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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务 资 料雇 主 ∶ 雇 主 须 履 行 什 么 税 务 责 任 ?

雇 主 须 履 行 什 么 税 务 责 任 ?
  保 存 雇 员 的 薪 酬 纪 录
  申 报 支 付 给 雇 员 的 薪 酬
    一 般 事 项
    持 续 受 雇 雇 员
    新 聘 雇 员
    雇 员 停 止 受 雇 ( 或 死 亡 )
    雇 员 长 期 或 永 远 离 开 香 港
  例 子


保 存 雇 员 的 薪 酬 纪 录

1. 由 你 聘 用 首 名 员 工 开 始 , 就 要 履 行 雇 主 的 税 务 责 任
   
2. 聘 用 雇 员 时 你 须 为 他 / 她 保 留 以 下 纪 录
   
  (a) 个 人 资 料 ( 姓 名 、 地 址 、 香 港 身 分 证 号 码 或 护 照 号 码 , 婚 姻 状 况 )
  (b) 受 雇 性 质 ( 全 职 或 兼 职 )
  (c) 受 雇 职 位 ( 例 如 : 营 业 经 理 、 营 业 员 、 工 人 、 公 司 内 部 律 师 、会 计 、董 事 )
  (d) 以 现 金 支 付 的 薪 酬 数 额 ( 不 论 以 港 币 、 外 币 或 在 海 外 支 付 )
  (e) 非 现 金 和 其 他 受 雇 福 利 ( 例 如 : 宿 舍 、 度 假 旅 程 利 益 、 股 份 奖 赏 、 股 份 认 购 权 )
  (f) 雇 员 和 雇 主 支 付 强 积 金 计 划 ( 或 类 同 计 划 ) 的 供 款
  (g) 雇 佣 合 约 及 其 后 的 修 订 条 款
  (h) 受 雇 期 间
   
3. 你 必 须 向 税 务 局 提 供 :
   
  (a) 雇 员 个 人 资 料 的 更 新 , 例 如 : 雇 员 的 新 住 址 和 通 讯 地 址 或 由 未 婚 转 为 已 婚
  (b) 有 关 受 雇 条 件 的 转 变 , 例 如 : 雇 员 由 全 职 改 为 兼 职
  (c) 雇 员 的 香 港 身 分 证 号 码
   
4. 业 务 经 营 者 须 保 存 业 务 纪 录 ( 包 括 支 付 员 工 薪 酬 的 纪 录 ) 最 少 7 年 。如 想 更 了 解 须 如 何 保 留 纪 录 及 什 么 纪 录 须 要 保 存 , 请 参 阅
     
  保 存 业 务 纪 录 须 知
  税 务 局 是 否 接 受 以 电 子 格 式 保 存 的 业 务 纪 录 作 为 税 务 纪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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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报 支 付 给 雇 员 的 薪 酬

  一 般 事 项
 
请 提 供 一 份 填 交 的 I.R. 表 格 第 56B / 56E/ 56F/ 56G 号 的 副 本 给 有 关 雇 员,以 便 他 / 她 正 确 填 写 其 报 税 表,并 请 参 阅 雇 主 的 申 报 责 任 ( I.R. 表 格 第 56H 号 )
 
  雇 员 的 香 港 身 分 证 号 码
  如 在 填 报 雇 主 报 税 表 时 , 该 雇 员 仍 未 领 有 香 港 身 分 证 , 例 如 聘 自 外 地 或 由 海 外 公 司 借 调 的 雇 员 , 你 可 填 上 他 / 她 的 护 照 号 码 。 但 请 注 意 , 你 必 须 向 该 雇 员 作 出 跟 进 , 在 得 知 该 雇 员 的 香 港 身 分 证 号 码 后 , 应 尽 快 以 书 面 通 知 税 务 局 , 以 便 更 新 他 / 她 的 个 人 资 料
   
  持 续 受 雇 雇 员
  你 须 在 2007/08 年 度 雇 主 报 税 表 ( B.I.R. 表 格 第 56A 号 及 I.R.表 格 第 56B 号 ) 中 , 填 报 下 列 雇 员 :
   
  (a) 全 年 入 息 总 额 为 $100,000 或 以 上 ( 单 身 人 士 ),见 附 注
  (b) 已 婚 人 士 ( 不 论 入 息 多 寡 )
  (c) 兼 职 员 工 ( 不 论 入 息 多 寡 )
  (d) 董 事 ( 不 论 入 息 多 寡 )
     
