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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务 资 料 : 2008-09 财 政 预 算 案 税 务 宽 减 措 施


有 关《税 务 条 例》的 宽 减 措 施
有 关 宽 免 2008-09 年 度 商 业 登 记 费 的 措 施
有 关 免 收 「 酒 店 房 租 税 」 的 措 施
常 见 问 题
   

有 关《税 务 条 例》的 宽 减 措 施
宽 减 措 施 摘 要
   

财 政 司 司 长 在 2 月 27 日 的 2008-09 年 度 财 政 预 算 案 中 , 建 议 以 下 的 税 务 宽 减 措 施 :

1.

一 次 过 宽 减 2007-08 年 度 百 分 之 七 十 五 的 税 款 , 每 宗 个 案 以 25,000 元 为 上 限 。 薪 俸 税 、 利 得 税 、 物 业 税 及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的 纳 税 人 都 可 受 惠 。 详 情 请 参 阅 一 次 过 宽 减 2007-08 最 后 评 税

2.

从 2008-09 年 度 起 , 实 施 以 下 的 减 税 措 施 :

(a)
标 准 税 率 由 百 分 之 十 六 降 低 至 百 分 之 十 五 。 公 司 利 得 税 税 率 由 百 分 之 十 七 点 五 降 低 至 百 分 之 十 六 点 五 。
(b)
基 本 免 税 额 及 单 亲 免 税 额 由 现 时 的 100,000 元 增 加 至 108,000 元 。 已 婚 人 士 免 税 额 由 现 时 的 200,000 元 增 加 至 216,000 元 。
(c)
税 阶 由 35,000 元 扩 阔 至 40,000 元 。
(d)
认 可 慈 善 捐 款 的 扣 除 上 限 , 由 经 调 整 的 应 评 税 入 息 或 利 润 的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提 高 至 百 分 之 三 十 五 。
(e)
购 置 指 明 环 保 机 械 的 资 本 开 支 , 可 获 百 分 之 一 百 的 利 得 税 扣 除 。 相 同 性 质 的 装 置 , 则 可 分 开 在 五 年 内 扣 除 。
   

缴 交 薪 俸 税 或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的 个 别 人 士

缴 交 薪 俸 税 或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的 个 别 人 士 可 获 宽 减 2007-08 年 度 最 后 评 税 百 分 之 七 十 五 的 税 款 , 每 宗 个 案 以 25,000 元 为 上 限 。 详 情 请 参 阅 一 次 过 宽 减 2007-08 最 后 评 税

此 外 , 这 些 个 别 人 士 亦 可 受 惠 于 以 下 的 2008-09 年 度 减 税 措 施 :

1.
提 高 基 本 免 税 额 、 已 婚 人 士 免 税 额 及 单 亲 免 税 额 至 2002-03 水 平
   
 

.

现 时
(2007/08 年 度)
$

建 议
(2008/09 年 度 及 往 后 )
$

基 本 免 税 额
100,000
108,000
已 婚 人 士 免 税 额
200,000
216,000
单 亲 免 税 额
100,000
108,000
   
2. 扩 阔 税 阶 及 降 低 标 准 税 率
   
 
现 时 ( 2007/08 年 度)
建 议 ( 2008/09 年 度 及 往 后 )
税 阶
税 率 ( )
税 阶
税 率 ( )
应 课 税 入 息 最 初 的 35,000 元
2
应 课 税 入 息 最 初 的 40,000 元
2
其 次 的 35,000 元
7
其 次 的 40,000 元
7
其 次 的 35,000 元
12
其 次 的 40,000 元
12
余 额
17
余 额
17
       
标 准 税 率
16
标 准 税 率
15
   
3.

