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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型 法 团 和 业 务 的 特 许 权
由 2000 年 4 月 1 日 起 , 总 入 息 不 超 过 港 币 500,000 元 的 小 型 法 团
或 业 务 有 特 许 权 。 这 特 许 权 就 是 小 型 法 团 和 业 务 在 递 交 报 税 表 时 无
须 一 并 提 供 已 备 妥 的 佐 证 文 件( 上 述 第 (iii) 点 除 外 ) 。 不 过 , 纳 税
人 须 清 楚 明 了 此 等 佐 证 文 件 仍 须 于 填 写 报 税 表 前 制 备 妥 当 , 而 且 本
局 可 随 时 按 情 况 要 求 纳 税 人 提 交 。 有 关 小 型 法 团 和 业 务 的 介 定 , 可
以 参 考 报 税 表 的 附 注 及 说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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