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雇 主 按 合 约 或 《 雇 佣 条 例 》
的 规 定 给 予 雇 员 的 代 通 知 金 并 非 薪 酬 , 因 此 可 豁 免 课 税 。 有 关 《 雇
佣 条 例 》 的 规 定 , 请 浏 览 劳
工 处 网 页 下 的 「
雇 佣 条 例 简 明 指 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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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由 于 代 通 知 金 无 须 课 税 , 因 此 你 无 须 在 I.R. 表 格 第
56F / 56G 号 内 填 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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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不 过 , 如 果 雇 主 按 合 约 或 《
雇 佣 条 例 》 的 规 定 给 予 雇 员 足 够 的 离 职 通 知 期 , 而 雇 员 在 通 知 期 内
须 上 班 以 赚 取 薪 酬 , 则 这 项 税 务 宽 免 并 不 适 用 。 因 为 在 离 职 通 知 期
内 赚 取 的 薪 金 和 其 他 受 聘 时 期 内 所 赚 取 的 薪 金 性 质 相 同 , 是 雇 员 的
正 常 入 息 , 须 缴 纳 薪 俸 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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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现 阐 析 以 下 一 些 通 常 遇 到 的 情 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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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雇 员 在 下 列 情 况 下 离 职 : |
税 务 责 任 |
| 已 为 雇 主 工 作 了 7 天 。 |
7 天 的 薪 金 全 数 须 课 薪 俸 税 。 |
| 已 为 雇 主 工 作 了 1 个 月 。 |
收
取 1 个 月 的 薪 金 须 要 课 税 ,但 收 取 7 日 代 通 知 金 则 无 须 课 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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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 员 收
取 了 1 个 月 薪 金 及 7 日 薪 金 作 为 代 通 知 金 ( 即 雇 员 须 立 刻 离
职 ,无 须 在 通 知 期 内 为 雇 主 工 作 ) 。 |
| 已 为 雇 主 工 作 了 1 个 月 及 7 日 。 |
收 取 1 个 月 零 7 天 的 薪
金 全 数 须 课 缴 薪 俸 税 。 |
- |
雇 员 收 取 了 1 个 月 零 7 天 薪 金 ( 即
雇 员 在 通 知 期 内 继 续 为 雇 主 工 作 ) 。 |
| 已 为 雇 主 工 作 了 15 个 月 。 |
收
取 15 个 月 的 薪 金 须 要 课 税 , 但 收 取 1 个 月 代 通 知 金 则 无 须 课
税 。 |
- |
雇 员 收 取 了 15 个 月
薪 金 及 1 个 月 薪 金 作 为 代 通 知 金 ( 即 雇 员 无 须 在 通 知 期 内 为
雇 主 工 作 ) 。 |
| 已 为 雇 主 工 作 了 21 年 零 3 个 月 。 |
收
取 6 个 月 薪 金 的 代 通 知 金 无 须 课 税 , 雇 主 无 须 在 I.R. 表 格 第
56F / 56G 号 内 申 报 这 笔 代 通 知 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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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 员 除 了 收 取 受 聘 期
间 的 应 得 薪 金 外,他 还 根 据 受 聘 条 件 ,收 取 了 6 个 月 薪 金 作 为 代
通 知 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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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另 一 方 面 , 雇 员 以 薪 金 作 为 代 通 知 金 则 仍 被 视 为 应 课
税 入 息 , 雇 主 为 雇 员 填 报 时 应 包 括 这 薪 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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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根 据 《 雇 佣 条 例 》 的 规 定 给
予 雇 员 的 遣 散 费 / 长 期 服 务 金 无 须 课 缴 薪 俸 税 。 因 此 雇 主 无 须 申 报
在 I.R. 表 格 第 56F / 56G 号 内 , 而 雇 员 亦 无 须 申 报 在 B.I.R. 表 格
第 60 号 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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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如 想 知 道 根 据 《 雇 佣 条 例 》
的 规 定 , 雇 员 可 获 的 遣 散 费 / 长 期 服 务 金 , 请 浏 览 劳 工 处 网 页 下 的
「
雇 佣 条 例 简 明 指 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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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强 制 性 公 积 金 计 划 权 益 、
职 业 退 休 计 划 利 益 或 酬 金 用 作 抵 销 雇 员 的 遣 散 费 / 长 期 服 务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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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根 据 《 雇 佣 条 例 》 第 31I 及 31Y 条 的 规 定 , 如 雇 员 有
权 享 有 遣 散 费 或 长 期 服 务 金 , 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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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笔 按 服 务 年 资 支 付 的 酬 金 或
一 笔 职 业 退 休 计 划 利 益 ( 非 归 因 于 雇 员 供 款 的 部 分 ) 已 支 付 予 该 雇
员 ; 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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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 强 积 金 计 划 中 , 就 该 雇 员 持 有 一 笔 累 算
权 益 ( 非 归 因 于 雇 员 供 款 的 部 分 ) , 或 该 笔 累 算 权 益 已 支 付 予 该 雇
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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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则 遣 散 费 或 长 期 服 务 金 可 扣
除 上 述 的 款 项 , 但 须 与 遣 散 费 或 长 期 服 务 金 的 服 务 年 资 有 关 的 款 额