提 高 认 可 慈 善 捐 款 的 扣 除 上 限 , 由 经 调 整 的 应 评 税 入 息 的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提 高 至 百 分 之 三 十 五 。

有 关 以 上 措 施 实 施 后 不 同 入 息 组 别 的 纳 税 人 可 节 省 的 税 款 , 请 参 看 附 表 一 附 表 二

 

缴 交 利 得 税 的 营 商 人 士 及 有 限 公 司

缴 交 利 得 税 的 营 商 人 士 及 有 限 公 司 可 获 宽 减 2007-08 年 度 最 后 评 税 百 分 之 七 十 五 的 税 款 , 每 宗 个 案 以 25,000 元 为 上 限 。 详 情 请 参 阅 一 次 过 宽 减 2007-08 最 后 评 税

此 外 , 这 些 营 商 人 士 及 有 限 公 司 亦 可 受 惠 于 以 下 的 减 税 措 施 :

 
1.

标 准 税 率 由 百 分 之 十 六 降 低 至 百 分 之 十 五 。 公 司 利 得 税 税 率 由 百 分 之 十 七 点 五 降 低 至 百 分 之 十 六 点 五 。

2.

认 可 慈 善 捐 款 的 扣 除 上 限 , 由 经 调 整 的 应 评 税 利 润 的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提 高 至 百 分 之 三 十 五 。

3.

购 置 指 明 环 保 设 施 的 资 本 开 支 可 获 加 快 的 扣 除 。 属 机 械 或 工 业 设 备 的 指 明 环 保 设 施 , 资 本 开 支 可 获 百 分 之 一 百 扣 除 。 而 属 建 筑 物 或 构 筑 物 一 部 分 的 环 保 装 置 , 则 按 每 年 百 分 之 二 十 连 续 五 年 内 扣 除 。

合 资 格 的 指 明 环 保 设 施 清 单 会 以 附 表 形 式 加 进 《 税 务 条 例 》 内 。 清 单 主 要 包 括 由 环 境 保 护 署 执 行 的 计 划 或 条 例 所 要 求 的 机 械 或 工 业 设 备 和 一 些 再 生 能 源 装 置 。

建 议 指 明 环 保 设 施 清 单 将 会 在 《 2008 年 收 入 条 例 草 案 》 刊 宪 时 公 布 。 但 清 单 只 应 在 通 过 有 关 条 例 时 视 为 作 实 。

建 议 中 的 税 务 扣 除 不 只 适 用 于 新 购 置 的 设 施 , 企 业 现 正 使 用 的 指 明 环 保 设 施 也 符 合 建 议 税 务 扣 除 的 资 格 。 有 关 设 施 在 折 旧 免 税 额 制 度 下 的 递 减 价 值 或 开 支 剩 余 额 会 被 视 为 指 明 资 本 开 支 , 并 据 此 获 得 扣 除 。

拥 有 附 表 列 出 但 未 符 合 指 明 要 求 ﹝ 例 如 还 未 依 例 登 记 ﹞ 的 环 保 设 施 的 人 士 , 可 将 该 等 设 施 按 要 求 登 记 。 登 记 后 , 该 等 设 施 将 会 符 合 建 议 税 务 扣 除 的 资 格 。

 

缴 交 物 业 税 的 业 主

缴 交 物 业 税 的 业 主 可 获 宽 减 2007-08 年 度 最 后 评 税 百 分 之 七 十 五 的 税 款 , 每 宗 个 案 以 25,000 元 为 上 限 。 详 情 请 参 阅 一 次 过 宽 减 2007-08 最 后 评 税

此 外 , 从 2008-09 年 度 起 , 标 准 税 率 由 百 分 之 十 六 降 低 至 百 分 之 十 五 。 按 标 准 税 率 缴 交 物 业 税 的 业 主 可 受 惠 。


注 意 事 项

以 上 各 项 建 议 须 经 立 法 程 序 才 可 实 施 。 待 有 关 法 例 通 过 后 , 税 务 局 自 会 按 新 的 免 税 额 、 税 阶 和 税 率 为 纳 税 人 计 算 2008-09 年 度 暂 缴 税 款 。 如 往 常 一 样 , 纳 税 人 只 需 填 妥 2007-08 年 度 报 税 表 而 毋 须 另 作 申 请 。 薪 俸 税 个 案 在 实 施 减 税 措 施 后 可 节 省 的 税 款 , 请 参 阅 示 例 说 明 。你 可 使 用 本 局 的 计 算 税 款 软 件 , 按 2008-09 财 政 预 算 案 计 算 你 应 缴 的 薪 俸 税 或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税 款 。

