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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务 资 料 : 公 司 业 务 : 填 写 利 得 税 报 税 表

填 写 利 得 税 报 税 表
 
利 得 税 报 税 表
利 得 税 报 税 表 的 补 充 表 格
填 写 利 得 税 报 税 表 的 提 示
填 写 利 得 税 报 税 表 ─ 常 见 问 题 及 解 答
填 写 补 充 表 格 ─ 常 见 问 题 及 解 答



注 意 : 本 网 站 并 没 有 空 白 的 报 税 表 格 供 下 载 填 写 。 如 需 要 本 局 发 出 有 关 报 税 表 的 正 本 或 补 发 此 表 格 的 副 本 , 请 向 本 局 的 谘 询 中 心 (电 话 号 码 : 187 8088) 查 询 。 可 由 此 网 页 下 载 的 报 税 表 样 本 、 附 注 及 说 明 及 利 得 税 计 算 表 是 以 pdf 格 式 储 存 , 可 用 Adobe (R) Acrobat (R) Reader 检 视 及 列 印 。



利 得 税 报 税 表

利 得 税 报 税 表 分 以 下 三 类 。 由 此 下 载 的 报 税 表 样 本 只 可 作 参 考 用 途 , 请 勿 利 用 这 些 样 本 的 印 本 来 报 税 。

(1) 利 得 税 报 税 表 - 法 团(BIR 表 格 第 51 号)
(2) 利 得 税 报 税 表 - 法 团 以 外 的 人 士(BIR 表 格 第 52 号)
(3) 利 得 税 报 税 表 - 有 关 非 居 住 于 香 港 的 人 士(BIR 表 格 第 5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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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 得 税 报 税 表 的 补 充 表 格

由 2005 年 4 月 1 日 起 , 本 局 简 化 了 利 得 税 报 税 表 ( BIR 表 格 第 51 及 52 号 ) , 并 把 大 部 分 所 需 资 料 , 例 如 税 务 资 料 及 财 务 资 料 , 拨 往 补 充 表 格 ( IR 表 格 第 51S / 52S 号 ) , 该 表 格 的 电 子 版 本 可 在 本 局 网 页 下 载 填 报 ; 表 格 填 妥 后 , 列 印 本 可 作 为 递 交 报 税 表 的 佐 证 文 件 。 不 过 , 本 局 要 求 纳 税 人 同 时 递 交 储 存 在 唯 读 光 碟 或 唯 读 型 数 码 多 功 能 光 碟 或 磁 碟 已 填 妥 的 电 子 表 格 , 以 便 本 局 提 取 数 据 。 不 选 择 电 子 版 本 的 纳 税 人 , 可 填 妥 附 于 报 税 表 的 补 充 表 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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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写 利 得 税 报 税 表 的 提 示

(1)

附 注 及 说 明 : ─

在 每 份 发 出 的 报 税 表 内 ,都 附 有 下 列 有 关 附 注 及 说 明 以 助 纳 税 人 填 写 报 税 表 。
 

(a) 附 注 及 说 明 - BIR 表 格 第 51 号
(b) 附 注 及 说 明 - BIR 表 格 第 52 号
(c) 附 注 及 说 明 - BIR 表 格 第 54 号 ( 列 载 于 BIR 表 格 第 54 号 第 4 页 )
(d) 附 注 及 说 明 - IR 表 格 第 51S 号
(e) 附 注 及 说 明 - IR 表 格 第 52S 号
  附 注 及 说 明 清 楚 列 明 必 须 连 同 报 税 表 一 并 递 交 的 文 件 及 资 料 。


(2) 报 税 表 的 各 项 目 必 须 完 整 及 妥 善 地 填 报 , 并 应 连 同 下 列 文 件 (合 称 为 [佐 证 文 件]) , 准 时 递 交 :

(a) 法 团 的 佐 证 文 件
  (i) 该 评 税 基 期 内 经 签 署 证 实 的 资 产 负 债 表 , 根 据 香 港 或 外 地 法 律 规 定 或 其 他 原 因 制 备 的 核 数 师 报 告 书 和 损 益 帐 ;
  (ii) 说 明 如 何 算 出 应 评 税 利 润 ( 或 经 调 整 的 亏 损 ) 的 计 算 表 与 有 关 附 表 ;
  (iii) 补 充 表 格(IR 表 格 第 51S 号);以 及
  (iv) 载 于 〔 附 注 及 说 明 〕 内 的 其 他 文 件 及 资 料 。
   