为 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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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在 上 述 情 况 下
, 雇 员 根 据 《 雇 佣 条 例 》 可 获 的 遣 散 费 / 长 期 服 务 金 是 扣 除 已 付 酬
金 及 退 休 计 划 利 益 后 的 款 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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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雇 主 及 雇 员 无
须 申 报 上 文 ( b ) 段 所 述 已 作 出 扣 除 后 的 款 额 。 不 过 , 这 项 税 务 宽
免 并 不 适 用 于 用 作 抵 销 遣 散 费 / 长 期 服 务 金 的 酬 金 及 退 休 计 划 利 益
。 雇 主 及 雇 员 须 如 常 申 报 整 笔 酬 金 及 退 休 计 划 利 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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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 子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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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名 雇 员 被 公
司 遣 散 。 雇 主 给 他 $100,000 ,其 中 包 括 遣 散 费 $80,000 。他 的 应 缴  豁
免 课 税 计 算 如 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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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遣散费 |
$80,000 |
(这部分豁免课税) |
| 额外奖赏 |
$20,000 |
(这部分应课税) |
| 收取总数 |
$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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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 子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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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名 雇 员 被 公
司 遣 散 。 雇 员 应 从 雇 主 收 取 酬 金 $100,000 及 遣 散 费 $200,000 ,但 雇
主 用 酬 金 抵 销 部 分 的 遣 散 费,只 支 付 雇 员 合 共 $200,000 。 该 名 雇 员 的
应 缴  豁 免 课 税 计 算 如 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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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遣散费 |
$100,000 |
(这部分豁免课税) |
| 酬金 |
$100,000 |
(这部分应课税) |
| 收取总数 |
$2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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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若 给 予 雇 员 的
遣 散 费 / 长 期 服 务 金 , 超 过 《 雇 佣 条 例 》 所 规 定 的 款 额 , 雇 主 及 雇
员 须 申 报 超 额 部 分 。 |
| 雇 主 在 I.R. 表 格 第 56F / 56G 号 须 据
实 将 最 后 支 付 予 雇 员 的 款 额 分 拆 申 报 如 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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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最 后 一 个 月 的 薪 金 , 并 入 「 薪 金 」 项 内 申 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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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雇 员 享 有 的 假 期 折 为 现 金 , 于 「 假 期 工 资 」 项 内 申 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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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根 据 《 雇 佣 条 例 》 或 雇 佣 合 约 支 付 给 雇 员 的 解 雇 代 通
知 金 , 无 须 申 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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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按 照 《 雇 佣 条 例 》 规 定 而 支 付 的 遣 散 费 / 长 期 服 务 金
, 无 须 申 报 。 但 若 有 超 过 《 雇 佣 条 例 》 所 规 定 的 部 分 , 则 超 额 部 分 须
在 「 终 止 服 务 时 的 奖 赏 」 项 内 申 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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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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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 《 雇 佣 条 例 》 计 算 的 金 额 |
$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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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 主 给 予 雇 员 的 金 额 |
$7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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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 申 报 $20,000 为 雇 员 的 收 入 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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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R. 表 格 第 56F 号 第 13 ( d )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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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R. 表 格 第 56G 号 第 11 ( d )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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