认 可 慈 善 捐 款 的 扣 除 上 限 , 在2008-09 年 度 起 由 经 调 整 的 应 评 税 入 息 或 利 润 的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提 高 至 百 分 之 三 十 五 。 如 纳 税 人 在 2008-09 年 度 所 作 出 的 认 可 慈 善 捐 款 超 过 或 相 当 可 能 超 过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 他 可 以 申 请 缓 缴 暂 缴 税 。 如 纳 税 人 在 2007-08 年 度 所 作 的 捐 款 超 越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 他 可 以 据 实 申 报 , 税 务 局 会 参 考 该 数 字 计 算 2008-09 年 暂 缴 税 。

如 果 2008-09 年 度 作 出 上 述 扣 除 后 的 应 课 税 入 息 实 额 或 应 评 税 利 润 额 少 于 用 作 评 定 暂 缴 税 的 上 一 年 度 的 应 课 税 入 息 实 额 或 应 评 税 利 润 额 的 百 分 之 九 十 , 纳 税 人 可 申 请 缓 缴 暂 缴 税 。 但 申 请 必 须 向 税 务 局 局 长 提 交 书 面 通 知 , 而 提 交 通 知 书 的 限 期 是 缴 税 日 期 前 28 天 或 缴 付 暂 缴 税 通 知 书 日 期 后 14 天 , 两 者 以 较 迟 的 为 准 , 并 且 须 列 明 申 请 缓 缴 暂 缴 税 的 理 由 。


常 见 问 题 ∶有 关 2008-09 的 税 务 宽 减

 

一 次 过 宽 减 2007-08 最 后 评 税

财 政 司 司 长 建 议 一 次 过 宽 减 2007-08 年 度 百 分 之 七 十 五 的 税 款 , 每 宗 个 案 以 25,000 元 为 上 限 。 这 个 上 限 , 薪 俸 税 以 每 个 个 人 计 算 。 如 夫 妇 合 并 评 税 , 则 以 每 对 夫 妇 计 算 。 物 业 税 以 每 个 收 租 物 业 计 算 。 利 得 税 以 每 个 业 务 计 算 。 在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下 , 未 婚 人 士 以 每 个 个 人 计 算 上 限 。 己 婚 人 士 须 夫 妇 一 同 选 择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 以 每 对 夫 妇 计 算 上 限 。

今 次 宽 减 令 所 有 纳 税 人 都 受 惠 , 包 括 缴 交 薪 俸 税 的 受 薪 人 士 、 物 业 税 的 业 主 和 利 得 税 的 营 商 人 士 及 有 限 公 司 。 选 择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的 人 士 亦 同 时 受 惠 。 例 如 2007/08 年 度 最 后 评 税 应 缴 税 款 为 30,000 元 , 在 宽 减 75% 即 22,500 元 后 , 纳 税 人 只 需 缴 交 7,500 元 。 有 关 各 入 息 组 别 的 平 均 宽 减 税 款 , 请 参 看 附 表 三

这 项 宽 减 会 减 低 来 年 应 缴 的 税 款 。 市 民 只 需 如 常 填 报 将 于 四 月 或 五 月 起 发 出 的 2007/08 年 度 的 报 税 表 , 待 有 关 法 例 通 过 后 , 税 务 局 便 会 在 评 税 时 作 出 税 款 宽 减 。 大 部 分 纳 税 人 会 在 2008 年 第 3 季 开 始 收 到 已 反 映 宽 减 的 税 单 。 一 如 往 年 , 利 得 税 、 物 业 税 和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纳 税 人 会 在 今 年 11 月 开 始 陆 续 到 期 交 税 , 而 薪 俸 税 纳 税 人 则 会 在 2009 年 1 月 到 期 交 税 。

