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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务 资 料 :房 屋 福 利
如 何 计 算 提 供 居 所 的 应 课 税 利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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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雇 主 提 供 居 所 给 雇 员 怎 样 计 税



如 何 计 算 提 供 居 所 的 应 课 税 利 益

  1.

你 如 获 雇 主 提 供 一 个 住 宅 单 位 , 你 的 应 评 税 入 息 就 必 须 包 括 一 项 象 征 利 益 , 称 为 「 租 值 」 ( RV ) 。

 

  2. 「 租 值 」 是 减 去 支 出 及 开 支 后 的 净 入 息 ( 但 不 能 减 个 人 进 修 开 支 ) 的 百 份 之 四 、 八 或 十 , 视 乎 所 提 供 的 居 所 类 别 而 定 :

居 所 类 别
百 份 比
一 个 住 宅 单 位 / 服 务 式 住 宅
10%
占 两 间 酒 店 旅 舍 或 公 寓 房 间
8%
占 一 间 酒 店 旅 舍 或 公 寓 房 间
4%

 

  3. 你 必 须 清 楚 说 明 提 供 给 员 工 的 居 所 类 别 和 期 间 。

 

  4. 如 最 终 可 减 少 应 缴 薪 俸 税 , 雇 员 可 选 择 以 该 物 业 的 应 课 差 饷 租 值 代 替 「 租 值 」 。

 

  5. 如 雇 员 支 付 租 金 予 雇 主 , 可 从 租 值 减 去 雇 员 付 出 的 租 金 。 称 为 「 所 付 租 金 」 。

 

  6. 如 想 更 了 解 如 何 填 写 I.R.56B 表 格 第 12 项 , 你 可 参 阅 下 列 3 个 例子 ( I.R.56E/F/G 表 格 格 式 相 同 ):

 




 

例 子 1

 

 

 

由 2007 年 4 月 1 日 至 2008 年 3 月 31 日 , X 公 司 租 用 位 于 香 港 公 正 道 1 号 公 正 大 厦 3 楼 A 座 作 为 员 工 陈 玛 利 女 士 的 居 所 。

 

 

 

-
X 公 司 支 付 $120,000 给 业 主 作 为 租 金

 

-
玛 利 毋 须 支 付 租 金 给 业 主 或 X 公 司

 

 

 

X 公 司 须 为 玛 利 填 写 20072008 年 度 的 I.R.56B 表 格 第 12 项 如 下:

 

 

例 子 2

 

   

 

资 料 与 例 1 相 同 , 但 今 次 玛 利 须 支 付 租 金 $12,000 给 X 公 司 作 为 租 金 。

 

   

 

X 公 司 须 为 玛 利 填 写 2007/08 年 度 的 I.R.56B 表 格 第 12 项 如 下 :

 

 

例 子 3

 

   

 

由 2007 年 4 月 1 日 至 2008 年 3 月 31 日 , Y 公 司 提 供 居 所 予 员 工 刘 佐 治 先 生 如 下 :

 

   

 

由 2007 年 4 月 1 日 至 2007 年 6 月 30 日 , Y 公 司 租 用 位 于 香 港 公 正 道 1 号 公 正 大 厦 3 楼 B 座 作 为 员 工 刘 佐 治 先 生 的 居 所 。

 

   

 

-
Y 公 司 在 该 期 间 支 付 $30,000 给 业 主 作 为 租 金

 

-
佐 治 支 付 租 金 $3,000 给 Y 公 司

 

   

 

由 2007 年 7 月 1 日 至 2008 年 3 月 31 日 , 佐 治 改 为 租 用 位 于 香 港 公 正 道 5 号 太 平 大 厦 6 楼 C 座 作 为 居 所 。 Y 公 司 则 发 还 佐 治 在 该 期 间 付 给 业 主 的 租 金 作 为 提 供 居 所 予 佐 治 。

 

   

 

-
佐 治 在 该 期 间 支 付 $81,000 给 业 主 作 为 租 金

 

-
佐 治 支 付 租 金 $9,000 给 Y 公 司

 

   

 

Y 公 司 须 为 佐 治 填 写 2007/08 年 度 的 I.R.56B 表 格 第 12 项 如 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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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 重要告示 | 私隐政策 修订日期: 2008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