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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务 资 料 : 雇 主 : 薪 酬

   
应 课 税 薪 酬
常 见 问 题
相 关 资 料
  税 务 条 例 释 义 及 执 行 指 引 第 10 号
薪 俸 税 的 征 收
  税 务 条 例 释 义 及 执 行 指 引 第 16 号
附 带 利 益 课 税
   


下 列 各 项 薪 酬 均 需 课 税 , 雇 主 须 要 为 其 雇 员 填 报:


薪 金 、 工 资、 假 期 工资 、 董 事 袍 金 、 佣 金 、 补 发 薪 金 。 ( I . R . 表 格 第 56B 号 ( a ) 至 ( e ) 项 ) 。

约 满 时 及 其 他 的 奖 赏 或 酬 金 、 离 职 时 的 奖 赏 。 ( I.R. 表 格 第 56B 号 ( f ) 项 ) 。
从 退 休 计 划 支 付 的 若 干 款 项 ( I . R . 表 格 第 56B 号 ( g ) 项 ) 。

雇 主 代 雇 员 支 付 的 薪 俸 税 ( I . R . 表 格 第 56B 号 ( h ) 项 ) 。

教 育 费 福 利 ( I . R . 表 格 第 56B 号 ( i ) 项 ) 。

在 股 份 认 购 计 划 中 所 赚 取 的 收 益 ( I . R . 表 格 第 56B 号 ( j ) 项 ) 。

顾 客 给 予 的 小 费 ( I . R . 表 格 56B 号 第 1 1 ( k ) 项 ) 。

度 假 旅 程 利 益 ( I . R . 表 格 56B 号 第 1 1 ( k ) 项 ) 。

长 俸 ( I . R . 表 格 56B 号 第 1 1 ( l ) 项 ) 。
 
例 子 :
倘 若 员 工 于 2007 年 11 月 30 日 退 休 并 开 始 领 取
长 俸 — 雇 主 应 为 该 员 工 填 报 I . R . 56B 表 格 如 下
 
-
由 2007 年 4 月 1 日 至 2007 年 11 月 30 日 的 薪 金 填 报 于
第 1 1 ( a ) 项 , 及
 
-
由2007 年 12 月 1 日 至 2008 年 3 月 31 日 的 长 俸 填 报 于
第 1 1 ( l ) 项 。

向 员 工 提 供 居 所 是 一 种 须 课 薪 俸 税 的 福 利 ,有 关 详 情 须 填 报 在 I . R .56B 表 格 第 12 项 。

假 若 员 工 从 海 外 ( 不 论 是 否 从 你 或 其 他 公 司 ) 取 得 任 何 应 纳 税 入 息 , 该 入 息 必 须 包 括 在 I . R . 56B 表 格 第 11 项 的 总 额 内 , 另 须在 I . R .56B 表 格 第 13 项 填 报 入 息 详 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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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 重要告示 | 私隐政策 修订日期: 2008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