税 ,但 收 取 7 日 代 通 知 金 则 无 须 课 税 。
-
雇 员 收 取 了 1 个 月 薪 金 及 7 日 薪 金 作 为 代 通 知 金 ( 即 雇 员 须 立 刻 离 职 ,无 须 在 通 知 期 内 为 雇 主 工 作 ) 。
已 为 雇 主 工 作 了 1 个 月 及 7 日 。

收 取 1 个 月 零 7 天 的 薪 金 全 数 须 课 缴 薪 俸 税 。

-
雇 员 收 取 了 1 个 月 零 7 天 薪 金 ( 即 雇 员 在 通 知 期 内 继 续 为 雇 主 工 作 ) 。
已 为 雇 主 工 作 了 15 个 月 。
收 取 15 个 月 的 薪 金 须 要 课 税 , 但 收 取 1 个 月 代 通 知 金 则 无 须 课 税 。
-
雇 员 收 取 了 15 个 月 薪 金 及 1 个 月 薪 金 作 为 代 通 知 金 ( 即 雇 员 无 须 在 通 知 期 内 为 雇 主 工 作 ) 。
已 为 雇 主 工 作 了 21 年 零 3 个 月 。
收 取 6 个 月 薪 金 的 代 通 知 金 无 须 课 税 , 雇 主 无 须 在 I.R. 表 格 第 56F / 56G 号 内 申 报 这 笔 代 通 知 金 。
-
雇 员 除 了 收 取 受 聘 期 间 的 应 得 薪 金 外,他 还 根 据 受 聘 条 件 ,收 取 了 6 个 月 薪 金 作 为 代 通 知 金 。
   
5. 另 一 方 面 , 雇 员 以 薪 金 作 为 代 通 知 金 则 仍 被 视 为 应 课 税 入 息 , 雇 主 为 雇 员 填 报 时 应 包 括 这 薪 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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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 期 折 算 的 现 金

1. 雇 员 在 假 期 收 取 的 假 期 薪 金 是 薪 酬 入 息 的 一 部 分 , 统 称 为 「 假 期 工 资 」 , 须 课 薪 俸 税 。
   
2.
雇 员 离 职 时 可 能 仍 有 「 未 享 用 的 累 积 假 期 」 , 如 雇 主 亦 打 算 将 有 关 累 积 假 期 折 算 为 现 金 , 支 付 给 该 雇 员 , 即 时 抵 销 未 享 用 的 累 积 假 期 。 这 种 假 期 折 算 现 金 的 性 质 , 类 似 雇 员 的 假 期 薪 金 , 所 以 须 课 薪 俸 税 , 而 雇 主 亦 应 在 I.R. 表 格 第 56F / 56G 号 内 申 报 该 等 「 假 期 折 算 现 金 」 收 益 为 须 课 税 入 息 。
   
3.
此 外 , 当 雇 员 服 务 满 1 年 时 , 本 可 享 有 放 年 假 的 权 利 , 但 有 时 雇 员 会 因 某 些 业 务 上 的 需 要 而 延 迟 放 年 假 。 这 位 雇 员 日 后 离 职 时 , 本 可 放 取 年 假 后 才 离 职 , 如 果 雇 主 要 求 他 放 弃 离 职 前 享 用 年 假 , 除 了 把 累 积 而 未 享 用 的 假 期 折 现 给 他 外 , 另 发 放 款 项 以 补 偿 他 放 弃 享 用 年 假 的 权 利 , 则 在 此 情 况 下 所 发 放 的 补 偿 金 , 性 质 与 假 期 薪 金 相 同 , 应 申 报 为 应 课 税 入 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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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 员 因 工 受 伤 而 收 取 的 赔 偿

1.
根 据 《 香 港 雇 员 补 偿 条 例 》 ( 第 282 章 ) , 如 雇 员 在 受 聘 期 间 , 因 为 工 作 发 生 意 外 而 受 到 损 伤 , 可 获 赔 偿 , 不 管 该 赔 偿 是 根 据 该 雇 员 薪 金 / 工 资 计 算 , 都 不 是 薪 酬 / 工 资 。
   
2.
由 于 这 类 赔 偿 无 须 课 税 , 因 此 雇 主 无 须 申 报 在 I.R. 表 格 第 56B / 56F / 56G 号 内 , 而 雇 员 亦 无 须 申 报 在 B.I.R. 表 格 第 60 号 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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遣 散 费 / 长 期 服 务 金