(b) 属 于 非 法 团 业 务 的 佐 证 文 件
  (i) 该 评 税 基 期 内 经 签 署 证 实 的 资 产 负 债 表 和 损 益 帐 ;
  (ii) 说 明 如 何 算 出 应 评 税 利 润 ( 或 经 调 整 的 亏 损 ) 的 计 算 表 与 有 关 附 表 ;
  (iii) 补 充 表 格(IR 表 格 第 52S 号);以 及
  (iv) 载 于 〔 附 注 及 说 明 〕 内 的 其 他 文 件 及 资 料 。

(3)

小 型 法 团 和 业 务 的 特 许 权

由 2000 年 4 月 1 日 起 , 总 入 息 不 超 过 港 币 500,000 元 的 小 型 法 团 或 业 务 有 特 许 权 。 这 特 许 权 就 是 小 型 法 团 和 业 务 在 递 交 报 税 表 时 无 须 一 并 提 供 已 备 妥 的 佐 证 文 件( 上 述 第 (iii) 点 除 外 ) 。 不 过 , 纳 税 人 须 清 楚 明 了 此 等 佐 证 文 件 仍 须 于 填 写 报 税 表 前 制 备 妥 当 , 而 且 本 局 可 随 时 按 情 况 要 求 纳 税 人 提 交 。 有 关 小 型 法 团 和 业 务 的 介 定 , 可 以 参 考 报 税 表 的 附 注 及 说 明

(4) 除 下 述 公 司 外 , 所 有 法 团 必 须 在 递 交 报 税 表 时 一 并 提 交 经 核 数 的 帐 目 : -
(a) 根 据 报 税 表 的「附 注 及 说 明」被 介 定 为 小 型 法 团
(b) 根 据 《 公 司 条 例 》 属 不 活 跃 的 公 司
(c) 其 注 册 地 并 无 法 例 规 定 公 司 帐 目 须 进 行 核 数 的 法 团
(d) 外 国 公 司 的 香 港 分 行 , 但 在 提 交 报 税 表 时 , 须 一 并 提 供 下 列 资 料 :
(i) 该 外 国 公 司 注 册 成 立 为 法 团 的 地 点 ,
(ii) 该 国 的 法 例 有 否 规 定 该 公 司 须 进 行 全 球 帐 目 的 审 核 ,
(iii) 该 公 司 有 否 进 行 该 项 审 核 , 以 及
(iv) 香 港 分 行 所 持 财 务 和 会 计 纪 录 的 概 括 摘 要 。

(5) 利 得 税 计 算 表

利 得 税 计 算 表 ( IR 表 格 第 957 号 ) 旨 在 协 助 没 有 委 任 税 务 代 表 的 法 团 以 外 的 纳 税 人 计 算 出 应 评 税 利 润 ( 或 亏 损 ) 。 此 表 格 连 同 法 团 以 外 的 人 士 的 利 得 税 报 税 表 (BIR 表 格 第 52 号) 发 出 。 纳 税 人 亦 可 向 谘 询 中 心 索 取 。

(6)

选 择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倘 若 合 伙 业 务 的 合 伙 人 决 定 选 择 以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办 法 计 算 其 所 分 摊 利 润 / 亏 损 的 税 项 , 可 以 在 利 得 税 报 税 表 内 申 明 其 意 愿 。 申 请 应 在 其 个 别 人 士 报 税 表 ( BIR 表 格 第 60 号 ) 中 提 出 。

(7)

委 任 专 业 会 计 师 填 写 报 税 表

税 务 局 没 有 规 定 纳 税 人 必 须 委 任 专 业 会 计 师 代 其 填 写 报 税 表 。 如 报 税 人 士 在 填 报 报 税 表 时 有 任 何 困 难 , 他 应 尽 其 能 力 去 制 备 有 关 的 帐 表 和 解 说 其 制 备 方 法 及 填 写 报 税 表 。 位 于 税 务 大 楼 一 楼 谘 询 中 心 的 职 员 是 会 解 答 报 税 人 士 的 查 询 或 转 介 处 理 其 档 案 的 组 别 解 答 。 本 局 提 供 的 谘 询 服 务 均 是 免 费 。

 

填 写 利 得 税 报 税 表 ─ 常 见 问 题 及 解 答

填 写 补 充 表 格 ─ 常 见 问 题 及 解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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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 重要告示 | 私隐政策 修订日期: 2008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