  附 注: (1) 2007/08 年 度 个 人 基 本 免 税 额 为 $100,000
    (2) 你 须 在 1 个 月内 填 妥 及 交 回 雇 主 报 税 表 ( B.I.R. 表 格 第 56A 号 ),即 使
      你 没 有 雇 有 任 何 员 工 ( 你 应 在 B.I.R. 表 格 第 56A 号 填 报 「 无 」)
      你 仍 未 开 始 营 业 ,或
      你 已 暂 停 营 业 或 结 束 生 意 。
    (3) 假 如 你 雇 用 须 缴 纳 薪 俸 税 的 员 工, 但 直 至 2008 年 4月中 旬 仍 未 收 到 2007/08 年 度 的 雇 主 报 税 表, 你 须 通 知 税 务 局 索 取 报 税 表 。详 情 请 按 这 里
   
  新 聘 雇 员
  如 你 聘 用 一 名 可 能 须 缴 纳 薪 俸 税 的 员 工 , 必 须 在 3 个 月 内 填 交 1 份 ( 绿 色 的 ) I.R. 表 格 第 56E 号 。
   
  例 子 1
   
  雇 员 停 止 受 雇 ( 或 死 亡 )
  你 须 于 雇 员 停 止 受 雇 前 1 个 月 , 填 交 1 份 ( 粉 蓝 色 ) I. R. 表 格 第 56F 号 。
   
  例 子 2
   
  雇 员 长 期 或 永 远 离 开 香 港
  (a) 你 须 向 该 雇 员 查 询 他 的 预 计 离 港 日 期
  (b)
你 须 在 他 预 计 离 港 日 期 前 1 个 月 , 填 交 2 份 ( 粉 红 色 ) I.R. 表 格 第 56G 号 。
  (c)
你 由 填 报 I.R. 表 格 第 56G 号 日 起, 不 可 付 给 他 任 何 薪 酬 ( 包 括 薪 金 、 佣 金 、 花 红 和 发 还 给 他 的 租 金 / 开 支 , 无 论 是 金 钱 或 其 等 值 ) , 直 至 他 办 妥 清 税 手 续 及 向 你 出 示 税 务 局 发 出 的 「 同 意 释 款 书 」 后 , 才 可 支 付 已 扣 存 的 款 项 给 他 。
  (d) 请 参 阅
    例 子 3
    离 港 清 税 - 雇 主 及 雇 员 应 办 / 注 意 事 项 ( I.R. 表 格 第 6158 号 )
    即 将 离 港 ( 雇 主 和 雇 员 应 遵 办 的 税 务 规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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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子

例 子 1
 
X 公 司 由 2007 年 4 月 3 日 聘 用 陈 玛 利 女 士 为 簿 记 员 。
 
1. 如 新 员 工 可 能 须 课 薪 俸 税
   
  (a) 填 交 I.R.表 格 第 56E 号
   
X 公 司 须 于 2007 年 7 月 3 日 前 交 回 1 份 填 妥 ( 粉 绿 色 ) 的 I.R. 表 格 第 56E 号。
   
  (b)
填 交 I.R.表 格 第 56B 号
   
如 直 至 2008 年 3 月 31 日 X 公 司 仍 然 雇 用 玛 利 , 则 在 2008 年 4 月 初 收 到 有 关 年 度 的 雇 主 报 税 表 时 , 就 须 要 为 玛 利 填 报 一 份 I.R.表 格 第 56B 号 。
 
但 如 果 X 公 司 为 一 新 成 立 公 司, 并 在 2008 年 4月 中 旬 后 还 没 有 收 到 该 年 度 的 雇 主 报 税 表 ( I.R.表 格 第 56B 号 ) , X 公 司 须 去 信 税 务 局 索 取 有 关 表 格 。
 
2.
X 公 司 须 将 已 填 交 的 I.R. 表 格 第 56E 号 和 I.R. 表 格 第 56B 号 副 本 交 给 玛 利 作 为 参 考 。
 
3.
如 果 玛 利 全 年 入 息 不 超 过 个 人 基 本 免 税 额 但 已 婚 , 公 司 亦 不 知 道 她 丈 夫 的 收 入 是 多 少 , X 公 司 须 如 上 文 所 述 , 为 她 填 交 I.R. 表 格 第 56E 号 和 I.R. 表 格 第 56B 号 。
 
例 子 2
 
刘 佐 治 先 生 在 2008 年 7 月 5 日 从 Y 公 司 离 职 。
 
1. Y 公 司 须 查 询 和 证 实 佐 治 于 离 职 后 是 否 会 离 开 香 港
   
  (a) 如 不 会 离 港 , Y 公 司 须 于 2008 年 6 月 5 日 或 以 前 交 回 一 份 填 妥 ( 粉 蓝 色 ) 的 I.R. 表 格 第 56F 号 。
     