建 议 的 宽 减 只 适 用 于 2007/08 最 后 评 税 , 并 不 适 用 于 该 年 度 的 暂 缴 税 。 大 部 分 纳 税 人 2007/08 暂 缴 税 的 第 二 期 税 款 将 在 今 年 四 月 份 到 期 , 须 依 时 缴 付 。 已 缴 交 的 暂 缴 税 会 按 《 税 务 条 例 》 用 以 支 付 2007/08 年 度 的 应 缴 税 款 及 2008/09 年 度 暂 缴 税 。 如 尚 有 余 额 的 话 , 才 作 退 还 。

与 去 年 的 宽 免 措 施 不 同 , 今 次 的 宽 减 适 用 于 所 有 的 纳 税 人 。 赚 取 租 金 收 入 或 营 业 利 润 的 人 士 , 不 论 是 否 选 择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都 会 享 有 宽 减 , 但 所 得 的 宽 减 额 可 能 会 因 在 分 项 评 税 或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下 有 所 不 同 , 情 况 因 人 而 异 。 如 符 合 资 格 , 纳 税 人 可 在 填 写 2007/08 年 度 报 税 表 时 申 请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 税 务 局 会 就 每 宗 申 请 验 算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可 否 减 低 申 请 人 的 应 缴 税 款 , 并 以 对 他 较 为 有 利 的 方 式 评 税 。

如 果 只 有 薪 俸 入 息 而 没 有 租 金 收 入 和 营 业 利 润 , 则 无 需 选 择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

在 法 例 通 过 前 已 发 出 的 税 单 , 未 能 扣 减 宽 减 的 款 额 , 税 务 局 会 在 法 例 通 过 后 重 新 计 算 税 款 , 预 期 可 在 七 月 底 开 始 向 有 关 人 士 发 还 多 缴 税 款 , 市 民 无 须 致 电 税 务 局 查 询 。

常 见 问 题 ∶一 次 过 宽 减 2007-08 最 后 评 税

有 关 宽 免 2008-09 年 度 商 业 登 记 费 的 措 施

 

1.
《 2008 年 收 入(减 少 商 业 登 记 费)令 》于 2008 年 4 月 1 日 生 效 。
2.
根 据 该 命 令 , 于 2008-09 年 开 始 生 效 的 商 业 登 记 证 及 分 行 登 记 证 须 缴 付 的 费 用 , 将 分 别 减 少 2,000 元 及 73 元 。
3.

不 过 , 商 户 仍 须 缴 付 破 产 欠 薪 保 障 基 金 的 征 费 。

 

4.

就 每 张 登 记 证 须 缴 付 的 金 额 , 请 参 阅 商 业 登 记 费 及 征 费 收 费 表

5.

商 业 登 记 署 在 已 发 或 将 发 给 业 务 或 分 行 业 务 的 于 2008-09 年 开 始 生 效 的 续 证 及 缴 费 通 知 书 , 不 征 收 2008-09 年 的 登 记 费 。 因 此 , 收 到 商 业 登 记 署 发 出 缴 费 通 知 书 的 商 户 , 须 按 通 知 书 上 的 应 缴 付 金 额 如 期 付 款 。

 

 
特 许 退 还 已 缴 登 记 费
 
6. 《2008 年 收 入(减 少 商 业 登 记 费)令》只 宽 免 在 2008-09 年 开 始 生 效 的 新 登 记 证 或 续 证 的 登 记 费 。 它 没 有 退 还 已 缴 的 2008-09 年 登 记 费 的 规 定 。

 

7.
为 令 宽 免 建 议 惠 及 那 些 已 缴 付 2008-09 年 商 业 或 分 行 登 记 费 但 不 须 于 该 年 续 证 的 商 户 , 他 们 将 可 获 特许 退 款 。
 
谁 可 获 退 款
8.

-

持 有 三 年 证 而 其 届 满 日 期 在 2009 年 3 月 31 日 或 以 后 的 业 务 。
 

-

其 登 记 证 已 在 或 将 在 2008 年 4 月 1 日 至 2009 年 3 月 31 日 内 期 满 但 因 结 业 而 不 须 续 领 登 记 证 的 业 务 。

 
如 何 申 请
 
9.

