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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务 资 料 : 商 业 登 记 : 概 论

概 论

本 局 一 向 致 力 提 供 高 效 率 的 商 业 登 记 服 务 , 务 使 营 商 人 士 易 于 履 行 他 们 的 法 定 责 任 , 方 便 公 众 人 士 取 得 商 业 登 记 册 内 的 业 务 资 料 。

惟 商 业 登 记 并 非 以 规 管 商 业 活 动 为 目 的 , 亦 不 等 同 于 营 业 执 照 。

《 商 业 登 记 条 例 》 规 定 , 任 何 在 香 港 经 营 业 务 的 人 士 , 均 须 在 开 业 后 1 个 月 内 , 为 业 务 申 请 商 业 登 记 , 并 将 有 效 的 商 业 登 记 证 在 营 业 地 点 展 示 。 如 登 记 资 料 有 所 变 更 , 经 营 者 须 在 1 个 月 内 以 书 面 通 知 本 局 。

本 局 会 将 「 商 业 登 记 申 请 书 」 和 「 业 务 资 料 变 更 通 知 」 上 所 载 的 业 务 资 料 , 抄 录 在 商 业 登 记 册 内 , 让 公 众 人 士 在 缴 费 后 查 阅, 及 供 本 局 征 税 之 用 。 但 查 册 人 士 请 留 意 , 为 利 便 经 营 者 能 快 捷 地 取 得 商 业 登 记 证 , 并 让 他 们 提 供 的 业 务 资 料 能 尽 早 登 录 在 登 记 册 内 , 除 有 合 理 理 由 怀 疑 之 外 , 本 局 在 登 记 或 修 订 纪 录 前 , 只 作 一 般 检 定 , 而 不 会 对 有 关 资 料 进 行 核 实 。 故 登 记 册 内 所 载 的 资 料 , 只 宜 用 作 参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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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 重要告示 | 私隐政策 修订日期: 2008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