  (b)
如 会 离 港 , Y 公 司 须 交 回 两 份 填 妥 ( 粉 红 色 ) 的 I.R.表 格 第 56G 号 和 不 得 支 付 任 何 款 项 给 佐 治 。
     
    请 参 阅 例 子 3
     
2. Y 公 司 须 将 已 填 交 的 I.R. 表 格 第 56F 号 副 本 交 给 佐 治 作 为 参 考 。
   
3.
须 注 意, 如 Y 公 司 已 为 佐 治 填 交 I.R. 表 格 第 56F 号, 则 无 须 再 次 为 他 填 交 该 年 度 的 I.R. 表 格 第 56B 号, 因 为 就 相 同 收 入 填 交 两 份 不 同 的 I.R. 56 系 列 表 格 , 可 能 会 导 致 同 一 笔 收 入 重 覆 计 税 。
     
例 子 3
 
黄 彼 得 先 生 于 2008 年 7 月 5 日 由 Z 公 司 离 职 , 其 后 于 2008 年 7 月 8 日 往 加 拿 大 深 造 。
 
1. Z 公 司 须 于 2008 年 6 月 8 日 或 以 前 为 彼 得 提 交 两 份 填 妥 ( 粉 红 色 ) 的 I.R. 表 格 第56G 号 。
   
2. 除 填 交 I.R. 表 格 第 56G 号 , Z 公 司 在 提 交 I.R. 表 格 第 56G 号 的 日 期 起 计 1 个 月 内 , 不 得 支 付 任 何 薪 酬 或 款 项 ( 包 括 薪 金 、 佣 金 等 等 , 无 论 是 金 钱 或 其 等 值 ) 予 彼 得 。
 
3. Z 公 司 须 将 已 填 交 的 I.R. 表 格 第 56G 号 副 本 交 给 彼 得 作 为 参 考 。
   
4. Z 公 司 须 提 醒 彼 得 于 离 港 前 , 联 络 税 务 局 办 理 清 税 手 续 。
   
5. 彼 得 清 缴 所 有 税 款 后 , 税 务 局 会 发 出 「 同 意 释 款 书 」 。 Z 公 司 可 于 彼 得 出 示 「 同 意 释 款 书 」 后 , 支 付 扣 存 的 款 项 给 他 。
   
6. 如 彼 得 欲 即 时 索 取 「 同 意 释 款 书 」 , 他 必 须 于 税 务 大 楼 1 字 楼 邮 政 局 的 付 款 柜 位 以 现 金 、 「 易 办 事 」 或 银 行 本 票 清 缴 税 款 , 再 携 同 收 据 往 税 务 大 楼 7 字 楼 向 收 税 主 任 索 取 「 同 意 释 款 书 」 。 在 一 般 情 况 下 , 可 于 30 至 40 分 钟 后 收 到 该 「 同 意 释 款 书 」 。
   
7. 如 彼 得 以 支 票 清 缴 税 款 , 税 务 局 通 常 会 在 收 到 该 支 票 的 十 天 后 , 以 邮 寄 或 其 他 方 式 发 出 「 同 意 释 款 书 」 。
   
8. 如 果 税 务 局 评 定 彼 得 无 须 缴 交 税 款 , 亦 会 在 完 成 清 税 手 续 后 发 出 「 同 意 释 款 书 」 。
   
9. 如 彼 得 未 能 依 缴 税 期 限 把 全 部 税 款 清 缴 , 税 务 局 会 向 Z 公 司 发 出 扣 款 通 知 书 ( I.R. 表 格 第 113 号 ) , 要 求 Z 公 司 从 扣 存 的 款 项 中 清 缴 彼 得 的 欠 税 。 若 彼 得 向 Z 公 司 提 出 诉 讼 , 追 讨 欠 薪 , Z 公 司 可 引 用 有 关 的 税 例 条 文 , 为 其 扣 税 一 事 作 免 责 辩 护 。
   
10. 须 注 意 ,如 Z 公 司 已 为 彼 得 填 交 I.R.表 格 第 56G 号, 则 无 须 再 次 为 他 提 交 该 年 度 的 I.R. 表 格 第 56B 号 。 因 为 就 相 同 收 入 填 交 2 份 不 同 的 I.R. 56 系 列 表 格 , 可 能 会 导 致 同 一 笔 收 入 重 覆 计 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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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 重要告示 | 私隐政策 修订日期: 2008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