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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务 资 料 : 商 业 登 记 : 取 消 商 业 登 记

取 消 商 业 登 记
不 依 时 递 交 通 知 书 后 果


取 消 商 业 登 记

任 何 人 如 结 束 营 业 或 结 束 任 何 分 行 业 务 , 均 须 于 结 业 日 期 起 计 1 个 月 内 ,以 书 面 通 知 商 业 登 记 署 , 并 于 来 信 中 清 楚 书 明 你 的 商 业 登 记 号 码/分 行 登 记 号 码 、 名 称 、地 址 和 结 业 日 期 。 你 亦 需 于 信 中 告 知 本 局 你 结 束 营 业 后 的 通 讯 地 址 和 联 络 电 话 号 码 。 另 外 , 你 亦 可 选 择 填 写 IRC 表 格 第 3113 号 。 你 须 为 该 业 务 缴 付 商 业 登 记 费 直 至 及 包 括 该 业 务 结 业 的 年 度 为 止 。
   
任 何 根 据 《 公 司 条 例 》 ( 第 32 章 ) 在 香 港 成 立 为 法 团 的 公 司 , 不 论 是 否 在 经 营 中 , 须 当 作 为 经 营 业 务 的 人 , 并 须 每 年 申 领 商 业 登 记 证 , 直 至 该 公 司 解 散 或 根 据 《 公 司 条 例 》 第 291AA(9) 条 撤 销 注 册
   
正 在 清 盘 的 有 限 公 司 , 请 一 并 递 交 有 关 清 盘 决 议 案 影 印 本 作 为 证 明 ; 正 向 公 司 注 册 处 处 长 申 请 不 营 运 私 人 公 司 的 注 册 撤 销 的 公 司 , 则 一 并 递 交 一 封 由 公 司 注 册 处 处 长 发 出 批 准 撤 销 注 册 申 请 的 信 件 副 本 。 在 提 交 所 需 文 件 后 , 税 务 局 局 长 会 考 虑 就 法 人 团 体 开 始 进 行 清 盘 或 向 公 司 注 册 处 处 长 申 请 不 营 运 私 人 公 司 注 册 撤 销 的 年 度 暂 停 发 出 商 业 登 记 费 和 征 费 的 缴 费 通 知 书 。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仍 必 须 缴 付 规 定 的 登 记 费 和 征 费 直 至 ( 及 包 括 ) 该 法 人 团 体 开 始 进 行 清 盘 或 申 请 不 营 运 私 人 公 司 注 册 撤 销 的 年 度 为 止 。
   
你 可 以 亲 身 或 以 邮 寄 方 式 递 交 结 束 业 务 通 知 书 。 本 局 为 了 确 保 通 知 书 的 真 确 性 , 请 恕 不 能 接 受 以 传 真 方 式 递 交 的 通 知 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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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依 时 递 交 通 知 书 的 后 果

 
违 例 人 士 可 处 罚 款 $5,000 及 监 禁 1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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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 重要告示 | 私隐政策 修订日期: 2008 年 8 月 15 日