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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务 资 料 : 商 业 登 记 : 文 件 收 发 中 心


由 2008 年 12 月 1 日 起 , 税 务 局 及 公 司 注 册 处 合 作 , 在 金 钟 政 府 合 署 公 司 注 册 处 处 所 内 设 立 「 商 业 登 记 署 ─ 文 件 收 发 中 心 」 , 开 展 公 司 注 册 及 商 业 登 记 一 站 式 服 务 。


文 件 收 发 中 心 提 供 的 服 务

提 交 商 业 登 记 申 请
 
相 关 的 商 业 登 记 证 可 在 下 1 个 工 作 天 下 午 3 时 后 领 取 , 你 可 选 择 以 下 方 式 收 取 登 记 证 :
   
- 亲 身 到 文 件 收 发 中 心 领 取 ; 或
   
-
以 邮 递 方 式 收 取 ( 登 记 证 将 寄 往 其 相 关 的 申 报 营 业 地 址 ) ; 或
   
-
亲 身 到 湾 仔 税 务 大 楼 的 商 业 登 记 署 领 取 。
   

提 交 与 商 业 登 记 有 关 的 通 知 书 或 信 , 例 如 : 更 改 商 业 登 记 资 料 通 知 书 、 结 业 通 知 书 、 豁 免 缴 交 商 业 登 记 费 及 征 费 申 请 表 。

   
索 取 与 商 业 登 记 有 关 的 表 格 。
   
在 文 件 收 发 中 心 提 交 商 业 登 记 申 请 注 意 事 项
   
(1) 填 妥 及 签 署 申 请 表 。
(2) 夹 附 所 须 的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复 本 ( 请 参 阅 「 怎 样 申 请 」)
(3)
必 须 以 支 票 付 款 , 现 金 恕 不 接 受 。 支 票 须 划 线 及 注 明 支 付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 , 及 于 背 后 写 上 所 申 请 的 业 务 / 公 司 名 称 。
   
地 址 及 服 务 时 间
   
有 关 文 件 收 发 中 心 的 单 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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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 重要告示 | 私隐政策 修订日期: 2008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