商 户 如 希 望 申 请 特 许 退 还 已 缴 付 的 2008-09 年 度 商 业 / 分 行 登 记 费 , 须 填 妥 申 请 表 格 , 签 署 后 邮 寄(香 港 告 士 打 道 邮 政 局 邮 箱 29015 号)或 亲 身 交 回 商 业 登 记 署(香 港 告 士 打 道 5 号 税 务 大 楼 4 楼)。

 

10.

商 户 可 下 载 申 请 表 格 IRBR188 号 、 或 透 过 传 真 方 式( 号 码 : 2824 1482 )、使 用 税 务 局 24 小 时 表 格 传 真 服 务 (电 话 号 码 : 2598 6001 )、以 邮 递 方 式 或 亲 临 税 务 局 索 取 申 请 表 格 。

 

11. 申 请 须 由 业 务 经 营 者 提 交 :

 

·

东 主 - 就 其 独 资 业 务 及 其 分 行;
 

·

任 何 合 伙 人 - 就 有 关 合 伙 业 务 及 其 分 行;
 

·

公 司 秘 书 、 经 理 或 任 何 董 事 - 就 有 关 法 人 团 体 业 务 及 其 分 行;
 

·

任 何 主 要 高 级 人 员 - 就 有 关 其 他 团 体 业 务 及 其 分 行 。

 

12. 申 请 须 在 2009 年 9 月 30 日 或 之 前 送 达 商 业 登 记 署 。

 

退 款 金 额
 
13.

商 业 登 记 署 将 根 据 申 请 人 登 记 证 有 效 期 处 于 2008-09 年 的 日 数 , 按 比 例 计 算 已 缴 登 记 费 或 分 行 登 记 费 的 退 款 金 额 。 请 参 阅 退 款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法

 

14.

商 业 登 记 费 及 分 行 登 记 费 的 最 高 退 款 金 额 分 别 是 2,000 元 及 73 元。

15.

已 缴 的 破 产 欠 薪 保 障 基 金 的 征 费 将 不 获 退 还 。

何 时 发 出 退 款
 
16.

申 请 如 获 批 准 , 商 业 登 记 署 会 在 收 到 有 关 申 请 起 计 21 个 工 作 天 内 发 出 退 款 支 票 。

 


 
有 关 免 收 「 酒 店 房 租 税 」 的 措 施
 
1.
立 法 会 于 2008 年 6 月 26 日 通 过 《 2008 年 收 入 条 例 草 案 》 以 实 施 2008-09 年 度 财 政 预 算 案 免 收 「 酒 店 房 租 税 」 的 建 议 , 并 会 在 2008 年 7 月 1 日 生 效 。 为 免 收 「 酒 店 房 租 税 」 , 该 税 率 会 调 低 至 0% 。

2.
由 2008 年 7 月 1 日 起 , 入 住 酒 店 及 宾 馆 的 客 人 无 须 就 他 们 所 付 的 房 租 课 征 「 酒 店 房 租 税 」 。 同 时 , 在 「 酒 店 房 租 税 」 税 率 为 0% 期 间 , 酒 店 及 宾 馆 无 须 就 客 人 住 房 收 取 「 酒 店 房 租 税 」 和 提 交 「 酒 店 房 租 税 」 的 报 税 表 。

3.
不 过 , 酒 店 及 宾 馆 仍 须 在 2008 年 7 月 14 日 或 之 前 , 就 2008 年 4 月 1 日 至 2008 年 6 月 30 日 期 间 , 向 税 局 缴 交 已 从 客 人 收 取 的 「 酒 店 房 租 税 」 和 提 交 「 酒 店 房 租 税 」 的 报 税 表 。

4.
如 酒 店 及 宾 馆 曾 预 收 客 人 将 于 2008 年 6 月 30 日 后 住 房 的 「 酒 店 房 租 税 」 , 酒 店 及 宾 馆 必 须 将 已 收 的 「 酒 店 房 租 税 」 税 款 退 还 给 予 客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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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 重要告示 修订日期: 2008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