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品牌形象
香港政府一站通 English 搜寻 搜寻 网页指南 联络我们
主页
最新消息
关于本局
刊物及新闻公报
公开资料
政策
税务资料 - 个别人士/公司业务
税务资料 - 其他
公用表格及小册子
电子服务
招标公告
常见问题
联络我们
相关网址
 

税 务 资 料 : 双 重 征 税 宽 免 : 税 务 条 例 第 49 条 安 排 指 明 (双 重 课 税) 令 - 以 国 家 / 地 区 分 类

比 利 时比 利 时
性 质

不 仅
限 于 航 空 运 输 /
航 运 收 入

航 空 运 输
收 入
(见 )
航 运 收 入
签 订 安 排 日 期
10.12.2003
06.04.1998
 
双 重 课 税 令 日 期
03.02.2004
13.10.1998
 
生 效 日 期
07.10.2004
01.07.2003
 
具 有 效 力 日 期
(自列出时间或以后)
2004/2005
课税年度
1998/1999
课税年度
 
税 务 条 例
附 属 法 例
 
   
注: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与 比 利 时 就 收 入 及 资 本 税 项 避 免 双 重 课 税 和 防 止 逃 税 协 定 自 2004 年 4 月 1 日 开 始 的 课 税 年 度 在 香 港 具 有 效 力 。 与 此 同 时 , 与 比 利 时 就 航 空 服 务 收 入 的 双 重 课 税 宽 免 安 排 在 香 港 失 效 。

返回页首


2003 | 重要告示 | 私隐政策 修订日期: 2008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