1.
根 据 《 雇 佣 条 例 》 的 规 定 给 予 雇 员 的 遣 散 费 / 长 期 服 务 金 无 须 课 缴 薪 俸 税 。 因 此 雇 主 无 须 申 报 在 I.R. 表 格 第 56F / 56G 号 内 , 而 雇 员 亦 无 须 申 报 在 B.I.R. 表 格 第 60 号 内 。
2.
如 想 知 道 根 据 《 雇 佣 条 例 》 的 规 定 , 雇 员 可 获 的 遣 散 费 / 长 期 服 务 金 , 请 浏 览 劳 工 处 网 页 下 的 「 雇 佣 条 例 简 明 指 南 」
3.
强 制 性 公 积 金 计 划 权 益 、 职 业 退 休 计 划 利 益 或 酬 金 用 作 抵 销 雇 员 的 遣 散 费 / 长 期 服 务 金
(a) 根 据 《 雇 佣 条 例 》 第 31I 及 31Y 条 的 规 定 , 如 雇 员 有 权 享 有 遣 散 费 或 长 期 服 务 金 , 而 :
一 笔 按 服 务 年 资 支 付 的 酬 金 或 一 笔 职 业 退 休 计 划 利 益 ( 非 归 因 于 雇 员 供 款 的 部 分 ) 已 支 付 予 该 雇 员 ; 或
在 强 积 金 计 划 中 , 就 该 雇 员 持 有 一 笔 累 算 权 益 ( 非 归 因 于 雇 员 供 款 的 部 分 ) , 或 该 笔 累 算 权 益 已 支 付 予 该 雇 员 ;
则 遣 散 费 或 长 期 服 务 金 可 扣 除 上 述 的 款 项 , 但 须 与 遣 散 费 或 长 期 服 务 金 的 服 务 年 资 有 关 的 款 额 为 限 。
(b)
在 上 述 情 况 下 , 雇 员 根 据 《 雇 佣 条 例 》 可 获 的 遣 散 费 / 长 期 服 务 金 是 扣 除 已 付 酬 金 及 退 休 计 划 利 益 后 的 款 额 。
(c)
雇 主 及 雇 员 无 须 申 报 上 文 ( b ) 段 所 述 已 作 出 扣 除 后 的 款 额 。 不 过 , 这 项 税 务 宽 免 并 不 适 用 于 用 作 抵 销 遣 散 费 / 长 期 服 务 金 的 酬 金 及 退 休 计 划 利 益 。 雇 主 及 雇 员 须 如 常 申 报 整 笔 酬 金 及 退 休 计 划 利 益 。
例 子 1
一 名 雇 员 被 公 司 遣 散 。 雇 主 给 他 $100,000 ,其 中 包 括 遣 散 费 $80,000 。他 的 应 缴 豁 免 课 税 计 算 如 下 :
遣散费
$80,000
(这部分豁免课税)
额外奖赏
$20,000
(这部分应课税)
收取总数
$100,000
如 雇 员 已 根 据 服 务 年 资 获 酬 金 或 职 业 退 休 计 划 利 益 , 并 同 时 根 据 《 雇 佣 条 例 》 可 获 遣 散 费 长 期 服 务 金 , 他 的 雇 主 可 从 该 雇 员 获 得 的 酬 金 或 职 业 退 休 计 划 利 益 的 数 额 扣 除 遣 散 费 长 期 服 务 金 。 根 据 《 雇 佣 条 例 》 所 付 的 遣 散 费 长 期 服 务 金 无 须 课 税 , 但 其 余 部 分 的 酬 金 就 必 须 课 税 。 雇 员 可 申 请 将 款 项 拨 回 , 参 阅 补 发 薪 金、约 满 酬 金 、 延 付 薪 金 及 补 发 欠 薪 ( 包 括 将 款 项 摊 分 及 拨 回 至 有 关 课 税 年 度 课 税 )
例 子 2
一 名 雇 员 被 公 司 遣 散 。 雇 员 应 从 雇 主 收 取 酬 金 $100,000 及 遣 散 费 $200,000 ,但 雇 主 用 酬 金 抵 销 部 分 的 遣 散 费,只 支 付 雇 员 合 共 $200,000 。 该 名 雇 员 的 应 缴 豁 免 课 税 计 算 如 下 ∶
 
遣散费
$100,000
(这部分豁免课税)
酬金
$100,000
(这部分应课税)
收取总数
$200,000
4.
若 给 予 雇 员 的 遣 散 费 / 长 期 服 务 金 , 超 过 《 雇 佣 条 例 》 所 规 定 的 款 额 , 雇 主 及 雇 员 须 申 报 超 额 部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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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 主 在 I.R. 表 格 第 56F / 56G 号 申 报 雇 员 离 职 时 收 取 的 款 项

雇 主 在 I.R. 表 格 第 56F / 56G 号 须 据 实 将 最 后 支 付 予 雇 员 的 款 额 分 拆 申 报 如 下 :
 
1. 最 后 一 个 月 的 薪 金 , 并 入 「 薪 金 」 项 内 申 报 。
   
2. 雇 员 享 有 的 假 期 折 为 现 金 , 于 「 假 期 工 资 」 项 内 申 报 。
   
3. 根 据 《 雇 佣 条 例 》 或 雇 佣 合 约 支 付 给 雇 员 的 解 雇 代 通 知 金 , 无 须 申 报 。
   
4. 按 照 《 雇 佣 条 例 》 规 定 而 支 付 的 遣 散 费 / 长 期 服 务 金 , 无 须 申 报 。 但 若 有 超 过 《 雇 佣 条 例 》 所 规 定 的 部 分 , 则 超 额 部 分 须 在 「 终 止 服 务 时 的 奖 赏 」 项 内 申 报 。
   
  例 子
   
  按 《 雇 佣 条 例 》 计 算 的 金 额 $50,000
  雇 主 给 予 雇 员 的 金 额 $70,000
  须 申 报 $20,000 为 雇 员 的 收 入 在  
    I.R. 表 格 第 56F 号 第 13 ( d ) 项  
    I.R. 表 格 第 56G 号 第 11 ( d )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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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 重要告示 | 私隐政策 修订日期: 2008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